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益通”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对诚益通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诚益通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诚益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诚益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欧斯莱软件
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诚益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
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环境、业务控制、风险控制、信
息与传递控制、内部控制效果评估、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筹资与投资管理、固
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工程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采购管理、研发管理、销售
与收款管理、生产管理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销售业务、工程项目、采购业务、资金活动、
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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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
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① 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收入总额指标
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金额小于或等
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或等于3%
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② 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
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或等
于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小于或等于1.5%认定
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 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 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
报;
④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
督无效;
⑤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⑥ 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②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③ 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④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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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① 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收入总额指标
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金额小于或等
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但小于或等于3%
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3%,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② 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
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或等
于资产总额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小于或等于1.5%认定
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具备以下特征之一的缺陷,视影响程度可认定为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
① 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被行政法律部门、监管机构判罚或处罚;
② 出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质量方面的重大事故,导致严重后果;
③ 被媒体曝光负面新闻,且未能及时消除影响,导致公司生产经营、企业
形象受损;
④ 对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或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
间后,并未加以改正。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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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会计师的鉴证意见
2016年3月10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信专审字[2016]
第2-00126号”《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认为诚益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15年12月31日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诚益通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
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2015年在业务经营和管理等各
重大方面均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较为真实、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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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晓行 张海安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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