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3 号——关联交易》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审阅了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深入沟通。经过审慎
研究和独立判断,就本次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影响,符合公
司的未来发展需要。清洁能源动力和清洁能源材料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在当
今社会和环境下有着紧迫的市场需求。“水氢能源技术”应用领域广泛,具有环
保、安全、便利、低成本的优势,在未来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本次对东沣新能
源增资,有利于公司扩展新的业务领域,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
力,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事项
时,关联董事王栋先生、陈维焕先生、赵永生先生、沈林翔先生须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曹国华 张志勇 郭蕙宾
2016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