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作废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将激励对象甘志雄已获授未获准行权的5.2789万份股票期权予以作
废注销,按其购买价回购已获授尚未解锁的5.9387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在回购后予
以注销。公司应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回购款共计人民币428,180.27元。
根据《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原激励对象甘志雄因个人
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作废并注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注销及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
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
励备忘录 1-3 号》、《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独立董事:
葛光锐 张会生 李丽
201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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