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后认为:江西强联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强联 ”)本次拟对
外担保事项不存在向直接或间接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情况;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规定。且江西强联是金利华电的
全资子公司,公司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担保风险可控。因
此,同意全资子公司江西强联为公司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申请
4,800万元的担保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独立董事:吴大卫、于勇、夏祖兴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