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委托贷款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国风
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董事会六届五次
会议一致通过的委托贷款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
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委托徽商银行合肥花
园街支行向庐江县海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海鸿投资”)提供
3,000 万元的委托贷款,期限 12 个月(自合同约定的提款日起算),
年化利率为 12.9%。
海鸿投资公司资信情况良好,且其为此次委托贷款提供足额商业
房产抵押,何江海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委托贷款的风险
较小,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海鸿投资与
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转移或损害公司
利益的情形。
该项委托贷款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海鸿投资提
供委托贷款。
独立董事:
姚禄仕 许立新 李良彬 余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