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作为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鑫茂科技”或“公司”)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对鑫茂
科技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
下:
一、本次限售股份发行及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47】号文核准,鑫茂科技以非
公开发行方式,向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平
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房红梅、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茂集团”)等六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 110,320,592 股人
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行价格为 8.10 元/股。
2015 年 3 月 12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限
售期内予以锁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中,鑫茂集团认购的 860 万股限售期为自
2015 年 3 月 12 日起 36 个月,其余 5 名认购对象认购的 101,720,592 股限售期为
自 2015 年 3 月 12 日起 12 个月。
2016 年 1 月 21 日,公司六届董事会五十四次会议通过决议,拟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02,818,408 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0 股;2016 年 2 月 17 日,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2016 年 2 月 25 日,上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实
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02,818,408 股变更为 1,208,455,224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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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限售流通股总数量
变更为 330,961,776 股,其中:鑫茂集团持有 2580 万股,限售期为 2015 年 3 月
12 日起 36 个月;其余 5 名认购对象共持有 305,161,776 股,限售期为 2015 年 3
月 12 日起 12 个月。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4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305,161,7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25%;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共计 5 位。
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股数量(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
股份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份上市流通时间
1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6,100,000 86,100,000 7.12% 2016 年 3 月 14 日
2 房红梅 78,194,946 78,194,946 6.47% 2016 年 3 月 14 日
3 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75,000,000 75,000,000 6.20% 2016 年 3 月 14 日
4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4,200,000 34,200,000 2.83% 2016 年 3 月 14 日
5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666,830 31,666,830 2.62% 2016 年 3 月 14 日
合 计 305,161,776 305,161,776 25.25%
注:上述百分比合计数与各百分比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因四舍五入存在 0.01%差异。
三、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经华创证券核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履行了限售
锁定承诺。
四、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公
司对该股东的违约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五、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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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经核查认为,鑫茂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股
份持有人遵守了相关规定和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华创证券对此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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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
解禁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郑重 李锡亮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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