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最高 26 亿元委托贷
款之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基于独立、客观
判断的原则,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向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最高 26 亿元
委托贷款之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
通过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并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此次向控股股东
宝钢集团广东韶关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最高 26 亿元委托贷款之交易,可以有效拓宽公司
人民币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有利于保障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资金周转;支付
的利息费用符合市场标准且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
响。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游达明 冯育升
林睦翔 莫 玲
2016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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