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化: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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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

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

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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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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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邮寄资料;

(五)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六)媒体采访和报道;

(七)分析师会议;

(八)业绩说明会;

(九)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一对一沟通;

(十一)现场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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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路演;

(十三)问卷调查;

(十四)其它方式。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

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

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应当按照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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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主要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信息敏感期内主动与投

资者接触。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九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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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

系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

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

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

制和邮送工作,起草临时报告;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

料;

(四)回答咨询: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及接待投资者来访

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人员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

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

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和法规;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

效的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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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

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

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公司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

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中选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

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应遵守公司网站公示的相关制度文件(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第二十八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核对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人员身份,并指派专人陪

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

第二十九条 接待人员必须认真听取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的问询,遵照《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由专人回答问题,并由专人负责记录相关内容,该等文件资料应存档并

妥善保管,存档期限为三年。

第三十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基于交流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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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

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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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1、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在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过程中不得

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

沟通或问询;

2、特定对象不得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

3、特定对象在其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

采访、座谈等)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4、特定对象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应注明资料来源,不得使用缺乏事实

根据的资料;

5、特定对象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应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

日前知会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6、特定对象在开始对公司进行调研时,即应默认已确认上述规定事项,并愿意

接受该等规定事项的约束。如违反上述内容,特定对象需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

责任,并向公司赔偿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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