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生产经营
所需流动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核查意见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信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山
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机械”或“公司”)配股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隆基机械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生
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
下:
隆基机械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并于每月结束后
的次月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其他账户,公
司为此已拟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况。
隆基机械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及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隆基机械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并取得了独立董事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使用决策程序的规定。
宏信证券对隆基机械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1
(本页无正文,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山东隆基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的核
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尹 鹏
陈 琳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3月10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