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3 号——关联交易》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并经认真研究,现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以下意见:
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前,我们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深
入沟通,经过审慎研究和独立判断,我们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事前认可意见,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次对东沣新能源增资,有利于公司扩展新的业务领域,增强公司的核心竞
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该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时,关联董事王栋先生、陈维焕
先生、赵永生先生和沈林翔先生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经表决一致通过上述议
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曹国华 张志勇 郭蕙宾
2016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