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零一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蓝海华腾”)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聘请的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关于深圳市
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
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于 2014 年 5 月 5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4 年 9 月 9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5 年 3 月 5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蓝海华
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5 年 4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发了《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
请文件反馈意见》(130724 号)。针对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及反馈问题,本所
律师再次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就核查情况更新出具《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
3-3-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
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
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
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3-3-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一、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邱文渊等人曾任职于深圳圣安电气
及艾默生,从艾默生离职前,委托亲属陈桂花等 10 名自然人代为设立发行人前
身蓝海华腾有限。请发行人:(1)说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出资人在艾默生等机
构工作时具体从事的业务,相关业务与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技术之间的关
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艾默生等机构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和保密约定,是否存
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结合发行人核心技术、专利的具体来源及形成过程,
说明发行人的技术是否来源于实际控制人等在艾默生或其他机构的职务发明,
是否存在侵权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说明深圳圣安电气实际从
事的业务,股权结构等情况,报告期内是否与发行人存在资金业务往来,是否
存在与发行人共同研发、生产等合作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
见。(《反馈意见》1)
(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艾默生
等机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在艾默生等机构工作时具体从事的业务如下:
(1)艾默生与安圣电气等机构的关系
深圳安圣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圣电气有限公司均为艾默生的前身,三者
属于同一法人主体,三者之间的演变关系请参见本题回复之第(三)部分的内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2006 年离职时,上述机构的名称为艾默生。
(2)实际控制人在艾默生等机构工作时具体从事的业务
邱文渊在艾默生工作时任变频器开发部部门经理,主要从事变频器的研发管
理工作。
徐学海在艾默生工作时任变频器开发部项目经理,主要从事变频器硬件的研
发工作。
姜仲文在艾默生工作时任变频器开发部软件项目经理,主要从事变频器软件
的研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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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颖在艾默生工作时任变频器开发部工程师,主要从事变频器硬件的研发工
作。
时仁帅在艾默生工作时任变频器开发部软件开发工程师,主要从事变频器软
件的研发工作。
黄主明在艾默生工作时任供应链管理部 PE 工程师,主要从事生产工艺方面
的工作。黄主明于 2006 年 12 月加入蓝海华腾有限,不属于 2006 年 2 月蓝海华
腾有限设立时的 10 名实际出资人之一。
2、其他出资人在艾默生具体从事的业务
其他出资人在艾默生等机构工作时具体从事的业务如下:
夏劲雄在艾默生工作时任变频器开发部项目经理,主要从事变频器软件的研
发工作。
李宏民在艾默生工作时任变频器市场部片区副经理,主要从事变频器的销售
工作。
曹刚在艾默生工作时任结构开发部工程师,主要从事产品结构设计工作。
刘玉虎在艾默生工作时任变频器开发部工程师,主要从事变频器硬件的研发
工作。
王赟在艾默生工作时任变频器开发部工程师,主要从事变频器器件选型和成
本工作。
3、相关业务与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技术之间的关系
相关业务与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技术之间的事实关系如下:
(1)相关业务与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属于相同行业。
(2)在变频器开发原理等行业公知技术方面,相关业务与发行人的技术存
在相似性,但发行人的业务体系由发行人自主建立,核心及专有技术系发行人自
主研发取得,发行人拥有全部知识产权。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艾默生等机构是否存在竞业禁止和保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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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艾默生不存在竞业禁止约定。具体事实如下:
在艾默生工作期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职级较低,不存在《公司法》关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义务。另外,也不存在与艾默生签署竞
业禁止协议的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艾默生存在保密约定,相关条款载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与艾默生签署的《员工聘用协议书》中,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即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应遵守乙方(即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
司)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保守其于任职期间
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
秘密(以下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商务秘密、财务秘密、管理秘密以
及其他经营秘密等。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
亦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上述商业秘密。
(2)甲方同意在从乙方离职时和离职后仍应履行如下义务,若有违反,乙
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①不带走从乙方以及乙方的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合资公司和关联公司
(以下简称为“艾默生”)获取的任何资料,无论这些资料是记载于纸介或胶片
的文档、文件、图表、目录,还是存储于磁盘、光盘上的软件、程序,或是以其
他形式存在的;
②不会复印、抄录、摘抄、拷贝任何艾默生的资料/材料或以任何其他形式
转移艾默生的资料/材料;
③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且不使用在乙方就职期间获
得的商业秘密;
④维护乙方声誉,不发表对乙方有攻击性的舆论;
⑤甲方的上述保密义务直至商业秘密合法解密之时。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直遵守与艾默生签署的协议,在艾默生工作期间,未发
生过竞业禁止或保密等纠纷;2006 年离职时,均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取得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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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证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自艾默生离职多
年,离职后未发生过竞业禁止或保密等纠纷。目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艾默生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出资人在艾默生工作时具体从事
的业务与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属于相同行业,在变频器开发原理等行业公知技
术方面,相关业务与发行人的技术存在相似性,但发行人的业务体系系发行人自
主建立,核心及专有技术系发行人自主研发取得,由发行人拥有全部知识产权;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艾默生存在保密约定,不存在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综
合实际控制人在艾默生工作期间、离职时和离职后的相关情况,以及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艾默生不存在竞业禁止、保密等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技术不存在侵权情
形,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1、发行人核心技术、专利的具体来源及形成过程如下:
发行人前身蓝海华腾有限于 2006 年 2 月成立,成立之初的经营理念是自主
开发、建立自身技术优势,在中高端市场占有一席之地、逐步成为国内变频器主
流品牌。
2006 年 5 月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陆续从艾默生离职,加入蓝海华腾有限,
其后依靠其掌握的电机学、矢量控制理论、电力电子可靠性及电磁兼容理论、交
直交变频器的电路拓扑、数字信号处理器和单片机的软硬件应用技术、变频器的
通用功能和行业需求等通用知识,依赖发行人当时的物质资金条件,组织研发人
员,潜心自主研发变频器,以控制性能和复用性为目标,重点进行核心技术的创
新和突破,其中:
软件设计上,对异步电机矢量控制技术和母线电压控制技术及不同功能软件
进行深入研究和分层定义,使得功能、性能各模块可以灵活实现拆解和组合,有
效避免了不同种类产品开发时重复性的软件工作,变频器的软件核心技术得到有
效提升,并使得发行人后续开发其他产品具有一个高效的软件平台基础,大大提
高了软件开发效率和控制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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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件设计上,结合开关电源控制技术、功率开关器件的控制技术等硬件控制
技术,对开关电源和信号转接功能板、驱动和保护电路板、DSP 控制板等硬件电
路进行归一化设计,使得在简洁的电路基础上可以实现高可靠性的硬件控制需
求,并具有较强的产品复用性;电路板适用于多种型号的产品,有效减少了库存
品种,降低了管理的复杂程度和成本,避免了重复投入开发人员和费用开展不同
的电路设计,也有利于市场的管理和维护。
经过一年左右的开发,一直到 2007 年 6 月,发行人第一款 V6 低压变频器
才开发完成,得益于核心技术的创新和突破,产品的矢量控制性能如急加减速、
控制精度和动态特性,以及硬件的整体设计等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了行业
认可,在《变频器世界》杂志举办的 2007 年度中国变频器行业年度评选中获得
技术创新奖。上述期间内,发行人形成了具有自身优势的异步电机矢量控制技术、
开关电源控制技术、功率开关器件的控制技术和母线电压控制技术。基于以上技
术优势,发行人认为初期的研发目标已经实现,决定将产品推向市场。2007 年 7
月,蓝海华腾有限完成公司成立以来首单低压变频器的生产和销售。
此后,发行人依托创立之初在软件、硬件方面创新性的设计所建立的控制性
能领先,且技术复用性强、通用性好的优势,根据市场客户需求,不断丰富产品
系列、实现技术突破和行业拓展。2008 年上半年,中小功率段产品系列基本开
发完成。2009 年,中大功率段产品基本开发完成;同年,发行人进入新能源行
业,电动汽车主驱动电机控制器研制成功并实现销售。2012 年,电动汽车助力
转向泵、打气泵电机控制器研制成功并实现销售。上述期间内,发行人自主研发
了自动换档驱动控制技术、闭环矢量速度检测控制技术、定速巡航及防溜坡技术
等主要核心技术。发行人还于 2011 年进入电液伺服控制领域,研制成功伺服驱
动器,自主研发获得了伺服驱动器领域的多项核心技术。
在多年的自主研发过程中,发行人逐步取得了具有自身优势、拥有完全自主
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建立了包括核心技术在内的先进的矢量控制基础技术平
台,“VECTORQUE V5 系列变频器/VECTORQUE V6 系列变频器”、“混合动力
客车电机控制系统”、“异步伺服”、“电动(纯电动/混合动力)汽车电机控制器”、
“起重专用变频器”还作为查新项目取得了《科技查新报告》。为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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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取得了 1 项发明专利、13 项实用新
型专利、11 项外观设计专利以及 17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述知识产权通过了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版权局的法定审查程序,未有机构提出过异议,也未有机
构与发行人发生过任何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等纠纷。2012 年 6 月,发行人荣获
由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颁发的“2011 年度深圳市自主创新百强中小企业”
称号。2012 年 9 月,发行人变频器产品荣获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电力电子学会和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电气节能专业委员会颁发的“产品创新奖”。
2、发行人的技术是否来源于实际控制人等在艾默生或其他机构的职务发
明,是否存在侵权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具体来源及形成过程可以看到,发行人在创业伊始就确
立了技术创新和领先作为发展基础,从成立开始一年多的时间,不急于做简单的
产品开发和销售,而是目标明确地重点进行核心技术的创新和突破。其中:
软件设计上,通过矢量和模块化的创新设计,一方面提升了变频器产品的控
制性能,使得产品的急加减速和力矩特性得到客户的认可,并优于艾默生当时的
产品;另一方面,这种模块化设计还具有较强的技术复用性,为持续研发建立了
一个高效的研发平台。发行人通过规划选择同一款型号 DSP 芯片来构建统一的
软件架构和核心性能模块,不仅能满足变频器产品的需要,而且也适用于日后的
其他产品,如发行人后续开发的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和伺服驱动器产品,这使得
用较少的软件开发人员和费用就可以完成更多的软件开发任务,使得发行人能够
快速完成多种产品的软件设计;这与原艾默生的三个产品系列是采用不同的 DSP
芯片型号和需要三套不同的控制软件是有明显差异的。
硬件设计上,通过归一化的创新性设计,使得在简洁的电路基础上可以实现
高可靠性的硬件控制需求,并具有较强的产品复用性,一块电路板适用于多种型
号的产品。这与原艾默生的变频器系列产品硬件电路板数量较多是有明显差异
的。
发行人目前的整个核心技术平台正是以发行人创立之初通过软、硬件方面创
新性的自主研发为基础逐步发展而来,这些软、硬件方面的创新性设计与艾默生
产品之间具有显著差异;截至目前,发行人也不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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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综上,发行人不存在技术来源于实际控制人等在艾默生或其他机构的职务
发明的情况,也不存在侵权、纠纷及潜在纠纷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技术不是来源于实际控制人等在艾默生或其
他机构的职务发明,不存在侵权情形,也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圣安电气报告期内与发
行人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不存在与发行人共同研发、生产等合作关系。
深圳市安圣电气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通信电源、变频器、集中监控设备、不间
断电源(UPS)等电力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和销售,成立于 2000 年 3 月,
成立时名称为深圳市华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为深圳市华为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出资 63,000.00 万元,占比 90.00%,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资 7,000.00
万元,占比 10.00%。2000 年 10 月,深圳市华为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更名为深圳市
安圣电气有限公司。2001 年 10 月,深圳市安圣电气有限公司股权全部被转让给
艾默生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同时企业名称变更为深圳安圣电气有限公司。
2002 年 3 月,深圳安圣电气有限公司更名为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深圳市安圣电气有限公司系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的前
身,报告期内艾默生与发行人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也不存在与发行人共同研发、
生产等合作关系。
二、银环控股、瑞石投资曾是发行人的机构投资者,2012 年退出发行人并
将股份转让给南桥投资。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机构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股东的股
权结构,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的公司;
说明瑞石投资 2012 年 8 月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原因及股权转让过程的合法合规
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说明银环控股在 2012 年 8 月取得发行人股份后仅
3 个月即转让给南桥投资的原因;说明瑞石投资、银环控股与南桥投资之间的关
系,3 家机构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渠道商及供应商存
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2)
(一)银环控股、瑞石投资、南桥投资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
构,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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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发行人说明和本所律师的核查,银环控股 2012 年 1 月 1 日至今股
权结构变化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分别如下:
银环控股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7 日,2012 年 1 月 1 日至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
化,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注册资本(万元)
庄建新 61.00
庄卓玮 15.00
庄卓俊 15.00 20,800.00
王洪妹 6.12
姚顺娣 2.88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银环控股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11 家,
直接持股的参股企业 9 家,间接控制的企业无直接持股的参股企业,具体如下:
是否 报告期
与发 是否与
注
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 行人 发行人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万元) (%) 从事 存在资
相同 金业务
业务 往来
深圳市南桥股权 从事对未上市企业
1 投资基金合伙企 11,289 63.56 的投资及相关咨询 否 否
业(有限合伙) 服务
房地产中介服务(除
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
江苏氿城房地产 (依法须经批准的
2 5,000 45.00 否 否
经纪有限公司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创业
苏州高远创业投
3 13,200 22.73 投资;企业策划、投 否 否
资有限公司
资及管理咨询;资产
经营管理。
从事货物与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金属材
料、机械设备、化工
上海银环国际贸
4 100 80.00 原料及产品(除危险 否 否
易有限公司
化学品、监控化学
品、烟花爆竹、民用
爆炸物品、易制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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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品)、机电产品、
矿产品(除专控)的
销售,钢铁科技领域
内的技术开发、技术
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以上相关产
品的咨询服务(企业
经营涉及行政许可
的,凭许可证件经
营)。
光电子(光电显示、
太阳能光伏、半导体
照明)、微电子(电
子器材、电子器件、
半导体集成电路)的
研究、设计与销售;
物联网应用开发、网
络技术开发;自动化
系统、监测系统、智
能仪表、传感器的研
发、设计、销售与技
术服务;风机通用机
江苏华创光电科
5 4,000 33.75 械设备的监测与维 否 否
技有限公司
护;消防产品的设
计、销售与安装服
务;光伏发电工程技
术开发;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国家限
定企业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
术除外)。(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中西
餐餐饮服务(含凉
菜,不含裱花蛋糕、
生食海产品)。
宜兴玉女山庄开
6 3,500 100.00 一般经营项目:玉女 否 否
发有限公司
山庄景区景点开发,
玉女山庄景区管理
和服务,停车服务,
保龄球、桌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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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电池板及组
件的技术研究、开
发、制造、销售;速
变器电气设备、智能
电网电气设备的制
造、销售;自营和代
江苏银环新能源 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7 1,000 100.00 否 否
科技有限公司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限定企业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和
技术除外)。(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农业新技术、新品种
的开发和技术转让;
农业观光服务;花
江苏银环现代农 卉、苗木、果树的种
8 1,000 100.00 否 否
业科技有限公司 植、销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研究、开发、生产机
电自动化设备及配
件、电容器及超级电
尚武机电技术 容(限分公司经营),
320.999
9 (上海)有限公 2.42 销售公司自产产品。 否 否
万美元
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利用互联网从事非
店铺的服饰的现货
宜兴银环电子商 销售。(依法须经批
10 60 100.00 否 否
务有限公司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利用互联网从事非
宜 兴 银 环 店铺的服饰的现货
宜兴铖玮电子商 电 子 商 务 销售。(依法须经批
11 3.00 否 否
务有限公司 有 限 公 司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持股 60%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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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从事非
店铺的服饰、日用
宜 兴 银 环 品、紫砂制品、文具
宜兴俊玮电子商 电 子 商 务 用品、礼品的现货销
12 100.00 否 否
务有限公司 有 限 公 司 售。(依法须经批准
持股 100%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利用互联网从事非
宜兴俊玮
店铺的服饰的现货
电子商务
宜兴衣庄电子商 销售。(依法须经批
13 3.00 有 限 公 司 否 否
务有限公司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持 股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66.70%
经营活动)
生物医药技术、生物
材料的研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单克
隆抗体及多克隆抗
众森源生物技术 体(医药及医疗器械
14 (江苏)有限公 3,000 35.00 除外)的生产(前述 否 否
司 范围不含国家限制、
禁止类项目)。(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抗体、科研用生物试
剂的技术研究、开
发、技术转让、技术
服务;化工产品及原
料(除危险化学品)
众森源生
的销售;自营和代理
理查罗伯茨生物 物技术(江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15 科技研究院(宜 200.00 苏)有限公 否 否
进出口业务(国家限
兴)有限公司 司 持 股
定企业经营或禁止
100%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
术除外)。(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核电蒸发器用管及
其他特种钢管的制
宝银特种钢管有
16 81,972 28.40 造、加工、销售及技 否 否
限公司
术咨询;无缝钢管、
金属制品的制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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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普通机械设备、
金属材料、橡胶制
品、皮革及制品、纺
织品、陶瓷制品、建
筑材料、环保设备、
化工产品及原料(不
含危险化学品)的销
售;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国家限定企
业经营或禁止进出
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创业
投资业务;代理其他
创业投资企业等机
江苏高投创新中
构或个人的创业投
小发展创业投资
17 16,000 18.75 资业务;创业投资咨 否 否
合伙企业(有限
询业务;为创业企业
合伙)
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业务;参与设立创业
投资企业与创业投
资管理顾问机构。
以自有资金对国家
法律法规允许的行
业进行投资;发起设
立股权投资基金;受
托管理股权投资企
国核投资有限公
18 5,000 20.00 业,从事投资管理及 否 否
司
相关咨询服务;资产
管理。(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无
宜兴卓维投资管
19 1 30.00 一般经营项目:投资 否 否
理有限公司
管理;投资咨询。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
北京新水源景科
20 1,370.47 4.90 包。技术开发、技术 否 是
技有限公司
推广、技术转让、技
3-3-1-1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计算机系
统服务;基础软件服
务;应用软件服务;
软件开发;销售计算
机、软件及辅助设
备、电子产品、机械
设备。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
注:如非特别说明,指银环控股出资比例。
北京新水源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水源景”)成立于 2007 年 1 月
12 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海燕,该公司主要从事农业水利方面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为智能灌溉提供设备和系统化解决方案。银环控股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投资入股
该公司,目前持有其 4.90%的股权。报告期的 2013 年和 2014 年,以及 2015 年
1-2 月,新水源景向发行人采购低压变频器用于其水资源管理设备,与发行人存
在资金业务往来,交易具体情况及期末应收账款如下:
2015 年 1-2 月/2015 2014 年度/2014 年 2013 年度/2013 年
年 2 月 28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公司 交易类 交易内
金额 占当期 占当期 占当期
名称 型 容 金额 金额
(万 营业收 营业收 营业收
(万元) (万元)
元) 入比例 入比例 入比例
低压变频
新水 销售 5.34 0.26% 45.98 0.22% 19.13 0.09%
器
源景 注
应收账款 - 9.46 - 10.61 - 2.91 -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新水源景应收账款余额为 7.86 万元。
2015 年 2 月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对新水源景未有销售收入。
发行人向新水源景销售低压变频器采用发行人中低压变频器销售的“生产成
本+合理毛利”的定价政策,由于所售变频器系定制化产品,用于新水源景的水
资源管理设备,外观、结构均不同于发行人的通用变频器,且销量相对较小,其
生产成本、销售单价和毛利率与发行人通用变频器产品的可比性不高。综合考虑
所售产品的市场竞争情况和小批量定制开发的特点,发行人向新水源景销售低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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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变频器的毛利率高于通用变频器,低于同属于细分领域小批量定制生产的用于太
阳能光伏水泵驱动控制的光伏水泵变频器,定价公允。具体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2015 年 1-2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产品名称 销售收入 平均毛利 销售收入 平均毛利 销售收入 平均毛利
(万元) 率(%) (万元) 率(%) (万元) 率(%)
新水源景定制产品 5.34 54.57% 45.98 52.07% 19.13 51.81%
光伏水泵变频器 6.03 64.91% 102.75 62.65% 15.32 78.86%
公司低压变频器 1,168.86 43.32% 10,929.65 40.06% 10,718.98 42.18%
2、根据发行人说明和本所律师的核查,瑞石投资成立以来的股权结构变化
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分别如下:
瑞石投资成立于 2009 年 9 月 25 日,成立至今一直为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
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利。
截至
本补
充法
律意
见书
出具
是否 报告期
之
与发 是否与
日, 瑞石投资
注册资本 行人 发行人
瑞石 公司名称 出资比例 经营范围
(万元) 从事 存在资
投资 (%)
相同 金业务
对外
业务 往来
股权
投资
情况
如
下:序
号
许可经营项目:为企
业股权、产权、债权、
青海股权交易中
1 3,600 25.00 物权、林权、矿权、 否 否
心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文化艺术
品权益及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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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权益等各类权益的
登记、托管、过户、
交易、挂失、查询、
结算、质押、分红派
息及投融资提供交
易场所和服务;为金
融产品创新与交易
提供服务;组织和安
排企业挂牌融资;发
布挂牌企业的交易
信息;对参与股权交
易中心会员的业务
活动进行监管;为企
业并购、资产拍卖、
破产清算、发行上市
等提供咨询服务。
一般经营项目:对进
场托管、挂牌企业进
行培育、辅导、转板
工作;为市场参与人
提供信息技术和培
训服务,代理招商引
资、项目推介、工程
对接、发布市场信息
等;政府有关部门批
准的其他业务。
为非上市股份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债权以及其他各
类权益的登记、托
管、交易及投融资提
供场所和服务;金融
产品创新与交易;股
权质押融资、私募融
陕西股权交易中 资产品、金融衍生产
2 12,000 10.83 否 否
心股份有限公司 品等金融产品交易;
为企业改制、重组、
并购、上市、投资等
提供政策指导、业务
咨询;与上述经营范
围相关的产品和服
务的信息发布。(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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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金属焊条、金属焊带
的研究、开发、制造、
加工、销售;机械设
备的销售;自营和代
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江阴亿欣新材料 的进出口业务,但国
3 2,500 7.48 否 否
科技有限公司 家限定企业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硅微粉的研究、开
发、制造、加工、销
售;金属材料、化工
产品(不含危险品)
的销售;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江苏大阳光辅股
4 18,000 3.81 进出口业务(国家限 否 否
份有限公司
定企业经营或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
术除外)。(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自动化控制设备及
系统、自动控制系统
元器件及产品的技
术开发、技术服务、
技术交流、技术培
训;计算机系统服
北京康拓红外技
5 10,500 6.67 务;基础软件服务; 否 否
术股份有限公司
应用软件服务;制造
计算机软硬件;销售
自产产品;经济信息
咨询;货物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
乳制品,饮料的加工
及销售,原料奶的供
南达新农业股份
6 6,600 9.22 应,食品销售;畜牧 否 否
有限公司
繁育(只限分支机构
经营);农副产品(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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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棉除外);货物与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种
植业;养殖业。
珠宝首饰、金银制
品、服装、鞋帽、工
艺品、皮具的批发、
零售、进出口及相关
配套业务(不涉及国
营贸易管理商品,涉
深圳市沃尔弗斯 及配额、许可证管理
7 5,301.2 7.51 否 否
实业有限公司 及其它专项规定管
理的商品,按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申请)。
钻石的批发和零售。
珠宝首饰的研发、设
计;以特许经营方式
从事商业活动。
网路产品、网络技术
研发、销售,计算机
软硬件开发销售,通
信工程的设计,通信
技术的开发,电子产
品软硬件研发、销
售、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国内贸易(以
深圳市智联信通
8 1,500 20.00 上法律、行政法规、 否 否
科技有限公司
国务院决定在登记
前须经批准的项目
除外),经营进出口
业务(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
的项目除外,限制的
项目须取得许可后
方可经营)。
3、根据发行人说明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南桥投资成立以来的股权结构变化
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对外股权投资情况分别如下:
(1)南桥投资成立于 2012 年 11 月 8 日,成立至今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
下:
认缴出资额
日期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万元)
2012 年 11 月 8 日 深圳市南桥资本投资管理合伙企 1.00 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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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业(有限合伙)
银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9.00
深圳市南桥资本投资管理合伙企
0.96
业(有限合伙)
银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1.92
2013 年 4 月 2 日 8,759.00
深圳市万骏投资有限公司 11.42
山西华策节能投资有限公司 5.71
深圳市南桥资本投资管理合伙企
1.01
业(有限合伙)
银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3.56
深圳市万骏投资有限公司 8.86
山西华策节能投资有限公司 4.43
2013 年 5 月 30 日 11,289.00
温海燕 8.86
张善良 4.43
吉学龙 4.43
李方剑 4.43
深圳市南桥资本投资管理合伙企
1.01
业(有限合伙)
银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3.56
深圳市万骏投资有限公司 13.29
山西华策节能投资有限公司 4.43
2013 年 8 月 15 日 11,289.00
温海燕 4.43
张善良 4.43
吉学龙 4.43
李方剑 4.43
(2)除银环控股外,南桥投资其他非自然人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1)、深圳市南桥资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南桥资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 2012 年 5 月 8 日,
成立至今合伙人出资情况未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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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庄卓玮 250.00 50.00
2 周宇宏 250.00 50.00
合计 500.00 100.00
2)、深圳市万骏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骏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4 月 23 日,2012 年 1 月 1 日至今
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郑光雄 2,550.00 51.00
2 郑智丹 2,450.00 49.00
合计 5,000.00 100.00
3)、山西华策节能投资有限公司
山西华策节能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 月 24 日,2012 年 1 月 1 日至
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刘小娟 150.00 15.00
2 茹三香 850.00 85.00
合计 1,000.00 100.00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外,南桥投资对外股权投
资情况如下:
是否 报告期
南桥
与发 是否与
注册资 投资
序 行人 发行人
公司名称 本(万 出资 经营范围
号 从事 存在资
元) 比例
相同 金业务
(%)
业务 往来
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设备的
成都中联信通科
1 4,000.00 9.3750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 否 否
技股份有限公司
让;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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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含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及
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电子计
算机、办公用品的批发、零售;
计算机系统集成;财务咨询
(不含代理记账)、商务咨询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不
含金融、证券、期货及国家有
专项规定的除外);软件研发、
销售;企业营销策划、公共关
系服务、策划创意服务
研究、开发、生产机电自动化
设备及配件、电容器及超级电
尚武机电技术
320.999 容(限分公司经营),销售公
2 (上海)有限公 15.812 否 否
万美元 司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
司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
电子快译通、电子记事本、电
子词典等电子设备制造;货物
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电子产品批发;电子白板制
2,599.457 造;安全智能卡类设备和系统
广州奥翼电子科
3 968 万美 8.93 制造;新材料技术开发服务;电 否 否
技有限公司
元 子元器件批发;技术进出口;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
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
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多媒体
设计服务;电子元件及组件制
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本所律师经过核查银环控股、瑞石投资、南桥投资及其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
登记资料,查阅其下属公司的工商资料,核查发行人的财务明细表,对银环控股、
瑞石投资和南桥投资进行了访谈后,本所律师认为,银环控股、瑞石投资和南桥
投资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股东的股权结构真实;银环控股于 2015 年 4 月 29 日投
资入股的北京新水源景科技有限公司 2013 年开始向发行人定制采购少量低压变
频器用于其水资源管理设备,定价公允,除上述情况外,银环控股、瑞石投资和
南桥投资未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的公司。
(二)瑞石投资 2012 年 8 月转让发行人股权的过程合法合规,不存在股权
代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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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瑞石投资 2012 年 8 月转让发行人股权的原因及股权转让过程的合法合
规性
瑞石投资系国有独资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2
年,瑞石投资根据其经营考虑,决定转让所持公司股权,转让方案为将所持公司
及另外四个业绩未达预期企业的股权打包公开挂牌转让,转让底价不低于评估值
或原始投资成本 110%中的孰高者。
瑞石投资本次转让公司股权依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
部令第 54 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
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 号)、《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
[2011]118 号)的规定进行,股权转让过程合法合规,主要过程如下:
(1)履行了内部的审批程序
2012 年 4 月 12 日,瑞石投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瑞石投资
部分项目处置方案》。
(2)执行了国有资产评估程序
2012 年 5 月 31 日,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企华评报字
(2012)第 3239 号《瑞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深圳市蓝海华
腾技术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评估报告》。经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蓝海华腾有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35,216.00 万元,较经审计净资产 5,980.93
万元增值 29,235.07 万元,增值率为 488.80%。
2012 年 6 月 28 日,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投证复[2012]27 号《关
于打包公开挂牌转让尚武机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股权的批复》,
同意瑞石投资将所持有的包括蓝海华腾有限 5%股权在内的五家公司股权打包公
开挂牌转让,转让底价不低于 1.1 亿元。
(3)执行了进场交易程序,挂牌价格和转让价格符合规定
2012 年 6 月 29 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蓝海华腾有限及另外四家公司
的股权转让公告。五家公司股权的打包挂牌价格为 11,000 万元,其中蓝海华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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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有限 5%股权对应的评估值为 1,760.80 万元。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
方时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产生两个(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将采取拍卖方式。
2012 年 7 月 26 日,瑞石投资转让蓝海华腾有限 5%股权及另外四家公司股
权的挂牌期满,挂牌期间只产生银环控股一个意向受让方。
2012 年 7 月 27 日,蓝海华腾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银环控股受让瑞石
投资持有的蓝海华腾有限 5%股权,受让价格为 1,760.80 万元,其他股东放弃优
先购买权。
2012 年 7 月 30 日,瑞石投资与银环控股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书》。银环控
股同意依法受让转让标的,转让价款为 1,760.80 万元。
2012 年 7 月 30 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发布《瑞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有限公司等 5 家股权资产包的成交公示》。瑞石投资将
其持有的包括蓝海华腾有限 5%股权在内的五家公司股权以资产包的形式在深圳
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最终以打包价格共计人民币 11,000 万元的价格
协议转让给银环控股,交易各方已经签署交易合同。
2012 年 7 月 31 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 GZ20120731003 号《产权交易
鉴证书》,鉴证本次瑞石投资以协议方式向银环控股转让蓝海华腾有限 5%股权,
转让、受让各方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交易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2012 年 8 月 8 日,蓝海华腾有限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本次股
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2、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瑞石投资系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银环控股系自然人庄建新投资控股
的民营企业,二者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瑞石投资转让蓝海华腾有限 5%股权给
银环控股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瑞石投资 2012 年根据其经营考虑转让发行人股权系
依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法规进行,股权转让过程合法合规;经核查银
环控股出具的声明,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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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三)瑞石投资、银环控股和南桥投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
人的主要客户、渠道商及供应商也不存在关联关系。
1、银环控股在 2012 年 8 月取得发行人股份后仅 3 个月即转让给南桥投资
的原因
银环控股于 2012 年 8 月取得蓝海华腾有限和另外四家挂牌公司的相应股权
后,短期内股权转让价款支付金额较大,为改善银环控股的资金状况,银环控股
决定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筹集第三方资金,将新设立的合伙企业作为银
环控股的一个投资平台,并由其承接蓝海华腾有限等公司股权。2012 年 11 月 8
日,南桥投资成立,银环控股作为其主要有限合伙人,随即将所持全部蓝海华腾
有限股权转让给南桥投资,于 2012 年 12 月 4 日办理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
更登记。
2、瑞石投资、银环控股与南桥投资之间的关系
瑞石投资系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自然人实际投资的银环控股和南
桥投资无关联关系。
银环控股与南桥投资的关系为:
(1)银环控股是南桥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对南桥投资的出资比例为
63.56%;
(2)银环控股的第二大股东、副董事长庄卓玮系深圳市南桥资本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为 50%;
(3)深圳市南桥资本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南桥投资的普通合
伙人,出资比例为 1.0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银环控股在 2012 年 8 月取得发行人股份后仅 3 个月
即转让给南桥投资系基于自身状况采取的合理商业行为。瑞石投资与银环控股和
南桥投资无关联关系;银环控股是南桥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对南桥投资的出资比
例为 63.56%;银环控股的第二大股东、副董事长庄卓玮系深圳市南桥资本投资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出资比例为 50%;深圳市南桥资本投
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南桥投资的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为 1.01%。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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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石投资、银环控股、南桥投资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渠道商
及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蓝海华腾投资和蓝海中腾投资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公司。请发行人说
明两家公司的合计股东人数,股东是否均为发行人的内部职工,是否与发行人
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形式
的利益安排。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3)
(一)蓝海华腾投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蓝海华腾投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蓝海华腾任职部门
1 邱文渊 7.65 25.73 总经理办公室
2 徐学海 4.59 15.42 研发中心
3 姜仲文 3.39 11.38 研发中心
4 傅颖 3.14 10.57 商务部
5 时仁帅 2.73 9.17 研发中心
6 谷益 2.45 8.24 财务部
7 黄主明 1.10 3.70 计划物流部
8 马俊 0.32 1.06 市场营销部
9 肖资江 0.30 1.00 市场营销部
10 李华诗 0.26 0.88 研发中心
11 高志红 0.23 0.76 市场营销部
12 谢玲玉 0.23 0.76 研发中心
13 牟建蔚 0.23 0.76 市场营销部
14 沈文娟 0.22 0.74 财务部
15 蒋治军 0.21 0.72 研发中心
16 刘启明 0.21 0.72 研发中心
17 杨军福 0.19 0.65 市场营销部
18 滕吉才 0.18 0.61 研发中心
3-3-1-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蓝海华腾任职部门
19 任杰锋 0.18 0.59 研发中心
20 黄菊 0.15 0.49 商务部
21 陈永庚 0.14 0.48 研发中心
22 李展辉 0.14 0.48 研发中心
23 袁彦荣 0.14 0.47 市场营销部
24 徐琅 0.14 0.47 技术服务部
25 肖宝珍 0.14 0.47 财务部
26 柯亚州 0.13 0.43 人事行政部
27 李慧珍 0.11 0.38 研发中心
28 魏中林 0.11 0.37 市场营销部
29 曾德志 0.11 0.37 研发中心
30 邓超 0.11 0.37 研发中心
31 张遂新 0.11 0.37 研发中心
32 郑日胜 0.09 0.31 市场营销部
33 钱其昌 0.09 0.31 市场营销部
34 余浩利 0.09 0.31 市场营销部
35 邹鹿山 0.07 0.25 研发中心
36 陈龙全 0.07 0.25 研发中心
合计 29.75 100.00 -
(二)蓝海中腾投资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蓝海中腾投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蓝海华腾任职部门
1 邱文渊 1.59 15.17 总经理办公室
2 徐学海 1.10 10.46 研发中心
3 傅颖 0.97 9.27 商务部
4 姜仲文 0.88 8.39 研发中心
3-3-1-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蓝海华腾任职部门
5 时仁帅 0.72 6.87 研发中心
6 周军辉 0.45 4.30 研发中心
7 汪强 0.32 3.00 研发中心
8 黄主明 0.25 2.35 计划物流部
9 李军 0.24 2.30 第二事业部
10 刘志平 0.24 2.30 第二事业部
11 丁水保 0.24 2.30 第二事业部
12 马俊 0.23 2.17 市场营销部
13 张雪林 0.23 2.17 研发中心
14 肖渊 0.21 1.99 总经理办公室
15 贾明选 0.19 1.83 市场营销部
16 袁昌 0.19 1.83 市场营销部
17 周新达 0.18 1.74 技术服务部
18 肖利特 0.18 1.68 市场营销部
19 马利 0.18 1.67 研发中心
20 周海平 0.18 1.67 研发中心
21 何宏强 0.18 1.67 研发中心
22 夏曼芳 0.15 1.39 采购部
23 李庆明 0.14 1.33 市场营销部
24 杨文兴 0.13 1.20 研发中心
25 曾绍群 0.12 1.18 市场营销部
26 李胜周 0.11 1.08 品质部
27 周焕 0.11 1.08 工艺部
28 赵科 0.11 1.08 生产部
29 胡敬虎 0.11 1.04 技术服务部
30 唐亮 0.11 1.04 技术服务部
31 都伟 0.09 0.83 计划物流部
3-3-1-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在蓝海华腾任职部门
32 梅源源 0.09 0.83 研发中心
33 朱俊生 0.07 0.69 技术服务部
34 袁霞林 0.07 0.69 研发中心
35 王浩然 0.07 0.69 研发中心
36 高翠娟 0.04 0.35 研发中心
37 肖朋 0.04 0.35 财务部
合计 10.50 100.00 -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蓝海华腾投资、蓝海中腾投资系发行人以员工激励为
目的设立的公司,截至本次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蓝海华腾投资、蓝海中腾
投资股东人数合计 67 人,股东均为发行人内部职工,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
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四、发行人以渠道销售模式为主,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与部分分销商的
签订合同中不包括产品价格信息,个别合同中产品单价超出发行人产品均价较
多。请发行人:(1)说明渠道销售的业务流程,区分渠道销售和直销说明前十
大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是否
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的关联方及股东存在资金业
务往来;(2)说明报告期内分销商的家数、区域分布和业务比重;说明分销商
的主要客户是否与发行人直销客户重叠,主要分销商之间、分销商和发行人的
主要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分销商是否与发行人的关联方和股东
存在资金业务往来;(3)说明与分销商的定价原则和策略,分销商之间是否存
在串货情形,说明分销商的最终用户和最终销售情况;(5)说明与分销商之间
收入确认方法;(6)说明与分销商之间的主要退换货条款,各期发生退换货的
原因及会计处理;(7)说明各期分销商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报告期内与发
行人持续存在业务往来的分销商数量及销售收入,分析分销商的构成稳定性及
布局合理性;(8)结合发行人的技术水平和产品先进性,说明中低压变频器,
特别是低压变频器价格水平与同行业公司的产品价格是否存在差异。请保荐机
构、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4)
3-3-1-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一)发行人渠道销售的业务流程、区分渠道销售和直销的前十大客户情
况及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与发行人的关联方及股东存
在资金业务往来
1、渠道销售的业务流程
(1)分销商开发流程
①初步接洽
根据发行人渠道布局的战略需要,发行人市场人员对其负责区域或行业内具
备分销商条件的客户进行主动了解,或者有意向成为发行人分销商的客户主动与
发行人市场人员沟通咨询,发行人通过上述方式了解意向分销商的基本情况,包
括其拥有的客户基础、技术服务实力、财务状况、规范化程度等。
②内部评审
发行人对收集到的意向分销商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则可以成为发行人正式分
销商。
③签订分销协议
对通过内部评审的分销商,发行人通知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
机构代码证等基本资料,并由双方根据合作预期决定是否签订正式的分销协议。
分销协议载明了对分销商授权的产品名称和销售区域、分销商的行为准则、价格
结算原则、结算方式、售后服务,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④建立分销商档案
商务部门建立分销商档案,将其纳入分销商进行管理。
(2)具体业务流程
①接收客户订单
商务部接到市场部门反馈的意向订单或合同后,对意向订单或合同规定的产
品规格、型号等内容进行确认,区分为标准型号产品和非标准型号产品。
②订单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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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若为标准型号产品,商务部直接与计划等部门协调确定客户需求,确认后与
客户签订订单或销售合同并转交计划部门安排生产;
若为非标准型号产品,则由商务部填写非标评审单,提交研发部门进行评审,
再根据评审结果与客户沟通确认后,与客户签订订单或销售合同并转交计划部门
安排生产。
③产品生产
计划部门接到有效订单后,根据客户交期需要进行排产,随后由生产部组织
生产。
④安排发货
计划部门根据商务部的发货通知和生产部反馈的生产信息,通知物流部门安
排发货。
⑤收款
发行人发出的货物经分销商验收合格后,商务部按月与分销商对账,并按照
合同约定催收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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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报告期渠道销售和直销前十大客户情况
(1)报告期各期渠道销售前十大客户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发行人渠道销售前十大客户共涉及 14 家企业,该等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
期内与发行人的关联方及股东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其注册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业务规模以及报告期
内与发行人交易情况如下: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公司名 注册资本 实际控 业务规模
序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公司对其 渠道 公司对其 渠道 公司对其 渠道
称 (万元) 制人 (1)(万元)
销售收入 销售 销售收入 销售 销售收入 销售
(万元) 排名(2) (万元) 排名(2) (万元) 排名(2)
杭州市下城区
杭 州 慧
石桥路 219 号
桥 电 气
1 (浙江科奥机 2009.7.7 50 变频器代理销售 吴伟燕 1,103.25 822.91 1 488.53 1 303.79 4
技 术 有
电五金市场)5
限公司
幢2层2号
沈 阳 晟 电气设备、计算机及
博 瑞 机 沈阳市浑南新 外辅设备、机床批
2 电 设 备 区 世 纪 路 19 2010.11.16 50 发、零售;自动化控 陈晓平 2,056.79 598.01 2 250.96 10 17.54 -
有 限 公 号 714 室 制技术服务;信息技
司 术咨询服务
苏 州 盖 经销变频器、电气机 张卫国、
太仓市双凤镇
3 科 电 气 2011.12.15 100 械、电机配件、机械 阮普根、 950.16 470.43 3 358.74 5 192.04 10
凤中村 1 组
有 限 公 设备 杨红时
3-3-1-3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公司名 注册资本 实际控 业务规模 公司对其 渠道 公司对其 渠道 公司对其 渠道
序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称 (万元) 制人 (1)(万元) 销售收入 销售 销售收入 销售 销售收入 销售
(万元) 排名(2) (万元) 排名(2) (万元) 排名(2)
司
上 海 艾
吴东晓、
威 德 电 上海市虹口区
黄明政、
4 气 传 动 保定路 257 号 2009.3.27 500 变频器销售 371.1 331.95 4 385.55 3 471.23 1
张桂萍、
科 技 有 606 室
刘建亮
限公司
杭 州 拓 自动化设备、机电产
凡 自 动 品(除小轿车)、电
富阳市春江街
5 化 设 备 2009.9.25 300 子产品、仪器仪表、 张文朝 1,850.2 331.84 5 266.93 9 357.23 2
道民主村
有 限 公 普通机械设备及配
司 件销售等
杭 州 义
西湖区学院路
惠 天 下 电气自动化设备销
102 号 1110、 张秀红、
6 自 动 化 2006.11.14 100 售、技术开发、技术 937.42 305.15 6 299.48 7 150.37 -
1112、1113、 俞建峰
技 术 有 服务等
1115 室
限公司
泉 州 市
泉州市丰泽区
创 亿 自 工 业 自 动 化 控 制 产 朱宗明、
7 时 代 广 场 67 2007.3.19 300 800(3) 302.68 7 387.19 2 324.01 3
动 化 设 品代理销售 朱世强
号店面
备 有 限
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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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公司名 注册资本 实际控 业务规模 公司对其 渠道 公司对其 渠道 公司对其 渠道
序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称 (万元) 制人 (1)(万元) 销售收入 销售 销售收入 销售 销售收入 销售
(万元) 排名(2) (万元) 排名(2) (万元) 排名(2)
公司
杭 州 艾
博 特 自 杭州市江干区
工 业 自 动 化 控 制 产 夏伏英、
8 动 控 制 范 家 公 寓 12 2004.1.14 50 约 2,000 289.41 8 215.52 - 136.14 -
品代理销售 张新荣
设 备 有 幢 2 单元二楼
限公司
秦明、肖
广 州 市
广州市黄埔区 桂华、林
合 胜 自
南岗后山路 20 工 业 自 动 化 控 制 产 志明、魏
9 动 化 科 2007.7.16 50 579.64 278.51 9 362.18 4 237.45 6
号 202 房(仅 品代理销售 强、赵冬
技 有 限
限办公用途) 生、钟洪
公司
智
环保、节能产品设
计、研发、技术成果
东 莞 市 转让及销售;销售:
东莞市清溪镇
富 利 环 空气净化设备、涂装
10 三中村金龙工 2004.6.11 2,000 黄平 760 244.77 10 327.19 6 162.06 -
保 有 限 机械产品;环保工
业区
公司 程、节能工程、无尘
车间净化工程、涂装
机械工程、合同能源
3-3-1-3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公司名 注册资本 实际控 业务规模 公司对其 渠道 公司对其 渠道 公司对其 渠道
序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称 (万元) 制人 (1)(万元) 销售收入 销售 销售收入 销售 销售收入 销售
(万元) 排名(2) (万元) 排名(2) (万元) 排名(2)
管理
广 州 市
万 道 自 广州市番禺区
动 化 控 大石街迎宾路
11 2010.4.27 50 变频器代理销售 熊敏 350(4) 194.46 - 285.63 8 277.99 5
制 设 备 306 号 3 楼 328
有 限 公 房
司
苏 州 钧 庞建江、
皓 自 动 林伟峰、
苏州市新市路 工业自动化控制产
12 化 系 统 2007.1.26 150 罗姝、张 2,378 212.03 - 229.66 - 235.87 7
358 号 品的销售
有 限 公 斌、徐雪
司 梅
烟 台 智
芝罘区青年南
13 达 科 技 2001.6.29 200 变频器代理销售 王超 1,947(5) 149.78 - 156.71 - 206.76 8
路 330 号
有 限 公
3-3-1-3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公司名 注册资本 实际控 业务规模 公司对其 渠道 公司对其 渠道 公司对其 渠道
序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称 (万元) 制人 (1)(万元) 销售收入 销售 销售收入 销售 销售收入 销售
(万元) 排名(2) (万元) 排名(2) (万元) 排名(2)
司
烟 台 市
烟台开发区海
龙 腾 科 工业自动化控制产
14 鹰大厦 10 层 2005.3.17 50 赵志刚 430.57 117.73 - 175.59 - 202.24 9
技 有 限 品代理销售
19 号
公司
(1) 如未特别标注,指根据分销商反馈的调查问卷填列的其 2014 年度业务规模。
(2) 如当年不属于渠道销售模式下前十大客户,则未标注名次。
(3) 根据 2014 年问核的访谈笔录,泉州市创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013 年度业务规模约 800 万。
(4) 根据 2014 年问核的访谈笔录,广州市万道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2013 年度业务规模为 350 万元。
(5) 根据 2014 年问核的访谈笔录,烟台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2013 年度业务规模为 1,947 万元。
上述渠道销售客户中,有 6 家客户成立于 2009 年之后,发行人与该等客户的业务合作背景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发行人作为行业新品牌,看好客户的业务优势,客户认同发行人的产品,双方基于合作共赢的目的,由客户新设立公司,与
发行人共同发展。具体情况如下:
①杭州慧桥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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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国内最大的空压机制造企业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开山”)有良好的渠道关系,浙江开山
原采购施耐德的变频器,2009 年开始因市场竞争需要降低成本,故开始部分使用国产变频器,蓝海华腾产品当时有良好的口碑,所以
杭州慧桥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被设立,主要销售蓝海华腾变频器给浙江开山。
②苏州盖科电气有限公司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的电机生产企业在拉丝机行业有较多客户,由于其希望分销变频器以拓展产业领域,发行人也希望与其在
拉丝机行业进行合作,因此苏州盖科电气有限公司被设立,主要进行蓝海华腾变频器产品的销售。
③上海艾威德电气传动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原从事日立、伦茨等进口品牌变频器销售,随着国内变频器市场的国产化进程加快,其也在寻找国产品牌变频
器厂家进行合作。由于看好蓝海华腾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其找到发行人洽谈贴牌合作事宜。为了创造其自有品牌,新设立上海艾威德
电气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主要销售蓝海华腾产品,并用艾威德品牌进行市场运作。
④广州市万道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配偶原在工控行业从事销售业务,有较好的从业经验和渠道资源,并认可蓝海华腾的产品,故其创业设立广州
市万道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蓝海华腾变频器的销售。
(2)沈阳晟博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该公司 2010 年成立时主要销售仪器仪表,由于其与国内最大的机床制造企业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沈阳机床”)有良好
的渠道关系,2011 年下半年起该公司开始采购蓝海华腾变频器销售给沈阳机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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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3)杭州拓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该公司成立前,蓝海华腾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的富阳天宇电气有限公司(下称“富阳天宇”)已经有业务合作,富阳天宇主要
从事造纸行业的设备改造业务,原主要使用进口品牌变频器,为降低成本、提升服务水平,选用蓝海华腾变频器产品。后因其业务发
展需要,新设立杭州拓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接了富阳天宇的业务,并继续与蓝海华腾合作。
(2)报告期各期直销前十大客户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发行人直销前十大客户共涉及 20 家企业,该等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
与发行人的关联方及股东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其注册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实际控制人、客户类型以及报告期内与
发行人交易情况如下: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注册资
序 实际控制 客户 公司对其 公司对其 直销 公司对其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本(万 主营业务 直销 直销
号 人 类型 销售收入
元) (1) 销售收入 排名 销售收入
排名 (1) 排名(1)
(万元) (万元) (万元)
汽车混合动力总成、纯
福州市鼓楼区
福建省福 电动总成及汽车配件、
软件大道 89 号 张焱、孙 动力总
工动力技 机电产品的研究、开
1 福州软件园产 2009.3.25 1,300 秋林、缪 成系统 1,362.17 1 1,832.80 2 1,141.05 2
术有限公 发、生产、销售及技术
业基地二期 9 云灼 供应商
司 服务(不含发动机生
号楼一层
产)
3-3-1-3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注册资
序 实际控制 客户 公司对其 公司对其 直销 公司对其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本(万 主营业务 直销 直销
号 人 类型 销售收入
元) (1) 销售收入 排名 销售收入
排名 (1) 排名(1)
(万元) (万元) (万元)
汽车混合动力配件、汽
厦门市福
厦门市同安区 车纯电动配件、机电设 张焱、孙 动力总
工动力技
工业集中区赤 2012.12.13 2,000 备(不含特种设备)的 秋林、缪 成系统 7.01 1(2) - - - -
术有限公
坪路 2890 号 研究、开发、生产、销 云灼 供应商
司
售及技术服务
新能源动力系统和控
武汉理工
武汉市东湖开 制系统及其零部件的 动力总
通宇新源
2 发区理工大学 2010.7.22 5,000 设计、开发、生产及销 王勇源 成系统 1,051.65 2 545.35 6 50.94 9
动力有限
科技园 售;汽车零部件的设 供应商
公司
计、开发、改装及销售
动力电池、新能源动力 动力总
万 向 电 动 杭州市萧山经
系统和控制系统、新能 成系统
3 汽 车 有 限 济技术开发区 2002.3.18 45,000 鲁冠球 1,031.45 3 316.00 7 876.57 3
源汽车研究开发、生产 供应商/
公司 建设三路
和销售 整车厂
电动汽车传动系统及
襄 阳 宇 清 襄阳市高新区 动力总
零部件的生产(不含发 (3)
4 传 动 科 技 汽车工业园新 1999.5.12 5,300 - 成系统 692.31 4 - - - -
动机生产、装配)、销
有限公司 星路 5 号 供应商
售等
厦门金龙 福建省人
厦门市集美区
5 联合汽车 1988.12.3 76,800 客车生产与销售 民政府国 整车厂 192.37 5 - - - -
金龙路 9 号
工业有限 有资产监
3-3-1-4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注册资
序 实际控制 客户 公司对其 公司对其 直销 公司对其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本(万 主营业务 直销 直销
号 人 类型 销售收入
元) (1) 销售收入 排名 销售收入
排名 (1) 排名(1)
(万元) (万元) (万元)
公司 督管理委
员会
福建省人
金龙联合
苏州工业园区 民政府国
汽车工业
苏虹东路 288 1998.12.31 31,000 客车生产与销售 有资产监 整车厂 262.38 5(4) - - - -
(苏州)有
号 督管理委
限公司
员会
福建省人
厦 门 金 龙 厦门市湖里区 民政府国
旅 行 车 有 湖里大道 69 号 1992.8.14 34,000 客车生产与销售 有资产监 整车厂 77.11 5(4) 565.50 3 1,038.42 1
限公司 (办公楼) 督管理委
员会
福建省人
厦门金龙 厦门市海沧新
客车底盘及零部件的 民政府国
新福达底 阳工业区三号 整车厂
2001.8.22 1,500 开发、制造及相关配套 有资产监 - 5(4) 969.79 3 534.52 1
盘有限公 路厦门金龙客 子公司
服 督管理委
司 车有限公司内
员会
东 方 电 气 乐山市五通桥 中小发电设备制造、销 动力总
国务院国
6 集 团 东 风 区桥沟镇桥沟 1989.12.18 24,621.23 售;自产电机、新能源 成系统 534.40 6 239.91 8 841.92 4
资委
电机有限 街 汽车驱动系统销售 供应商
3-3-1-4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注册资
序 实际控制 客户 公司对其 公司对其 直销 公司对其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本(万 主营业务 直销 直销
号 人 类型 销售收入
元) (1) 销售收入 排名 销售收入
排名 (1) 排名(1)
(万元) (万元) (万元)
公司
宁波德曼
慈溪市匡堰镇 毛雪群、 变频器
压缩机有 2001.10.10 1,080 空压机制造、销售 496.52 7 518.44 4 509.21 5
樟树村 岑焕军 客户
限公司
7
宁波曼柏
浙江省慈溪市 166 万 毛雪群、 变频器
压缩机有 2007.2.2 空压机制造、销售 19.04 7(5) 124.67 4 30.33 5
匡堰镇樟树村 美元 岑焕军 客户
限公司
电动汽车整车及零部
件的设计研究、系统集
成都雅骏
四川省成都市 成和服务;电动汽车
新能源汽 动力总
天府新区华阳 (不含九座以下的乘
8 车科技股 2014.1.20 2,743 黄卫东 成系统 421.29 8 - - - -
街道天府大道 用车)及零部件的销
份有限公 供应商
南段 846 号 售;充电设施建设、维
司
护、运营、租赁;新能
源汽车租赁等
安徽省人
安徽安凯 民政府国
安徽省合肥市
9 汽车股份 1997.7.22 69,556.56 客车、底盘生产、销售 有资产监 整车厂 343.50 9 90.94 10 - -
葛淝路 1 号
有限公司 督管理委
员会
3-3-1-4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注册资
序 实际控制 客户 公司对其 公司对其 直销 公司对其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本(万 主营业务 直销 直销
号 人 类型 销售收入
元) (1) 销售收入 排名 销售收入
排名 (1) 排名(1)
(万元) (万元) (万元)
深圳市龙岗区
深圳市五
龙岗街道办宝
洲龙汽车 2002.5.17 10,000 新能源客车制造、销售 张景新 整车厂 271.30 10 597.15 5 209.40 8
龙工业城 103
有限公司
号
10
重庆五洲
重庆市合川区
龙新能源
工业园区核心 2009.8.24 20,000 新能源客车制造、销售 张景新 整车厂 13.52 10(6) 1.26 5 - -
汽车有限
区
公司
福建冠龙 新能源汽车系统控制
福建省漳州台 动力总
新能源汽 总成及其相关零部件、
11 商投资区角美 2011.4.8 3,000 赖雪凤 成系统 234.87 - 3,450.04 1 388.58 6
车科技有 汽车计算机软件的研
镇白礁工业园 供应商
限公司 发、生产
南通市通州经
江苏兆合 电力、电子及应用技术
济开发区南区 变频器
12 电 气 有 限 2011.12.5 1,500 产品的研发、生产、销 张台华 65.74 - 114.93 9 12.37 -
希望大道东、 客户
公司 售
文景路北
广西洋浦
南宁市青秀区 对糖业、造纸业、电站、
南华糖业 变频器
13 民族大道 81 号 2003.11.25 213,620.04 高新科技项目、水厂业 冯小华 0.66 - 0.87 - 268.56 7
集团股份 客户
气象大厦 16 楼 务的管理和咨询等
有限公司
3-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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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注册资
序 实际控制 客户 公司对其 公司对其 直销 公司对其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本(万 主营业务 直销 直销
号 人 类型 销售收入
元) (1) 销售收入 排名 销售收入
排名 (1) 排名(1)
(万元) (万元) (万元)
重庆市九龙坡 制造、销售:数控机床
重庆宏钢
区西彭镇铝城 及配件;销售:机械设 变频器
14 数 控 机 床 2001.8.17 800 汪传宏 62.31 - 58.78 - 39.94 10
大道 90 号附 1 备及配件、金属切削机 客户
有限公司
号 床、汽车配件等
(1) 如当年不属于直销模式下前十大客户,则未标注名次。
(2) 厦门市福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系福建省福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交易金额与福建省福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合并计算。
(3) 襄阳宇清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反馈回来的调查问卷填列其实际控制人为路明占。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襄阳宇清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路明占,该公
司由襄阳汉江太证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50.5%;襄阳汉江太证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由湖北驼峰投资有限公司和太证资本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出资,具体出资数额、哪一方为普通合伙人无数据;湖北驼峰投资有限公司由刘国本出资 69.16%;太证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直投子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熊艳,公开资料显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实际控制人;襄阳汉江太证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熊艳。综上,无法
确认襄阳宇清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襄阳宇清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4) 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新福达底盘有限公司均系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其中: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系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厦门金龙新福达底盘有限公司系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之控
股子公司,上述 4 家公司交易金额合并计算。
(5) 宁波德曼压缩机有限公司、宁波曼柏压缩机有限公司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交易金额合并计算。
(6) 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系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交易金额与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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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直销客户中,有 7 家客户成立于 2009 年之后,其中 6 家为电动汽车行业企业,电动汽车行业本身较新,因此一些客户的成立
时间相对较短。发行人与该等 7 家客户的业务合作背景具体如下:
(1)福建省福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客车行业从业多年,行业经验丰富。2009 年电动汽车行业兴起,因此其创业设立福建省福工动力技术有限公
司,在寻找混合动力汽车电机控制器生产厂家的过程中与蓝海华腾建立合作关系至今。
(2)厦门市福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该公司为公司客户福建省福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设立的子公司。
(3)武汉理工通宇新源动力有限公司
该公司由武汉理工大学提供技术支持并少量出资,由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大部分出资,其设立初衷系结合股东的技术
和资金优势,进入国内电动汽车行业。该公司了解蓝海华腾在电动汽车行业的技术实力,双方均有合作意向,故于 2012 年建立合作至
今。
(4)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原主要从事房地产业务,市场资源较为丰富,由于其看好电动汽车行业,因此新设立成都雅骏新能源汽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国家给予补贴的纯电动物流车的系统开发。其了解蓝海华腾在电动汽车行业的技术实力,双方均有合作意向,
故于 2014 年建立合作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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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庆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该公司系公司客户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设立的控股子公司。
(6)福建冠龙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主要技术人员在客车行业从业多年,由于看好新能源汽车行业,于 2011 年创业成立福建冠龙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该
公司认可蓝海华腾在业内的良好口碑,故 2011 年成立后即开始采购蓝海华腾电机控制器产品。
(7)江苏兆合电气有限公司
该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创业设立,主要从事伺服产品业务,由于其主要技术人员对蓝海华腾产品较为认可,故主动联系并与蓝海
华腾合作,从蓝海华腾采购变频器产品进行组装后,以其自有品牌进行销售。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渠道销售前十大客户和直销前十大客户的注册地址、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和实
际控制人情况真实,其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的关联方及股东也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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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内分销商的家数、区域分布和业务比重;说明分销商的主要
客户是否与发行人直销客户重叠,主要分销商之间、分销商和发行人的主要供
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分销商是否与发行人的关联方和股东存在资
金业务往来
报告期发行人分销商的家数、区域分布和业务比重如下表所示:
单位:%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地区 分销商 分销商 分销商 分销商 分销商 分销商
家数 家数 家数
数量占 销售额 数量占 销售额 数量占 销售额
(家) (家) (家)
比 占比 比 占比 比 占比
华东 150 41.10 52.92 139 40.52 47.76 147 43.88 52.41
华南 116 31.78 25.68 112 32.65 30.77 90 26.87 28.90
华北 29 7.95 6.10 24 7.00 7.41 22 6.57 6.65
华中 32 8.77 5.11 31 9.04 5.29 32 9.55 5.27
东北 13 3.56 6.81 16 4.66 3.89 20 5.97 2.14
西南 15 4.11 1.69 11 3.21 2.47 13 3.88 1.81
西北 10 2.74 1.68 10 2.92 2.41 11 3.28 2.83
合计 365 100.00 100.00 343 100.00 100.00 335 100.00 100.00
注:表中各地区数据未经审计。
报告期发行人分销商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华东和华南地区,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华东和华南地区分销商家数占比分别为 70.75%、73.18%和 72.88%,
来自华东和华南地区的分销商收入分别占渠道销售收入的 81.31%、78.53%和
78.60%。
发行人直销客户主要为电动汽车类厂商,不存在分销商的主要客户与发行人
直销客户重叠的情况,主要分销商之间、分销商和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主要分销商与发行人的关联方和股东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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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分销商的主要客户与发行人直销客户
不存在重叠的情况,发行人主要分销商之间、分销商和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分销商与发行人的关联方和股东不存在资金业务往来。
(三)发行人与分销商的定价原则和策略,分销商之间是否存在串货情形,
说明分销商的最终用户和最终销售情况
1、分销商的定价原则和策略
发行人采用分区域、分行业的扁平化渠道管理,不设上下级分销。发行人对
分销商有一个基准价格,但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客户有一定的价格浮动,
并可根据供货量大小和项目的竞争情况进一步调整价格。
2、分销商之间是否存在串货情形
发行人对分销商进行扁平化管理,分销商之间基准价格基本一致,对于市场
竞争激烈需要特价的,分销商可向发行人提出特价申请,故报告期分销商之间串
货情况极少发生。
3、主要分销商的下游客户和最终销售情况
根据报告期各期渠道销售前十大合计 14 家分销商反馈的调查问卷,其主要
下游客户和最终销售情况如下:
2014 年分 2013 年分 2012 年分销
销商对最终 销商对最终 商对最终客
所属行 客户销售额 客户销售额 户销售额占
序 分销商 分销商主要下游客户名
业/领 占分销商当 占分销商当 分销商当年
号 名称 称
域 年销售蓝海 年销售蓝海 销售蓝海华
华腾产品收 华腾产品收 腾产品收入
入的比例 入的比例 的比例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
空压机 40.00% 50.00% 50.00%
限公司
浙江志高机械有限公司 空压机 10.00% 8.00% 15.00%
杭州慧
桥 电 气 维尔泰克(上海)压缩机 空压机 10.00% 15.00% 15.00%
1
技 术 有 空气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限公司 上海百坚压缩机有限公 空压机 10.00% 8.00% 10.00%
司
重庆开山压缩机有限公
空压机 8.00%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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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分 2013 年分 2012 年分销
销商对最终 销商对最终 商对最终客
所属行 客户销售额 客户销售额 户销售额占
序 分销商 分销商主要下游客户名
业/领 占分销商当 占分销商当 分销商当年
号 名称 称
域 年销售蓝海 年销售蓝海 销售蓝海华
华腾产品收 华腾产品收 腾产品收入
入的比例 入的比例 的比例
杭州天设机械设备有限
空压机 8.00%
公司
杭州鹰翔机械有限公司 空压机 10.00%
合计 78.00% 89.00% 100.00%
沈阳晟
博瑞机
2 电 设 备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机床 97.00% 95.00% 100.00%
有限公
司
金属加
无锡平盛科技有限公司 28.00% 30.00% 30.00%
工
无锡康斯达机械电器有 金 属 加
25.00% 25.00% 40.00%
限公司 工
江苏普菲卡特科技有限 金 属 加
15.00%
公司 工
苏州盖 江苏狼山钢绳股份有限 金 属 加
科电气 10.00% 20.00% 8.00%
3 公司 工
有限公 无锡市得力手机械有限 金 属 加
司 8.00%
公司 工
沃得精机(中国)有限公
机床 15.00% 15.00%
司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 金 属 加
5.00%
司 工
合计 86.00% 90.00% 98.00%
上海惠勤自动化设备有
自动化 49.26% 39.82% 33.87%
限公司
青岛裕源兴实业发展有
上海艾 自动化 16.78% 12.06%
限公司
威德电
上海致元自动化科技有
4 气传动 自动化 1.23% 11.79% 7.43%
限公司
科技有
限公司 杭州宇光电气有限公司 自动化 8.11% 12.83% 6.89%
上海德重科技有限公司 自动化 0.84% 1.04% 2.37%
上海朝瑞电气自动化设 自动化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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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分 2013 年分 2012 年分销
销商对最终 销商对最终 商对最终客
所属行 客户销售额 客户销售额 户销售额占
序 分销商 分销商主要下游客户名
业/领 占分销商当 占分销商当 分销商当年
号 名称 称
域 年销售蓝海 年销售蓝海 销售蓝海华
华腾产品收 华腾产品收 腾产品收入
入的比例 入的比例 的比例
备有限公司
合计 76.22% 67.05% 62.62%
富阳市金利纸业有限公
造纸 11.06%
司
焦作市崇义轻工机械有
造纸 8.14%
限公司
浙江亚欣纸业有限公司 造纸 7.43%
永嘉县穗丰纸业有限公
造纸 5.82%
司
杭州拓
凡 自 动 温州恒创纸业有限公司 造纸 5.09%
5 化 设 备 杭州维实科技有限公司 制造业 45.30%
有限公
司 浙江七屿纸业有限公司 造纸 14.27%
杭州德群科技有限公司 造纸 10.38%
杭州富阳金昌纸业有限
造纸 5.04%
公司
浙江正大纸业集团有限
造纸 3.16%
公司
合计 37.54% 78.15%
台州市扬鑫机械设备有
机床 38.00% 43.80% 49.11%
限公司
台州新发自动化设备有
机床 24.46% 17.14% 7.28%
限公司
瑞安市永溯自动化设备
杭州义 机床 9.25% 7.27%
制造有限公司
惠天下
台州市际能机械制造有
6 自动化 机床 5.06% 5.24%
限公司
技术有
杭州双林控股集团有限 塑料机
限公司 3.47% 11.31% 10.74%
公司 械
宁波飞发自动化设备制
机床 3.28%
造有限公司
玉环县佳颂工业自动化
机床 4.94% 1.90%
设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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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分 2013 年分 2012 年分销
销商对最终 销商对最终 商对最终客
所属行 客户销售额 客户销售额 户销售额占
序 分销商 分销商主要下游客户名
业/领 占分销商当 占分销商当 分销商当年
号 名称 称
域 年销售蓝海 年销售蓝海 销售蓝海华
华腾产品收 华腾产品收 腾产品收入
入的比例 入的比例 的比例
台州群发自动化设备有
机床 2.55%
限公司
台州鸿创自动化设备有
机床 0.72%
限公司
合计 83.52% 89.70% 72.30%
力达(中国)机电有限公
空压机 18.42% 14.36% 13.35%
司
福建省泉州市华达机械
空压机 13.11% 12.81%
有限公司
泉州市昌健工控设备有 石 材 集
10.52% 10.85%
泉 州 市 限公司 成商
创 亿 自 厦门市杏林振利华工贸 纺织 9.34%
7 动 化 设 有限公司
备 有 限 泉州力可茂精密机器有 纺织 8.38% 6.49%
公司 限公司
泉州华大超硬工具科技
石材 17.93%
有限公司
东莞市科新自动化科技 系统集
7.37%
有限公司 成商
合计 42.05% 55.74% 45.14%
浙江金火机床有限公司 机床 100.00% 80.00% 75.00%
浙江宏远数控机床有限
机床 7.00% 9.00%
杭 州 艾 公司
博 特 自 杭州川禾机械有限公司 机床 3.00% 4.00%
8 动控制
永康市航大机床制造有
设备有 机床 6.00% 7.00%
限公司
限公司
杭州锦成机械有限公司 机床 2.00% 4.00%
合计 100% 98.00% 99.00%
广州市 东莞现代船舶制造有限 船舶制
30.00% 25.00% 20.00%
合胜自 公司 造
9
动化科 东莞市虎门镇威远南翔 船舶制
18.00% 15.00% 17.00%
技有限 造船厂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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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分 2013 年分 2012 年分销
销商对最终 销商对最终 商对最终客
所属行 客户销售额 客户销售额 户销售额占
序 分销商 分销商主要下游客户名
业/领 占分销商当 占分销商当 分销商当年
号 名称 称
域 年销售蓝海 年销售蓝海 销售蓝海华
华腾产品收 华腾产品收 腾产品收入
入的比例 入的比例 的比例
公司 东莞市海顺船舶修造有 船舶制
15.00% 12.00% 10.00%
限公司 造
深圳市长江机械设备有 机械设
9.00% 7.00% 10.00%
限公司 备
广东大铨机械设备有限 机械设
6.00% 6.00% 7.00%
公司 备
合计 78.00% 65.00% 64.00%
计算机
基准精密工业(惠州)有
通讯电 24.89%
限公司
子产品
东莞晶达科技电子有限 电 子 产
22.13%
公司 品
诺基亚通信有限公司东 手 机 通
17.46%
莞分公司 讯制造
通信设
备、计算
东莞富彰精密工业有限 机 及 其
东 莞 市 公司 11.05%
他电子
富利环 设备制
10
保有限 造业
公司 计算机
广东粤林电气科技股份 硬 件 电
4.68%
有限公司 脑机箱
电源
光电显
深圳帝光电子有限公司 示器行 26.83%
业
东莞好而优塑胶制品有 塑 胶 五
15.09%
限公司 金模具
合计 47.02% 33.19% 41.92%
广州市 中山市捷程数控机床有 数控机
46.60% 23.40% 15.70%
万道自 限公司 床
11 动 化 控 佛山市康隆达压铸设备
压铸机 17.00% 9.50%
制设备 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日升 工 业 洗 6.20%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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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分 2013 年分 2012 年分销
销商对最终 销商对最终 商对最终客
所属行 客户销售额 客户销售额 户销售额占
序 分销商 分销商主要下游客户名
业/领 占分销商当 占分销商当 分销商当年
号 名称 称
域 年销售蓝海 年销售蓝海 销售蓝海华
华腾产品收 华腾产品收 腾产品收入
入的比例 入的比例 的比例
司 洗涤机械设备厂 衣机
张家港市新联成铝材设 设 备 制
6.00%
备有限公司 造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钊力 工 业 洗
5.70% 7.90%
洗涤设备机械厂 衣机
东莞市成就实业有限公
拉丝机 9.30% 22.30%
司
东莞市方尊机电科技有 设 备 制
5.90%
限公司 造
广州市番禺强业机械有 工 业 洗
5.50%
限公司 衣机
柳城县鼎铭金属制品有
拉丝机 7.30%
限公司
合计 81.50% 53.60% 56.80%
机械制
江苏海狮机械集团 23.23% 44.25% 44.60%
苏州钧 造
皓自动
苏州市好事漫精工机械 机 械 制
12 化 系 统 40.81% 17.55% 21.45%
有限公司 造
有限公
司 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 电梯 12.43% 37.86% 33.35%
合计 76.47% 99.66% 99.40%
烟台智
达 科 技 烟台东辉粉末设备有限 生 产 制
13 46.00% 85.50% 91.20%
有 限 公 公司 造
司
烟台海歌机床有限公司 机床 37.90% 36.45% 32.69%
烟台路辰世友数控机械
烟 台 市 有限公司 机床 21.52% 11.15% 8.77%
龙 腾 科 烟台蓝海机械制造有限 建 筑 机
14 8.05% 7.54% 6.86%
技 有 限 公司 械
公司
建筑机
烟台赛地重工有限公司 11.16% 10.02% 10.86%
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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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分 2013 年分 2012 年分销
销商对最终 销商对最终 商对最终客
所属行 客户销售额 客户销售额 户销售额占
序 分销商 分销商主要下游客户名
业/领 占分销商当 占分销商当 分销商当年
号 名称 称
域 年销售蓝海 年销售蓝海 销售蓝海华
华腾产品收 华腾产品收 腾产品收入
入的比例 入的比例 的比例
烟台航健特钢精整设备
机床 11.45% 28.33% 26.48%
有限公司
合计 90.08% 93.49% 85.66%
注:上表系根据分销商反馈的问卷填列,如分销商对最终客户销售额占分销商当年销售蓝海华腾产品
收入的比例为空白,则主要系分销商当期未将该下游客户作为其主要客户,并不代表当年无交易。杭州拓
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2012 年对最终客户销售额占其当年销售蓝海华腾产品收入的比例为空白,系其反馈
的问卷中未予填写所致。
发行人中低压变频器和伺服驱动器产品可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多个行业,
通过对主要分销商进行调查统计,发行人分销商的最终用户主要分布在空压机、
机床、造纸、化工、金属加工、石材加工、塑胶、工业洗衣机、纺织等行业,包
括了设备制造商和项目型用户。发行人分销商为减少其资金占用,提高运营效率,
一般会在获得订单后才向发行人采购,故其存货周转较快。根据对报告期各年度
前 10 大分销商的调查问卷统计,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发行人前 10 大分销
商当年销售发行人产品金额,占当年采购发行人产品金额的平均比例分别达到
99.43%、98.90%和 95.1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分销商的定价原则和策略符合发行人的实际
情况,报告期发行人分销商之间极少存在串货情形,发行人分销商的最终用户符
合行业特点,分销商的最终销售情况良好,发行人对分销商的销售真实。
(四)与分销商之间收入确认方法
发行人与分销商之间销售方式为买断式,发行人在向分销商发货,分销商收
到货物验收合格后确认销售收入。
本所律师经过核查认为,发行人与分销商之间的收入确认方法真实反映了发
行人的业务模式及风险报酬转移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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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五)与分销商之间的主要退换货条款,各期发生退换货的原因及会计处
理
1、发行人与分销商之间的主要退换货条款
根据发行人与分销商之间的分销协议及具体采购合同,发行人与分销商之间
退货条款为:
1)退货规定
①原则上除因发行人产品自身质量问题、未使用的产品等原因外,分销商不
能退货。
②分销商专用或为分销商专供的产品原则上不做退换货处理,发行人提供保
修、维修服务等。
退货时分销商应向公司提出申请,填写退货申请单,经公司确认同意后退货。
2)换货规定
①分销商在收到货物一个月内,因发行人产品自身质量问题或未使用的产品
可以向发行人要求换货;为保障换货效率,换货时分销商需先向发行人提出并填
写《退换货申请单》,经发行人确认同意后换货。
②特殊情况分销商要求换货,需填写《退换货申请单》,经发行人确认后执
行;未拆封的产品:6 个月以内(含 6 个月)不收取折旧费用换货,6 个月至 12
个月内(含 12 个月)收取 10%的折旧费,12 个月以上的收取 20%的折旧费;拆
封后未使用的产品换货的,收取 30%的折旧费。
③已经使用的产品,非产品本身质量原因,不能退换。
④分销商换货时,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坏,损失由分销商承担。
⑤退换货造成的人工、材料损耗和运输费用等由分销商承担,因发行人产品
本身质量问题的除外。
2、各期发生退换货的原因及会计处理
1)各期发生退货的原因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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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A、退货的原因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发行人分销商的退货金额分别为 133.07 万元、
92.09 万元和 78.67 万元。报告期发生的退货金额较小,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 0.83%、0.43%和 0.38%,且呈逐年下降趋势。发生退货的原因主要包括:
客户选型错误、客户需求的产品技术性能与收到的产品技术性能不匹配等。报告
期各期按退货原因归集的退货金额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具体原因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分销商选定具体型号错误 40.53 45.11 78.90
产品技术指标与终端需求不匹配 22.29 27.51 9.09
其他 15.85 19.47 45.08
小 计 78.67 92.09 133.07
当期营业收入 20,472.54 21,341.89 16,041.58
退货占营业收入比例(%) 0.38 0.43 0.83
B、会计处理
发行人对退货根据发生退货时点的风险报酬转移情况,区分风险报酬转移之
前和风险报酬转移之后进行会计处理:
时点 风险报酬转移之前 风险报酬转移之后
借:库存商品-XX 库位 借:库存商品- XX 库位
发行人收到退回产品
贷:库存商品- XX 库位 贷: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收入
开具红字销售发票,冲
不适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回销售收入
贷:应收账款
2)各期发生换货的原因及会计处理
根据发行人与分销商的约定,在到货后一个月内,因质量问题或者未经使用
的产品,分销商享有换货的申请权;对于长期未用的产品如果分销商在符合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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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条件的情况下拥有换货的申请权,但需要收取相对较高的折旧费;对以上换货申
请是否允许均需要经过发行人审批。
为了规避分销商的随意换货,发行人制定了相对严格的换货审批程序,同时
对换货原因的核实需要一定的周期。鉴于发行人换货的条件较为苛刻、周期相对
较长、内部审批流程较为严格,发行人报告期除发生符合条件的小额退货外,未
发生换货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与分销商之间的主要退换货条款及各期发生
退货的原因符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发行人关于退货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未发生换货情形。
(六)各期分销商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存在业
务往来的分销商数量及销售收入,分析分销商的构成稳定性及布局合理性
(1)报各期区域分销商的进入、退出及存续情况,与发行人持续存在业务
往来1的分销商数量及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占渠道
期初分 持续业 持续业务分销
本期退 本期新 期末存 销售收
年度 区域 销商家 务分销 商销售金额
出家数 增家数 续家数 入的比
数 商家数 (万元)
例(%)
东北 16 7 4 13 9 762.07 6.57
华北 24 7 12 29 17 574.50 4.95
华东 139 46 57 150 93 5,534.70 47.70
2014 华南 112 39 43 116 73 2,719.16 23.43
年度
华中 31 11 12 32 20 539.99 4.65
西北 10 3 3 10 7 131.56 1.13
西南 11 5 9 15 6 178.39 1.54
合计 343 118 140 365 225 10,440.38 89.98
2013 东北 20 11 7 16 9 346.89 3.02
年度
华北 22 9 11 24 13 743.48 6.46
1
持续存在业务往来指上一年度与发行人发生过交易,本年度继续与发行人发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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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华东 147 46 38 139 101 5,140.24 44.68
华南 90 19 41 112 71 3,098.47 26.93
华中 32 12 11 31 20 562.31 4.89
西北 11 3 2 10 8 249.66 2.17
西南 13 4 2 11 9 277.05 2.41
合计 335 104 112 343 231 10,418.11 90.56
东北 15 6 11 20 9 98.52 1.01
华北 18 8 12 22 10 584.39 5.97
华东 144 53 56 147 91 4,545.39 46.40
2012 华南 92 42 40 90 50 2,186.36 22.32
年度
华中 27 14 19 32 13 303.45 3.10
西北 13 6 4 11 7 266.63 2.72
西南 12 5 6 13 7 149.15 1.52
合计 321 134 148 335 187 8,133.91 83.03
(2)分销商的构成稳定性及布局合理性
1)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有一定比例的分销商进出,总体上分销商数量呈稳定
增长趋势,2012 年末、2013 年末和 2014 年末存续分销商家数分别为 335 家、343
家和 365 家,持续业务分销商家数分别为 187 家、231 家和 225 家。
2)报告期各期退出的分销商主要系发行人对其销售规模较小的分销商,报
告期各期发行人前十名分销商均持续存在,发行人分销商的构成总体稳定。其中,
报告期各年度前十名分销商在报告期各期的销售金额及占渠道销售收入的比例
如下: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分销商名称 占渠道销 占渠道销 占渠道销
金额 金额 金额
售收入的 售收入的 售收入的
(万元) (万元) (万元)
比例(%) 比例(%) 比例(%)
杭州慧桥电气技术
822.91 7.09 488.53 4.25 303.79 3.10
有限公司
沈阳晟博瑞机电设
598.01 5.15 250.96 2.18 17.54 0.18
备有限公司
苏州盖科电气有限 470.43 4.05 358.74 3.12 192.04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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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分销商名称 占渠道销 占渠道销 占渠道销
金额 金额 金额
售收入的 售收入的 售收入的
(万元) (万元) (万元)
比例(%) 比例(%) 比例(%)
公司
上海艾威德电气传
331.95 2.86 385.55 3.35 471.23 4.81
动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拓凡自动化设
331.84 2.86 266.93 2.32 357.23 3.65
备有限公司
杭州义惠天下自动
305.15 2.63 299.48 2.60 150.37 1.53
化技术有限公司
泉州市创亿自动化
302.68 2.61 387.19 3.37 324.01 3.31
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艾博特自动控
289.41 2.49 215.52 1.87 136.14 1.39
制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合胜自动化
278.51 2.40 362.18 3.15 237.45 2.42
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富利环保有
244.77 2.11 327.19 2.84 162.06 1.65
限公司
广州市万道自动化
194.46 1.68 285.63 2.48 277.99 2.84
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苏州钧皓自动化系
212.03 1.83 229.66 2.00 235.87 2.41
统有限公司
烟台智达科技有限
149.78 1.29 156.71 1.36 206.76 2.11
公司
烟台市龙腾科技有
117.73 1.01 175.59 1.53 202.24 2.06
限公司
合 计 4,649.66 40.07 4,189.87 36.42 3,274.72 33.42
3)发行人根据各区域的产品市场需求情况合理发展区域分销商,华东和华
南地区经济较为发达,其产品需求较大,故发行人在上述地区的分销商数量较多。
发行人各地区的分销商数量也与发行人在该地区的业务规模相匹配。因此,发行
人分销商布局较为合理。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分销商的构成总体稳定,布局较为合理。
(七)结合发行人的技术水平和产品先进性,说明中低压变频器,特别是
低压变频器价格水平与同行业公司的产品价格是否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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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是内资企业中技术领先的中低压变频器供应商,拥
有先进的无速度传感器矢量控制技术和有速度传感器矢量控制技术,具有较为完
善的产品设计能力和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可靠,可应用于中高端领域,因此发行
人低压变频器价格在行业里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与两家同行业上市公司汇川技术
和英威腾相比,价格基本相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技术和产品先进,低压变频器价格处于行业中等偏
上水平,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汇川技术和英威腾相比,价格基本相当。
五、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非核心生产环节通过外协完成。请发行人
分析外协交易金额变化与业绩变化之间的匹配性,说明外协对象的成立时间、
生产地点、业务规模和员工人数,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说明外协交易的定价公允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
意见。(《反馈意见》5)
1、外协交易金额变化与业绩变化之间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交易金额变化及与业绩变化之间的匹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项目
金额(万元) 变动率(%) 金额(万元) 变动率(%) 金额(万元)
委托加工费 320.95 -0.55 322.73 32.16 244.20
营业收入 20,472.54 -4.07 21,341.89 33.04 16,041.58
委托加工费占
1.57% - 1.51% - 1.52%
营业收入比例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发行人因外协交易支付的委托加工费金额分别
为 244.20 万元、322.73 万元和 320.95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分别
为 1.52%、1.51%和 1.57%。报告期委托加工费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基本一致。
2、外协对象的成立时间、生产地点、业务规模和员工人数,与发行人及其
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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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单位:万元
2014 年
外协对象名 2014 年 2013 年 2012 年
序号 成立时间 生产地点 末员工人
称 业务规模 业务规模 业务规模
数(人)
深圳市安科 深圳市盐
1 讯电子制造 2004.7.15 田区北山 1,800 80,000 62,000 45,000
有限公司 工业区
深圳市宝
北天星科技 安区沙井
2 (深圳)有 2003.12.29 街道丽城 135 35,000 31,000 28,000
限公司 科技工业
园
深圳市宝
深圳市森晖 安区沙井
3 电子有限公 2001.12.29 街道丽城 240 1,600 1,331 4,522
司 科技工业
园
3、外协交易的定价公允性
发行人委外加工以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费的形式进行。发行人
负责向外协对象提供加工合同产品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向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外协对象负责按照发行人对产品规格、图纸、样品、质量标准和工艺流程的要求
完成 PCBA 制成板的加工任务。
根据行业惯例,发行人外协交易的加工费主要包括以焊点计算的贴片、插件
等电子加工费和计时人工成本。其中:贴片、插件等电子加工费由 SMT2单点价
格和焊点数量计算确定,不同电子元器件表面贴装、插件封装的单点价格因规格、
工艺难度不同而有所不同;计时人工成本由人工工时价格和前加工、分板、清洗、
剪脚、点胶、装取模具、测试、后焊、补焊或加锡、贴标签、插尼龙片、包装等
工序耗用的人工工时计算确定。此外,如加工过程中物料损耗率超出《委托加工
合同》的约定,超出部分经双方核对确认,按材料成本在当月加工费中扣除。
2
Surface Mount Technology,表面贴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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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报告期发行人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各外协对象协商确定加工价格,各外协对象
对发行人的 SMT 单点价格和人工工时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外协交易定
价公允。
此外,交易占发行人报告期外协采购总额 80.01%的主要外协对象——深圳
市安科讯电子制造有限公司自身业务规模较大,其客户多为通讯、工业自动化领
域的知名厂商,不存在向发行人提供外协加工服务定价明显低于其向其他客户提
供同类产品加工服务定价的情况。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外协交易金额变化与业绩变化相匹配,外协对
象的成立时间、生产地点、业务规模和员工人数真实;外协对象与发行人及其关
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外协交易定价公允。
六、发行人主要从事中低压变频器和汽车电机的研发和销售。请发行人说
明:(1)是否取得开展业务的全部必备资质,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生产许可的
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相关生产资质和许可到期后是否存在续
期的实质性障碍;(2)发行人所属行业是否存在行业标准,发行人生产工艺、
产品质量等是否符合行业标准。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反馈意
见》7)
(一)发行人开展业务必备资质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开展业务不涉及前置审批和许可经
营项目。发行人生产和销售的中低压变频器、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和伺服驱动器
不属于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范围,无需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也不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无需取得 CCC 认证。
发行人生产的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为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零部件,其中主驱动
电机控制器须通过指定检测机构的强制性检验,用于下游用户申请《车辆生产企
业及产品公告》,其他辅助控制器不存在强制性检验要求。由于发行人非整车生
产企业,无需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新能
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资格。报告期发行人生产的主驱动电机控制器
均按照客户要求通过了指定检测机构的强制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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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发行人及宝安分厂已分别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44030110384810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注册号为 440306106565418 的《分
支机构营业执照》,发行人子公司蓝海华腾电气已取得厦门市同安区工商行政管
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50212200054781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及宝安
分厂、蓝海华腾电气已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证。发行人已合法合规地取得了开展
业务的全部必备资质。
工商行政、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已就发行人、宝安分厂和蓝海华
腾电气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开具了证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经营正常,不存在生产资质和许可到期后有续期实质性障碍的问题。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已取得开展业务的全部必备资质,相关经营资
质的取得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相关生产资质不存在到期后有续期实
质性障碍的问题。
(二)发行人所属行业是否存在行业标准,发行人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
是否符合行业标准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处的中低压变频器、电动汽车
电机控制器和伺服驱动器行业在国内主要存在以下标准:
1、GB 12668 相关标准
GB/T 12668.2 2002 调速电气传动系统第 2 部分:一般要求-低压交流变频电
气传动系统额定值的规定;
GB 12668.3 调速电气传动系统第 3 部分:产品的电磁兼容性标准及其特定
的试验方法;
GB/T 12668.4 调速电气传动系统第 4 部分:一般要求-交流电压 1000V 以上
但不超过 35kV 的交流调速电气传动系统额定值的规定;
GB 12668.5 调速电气传动系统第 5 部分:安全的要求;
GB/T 12668.6 调速电气传动系统第 6 部分:确定负载工作制类型和相应电流
额定值的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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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B/T 18488 相关标准
GB/T 18488.1 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第 1 部分:技术条件;
GB/T 18488.2 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第 2 部分:试验方法。
发行人中低压变频器和伺服驱动器的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符合上述第 1 项
标准,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的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符合上述第 2 项标准。
此外,发行人通过了 ISO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主要系列产品通过
了欧盟 CE 认证。发行人还制定了企业产品标准,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
行了备案登记。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所属行业存在行业标准,发行人的生产工艺和
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七、发行人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占利润总额比例较高。请保荐机构、律师就
发行人的税收优惠的合法性及是否对税收优惠构成依赖核查并发表意见。(《反
馈意见》八)
(一)发行人增值税税收优惠的合法性
发行人已取得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深税登字
440300785258027 号《税务登记证》,报告期被依法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发行人“蓝海华腾 V6 系列高性能转矩控制型变频器控制软件 V1.04”、“蓝海华
腾 V5 系列高性能矢量控制型变频器控制软件 V1.04”、 蓝海华腾 E5 系列通用型
变频器控制软件 V1.04”、蓝海华腾 VY 系列高性能异步伺服控制器软件 V1.00”、
“蓝海华腾 RS-P 系列太阳能光伏水泵控制器软件 V1.00”、 蓝海华腾 V6 系列电
动汽车电机控制器控制软件 V1.04”、“蓝海华腾 TS 系列高性能交流永磁同步伺
服驱动器软件 V1.0”和“蓝海华腾 VA 系列高性能伺服驱动器控制软件 V1.04”
已分别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报告期发行人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收入系以申请时发行人拥有的相应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为依据,按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要求,
履行严格的退税审批程序后取得,税收优惠合法。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已就发行
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违章出具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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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查阅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中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的规定,核查了发行人的税务
登记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报告期软件产品增值
税退税的申请审批资料,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访谈。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增值税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是否对增值税税收优惠构成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增值税退税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0.26%、14.90%和 20.78%,上述增值税退税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
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关于软件
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等国家层面的法规合法取得;而《关
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系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和海关总署财税[2000]25 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中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延续,自 2011 年后持续有效,
预计发行人可以持续享受;且发行人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报告期综合毛利率分
别达到 48.58%、50.92%和 48.37%,所处中低压变频器、伺服驱动器和电动汽车
电机控制器行业也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增值税税收优惠合法,发行人的经营成果不会
对增值税税收优惠构成严重依赖。
八、2014 年 6 月 4 日,因发行人未按规定上报 2013 年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统计分析表,被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 4,000 元。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生
产事故,生产安全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行。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
表意见。(《反馈意见》9)
(一)关于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说明
2014 年 6 月 4 日,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
书》((深南)安监管罚[2014]西丽 009 号),对发行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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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 4,000 元,处罚原因系:在按规定如期上报 2013 年各季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统计分析表的情况下,因发行人经办人员疏忽,未在 2014 年 1 月 31 日前上报
2013 年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 15 日前和下一年 1 月 31 日前向安全
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发行人非常重视上述问题,于 2014 年 5 月 7 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深南)安监管责改[2014]西丽 009
号)后,立即整改并完成“2013 年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补报
工作。2014 年 5 月 12 日,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整改复查意
见书》((深南)安监管复查[2014]西丽 009 号),确认发行人已按规定补报 2013
年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针对该事项,发行人通过组织相关
业务负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进一步完善了发行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报送流程。
(二)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生产事故,生产安全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
行
发行人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并将其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报告期内未发
生过生产事故。
发行人已建立了相对健全的生产安全制度。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构筑有效
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发行人建立了以总经理为最高责任人、安全主任为直接责
任人的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
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维护保养
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
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
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将劳动安全保护纳入到日常工作中,为员工创建整
洁、安全的作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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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操作中,发行人通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开展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隐患检查,进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规划、设备设施安装、
生产工艺、储运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拟制,以及提供劳动保护用品等措施,有效
预防和排查了安全事故隐患,为发行人创造和保持了良好的生产环境。
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于 2013 年 3 月 4 日、2013 年 8 月 29
日、2014 年 1 月 14 日、2014 年 7 月 29 日、2015 年 1 月 12 日出具《关于深圳
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守法情况的说明》,证明报告期内除未按
规定上报 2013 年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一般安全违法行为,未发
现发行人在该局管辖范围内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其行政处罚的记
录。
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于 2013 年 3 月 7 日、2013 年 9 月 3
日、2014 年 1 月 20 日、2014 年 7 月 17 日、2015 年 1 月 22 日出具《关于深圳
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宝安分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证明报
告期内未发现发行人宝安分厂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情况的记录。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
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过有效
措施预防和排查了安全事故隐患,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生产事故,生产安全制度健
全,并有效运行。
九、汽车电子曾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并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请发行人
说明与汽车电子之间关联交易的内容,汽车电子存续期间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注销后相关交易替代者的情况,该等交易对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请
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11)
(一)发行人与汽车电子之间关联交易的情况
1、与汽车电子之间关联交易的内容
(1)向汽车电子进行的关联销售情况
①交易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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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汽车电子由邱文渊和陈文龙共同出资设立。陈文龙早年从事销售工作,有较
为丰富的销售经验和渠道拓展能力,为充分发挥其经验和优势,同时推动蓝海华
腾有限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业务的发展,2009 年 7 月,邱文渊和陈文龙共同设
立了汽车电子。汽车电子的主要业务是对外销售蓝海华腾有限电动汽车电机控制
器产品,其定位和作用相当于蓝海华腾有限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产品的分销商。
陈文龙持有汽车电子 22.22%的股权,并担任汽车电子总经理,负责汽车电子的
市场开拓、客户维护等市场营销工作。
2009 年 12 月,陈文龙转让其所持有的汽车电子股权,并于当月离职,设立
汽车电子的初衷不再存在。2010 年,蓝海华腾有限决定将其电动汽车电机控制
器产品销售由通过汽车电子分销转为由蓝海华腾有限直销。2010 年 1 月至 9 月
期间,在转变销售模式的过渡期,老客户的部分采购订单仍然通过汽车电子签订,
发行人根据该部分客户需求向汽车电子销售相应数量的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产
品。此后,发行人未再向汽车电子销售产品,汽车电子实际也未再对外签订销售
合同和正式开展业务。
②基本情况
申报报告期(2010 年至 2014 年)内,发行人与汽车电子之间关联销售及退
货只发生于 2010 年和 2011 年,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1 年度 2010 年度
关联方 交易内容 定价方式 金额 占当期营业 金额 占当期营业
(万元) 收入比例 (万元) 收入比例
电动汽车电
协议定价 -1.95 -0.01% 167.29 1.78%
汽车电子 机控制器
合计 - -1.95 -0.01% 167.29 1.78%
2010 年,发行人向汽车电子销售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交易金额占发行人
同期营业收入的 1.78%。2011 年,发行人与汽车电子之间的关联交易为一台电动
汽车电机控制器退货,退货金额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的-0.01%。
(2)代付汽车电子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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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10 年 4 月,发行人代汽车电子支付房租 8,000 元。相关款项已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全部清偿。
(3)受让汽车电子商标
汽车电子存续期间拥有 3 项与蓝海华腾商号相关的注册商标,由于电动汽车
电机控制器产品一般不标注生产商品牌,商标对汽车电子而言价值较小。并且,
随着陈文龙的退出,设立汽车电子的初衷不再存在,自前期延续业务完成后的
2011 年开始,发行人未再向汽车电子销售产品,汽车电子实际也未开展业务。
因此,经双方协商,汽车电子将其名下 3 项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蓝海华腾有限。
双方于 2011 年 6 月 24 日签署《商标转让协议书》,约定汽车电子向蓝海华腾有
限转让包括 V&T 在内的 3 项注册商标。
被转让注册商标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商标图样 注册号 商标转让的性质 类别
7771700 永久性商标转让 第7类
7771703 永久性商标转让 第7类
7772850 永久性商标转让 第9类
2012 年 4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分别就转
让的三项注册商标出具《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第 7771700、第 7771703、第
7772850 号商标转让。自此,上述 3 项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全部办理完毕。汽车
电子已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完成注销。
2、汽车电子存续期间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汽车电子存续期间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相关主管部门处罚,亦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南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已分别于 2013 年出具书面文件,证明汽车电
子在申报报告期(2010 年 1 月 1 日至注销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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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3、汽车电子注销后相关交易替代者的情况
2012 年 12 月 10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企业注销通知书》,核准
汽车电子注销事项。自此,汽车电子注销登记手续全部办理完毕,正式完成注销。
汽车电子作为发行人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产品分销商期间,最终销售客户为
福建省福工混合动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3和大连创为电机有限公司。汽车电子注
销后,发行人经市场竞争取得上述两家客户的订单合同,由发行人直接向客户销
售。福建省福工混合动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大连创为电机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不
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与汽车电子之间关联交易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汽车电子存续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营合法合规。汽车电子注
销后,发行人经市场竞争取得其原最终客户福建省福工混合动力技术开发有限公
司和大连创为电机有限公司的订单合同,由发行人直接销售,上述两家企业与发
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及历次股权
转让及股利分配过程中,股东是否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如未缴纳,是否导
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13)
(一)经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及历次股权转让及股
利分配过程中,股东均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相关缴纳情况如下:
1、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各自然人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
发行人代扣代缴。发行人于 2013 年 1 月 31 日向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申报《扣
缴个人所得税明细报告表》,并于 2013 年 2 月 21 日取得各股东个人所得税完税
证明,具体缴纳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1) 应纳税所得额 应缴税额(2)
序号 股东姓名 实缴税额(元)
(%) (元) (元)
1 邱文渊 20.4804 7,270,542.00 1,454,108.40 1,454,108.40
3
现更名为“福建省福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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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 徐学海 12.8508 4,562,034.00 912,406.80 912,406.80
3 姜仲文 9.2562 3,285,951.00 657,190.20 657,190.20
4 傅颖 8.5950 3,051,225.00 610,245.00 610,245.00
5 时仁帅 7.4616 2,648,868.00 529,773.60 529,773.60
6 赵昀 4.2750 1,517,625.00 303,525.00 303,525.00
7 万少华 4.2750 1,517,625.00 303,525.00 303,525.00
8 周宇宏 3.8000 1,349,000.00 269,800.00 269,800.00
9 黄主明 3.0060 1,067,130.00 213,426.00 213,426.00
合计 74.0000 26,270,000.00 5,254,000.00 5,254,000.00
(1) 蓝海华腾有限注册资本 350 万元。经蓝海华腾有限 2012 年 12 月 6 日股东会决议通过,蓝海华腾有限
以经国富浩华审计的截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值 76,519,592.97 元为基础,按照 1:0.5097 的比例折
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 3,9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发起人按照各自在蓝海华腾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相应数额的股份。
(2) 适用税率:20%。
2、历次股权转让
发行人前身蓝海华腾有限由陈桂花、徐载阳、蔡德梅、丁培新、赵玉玲、徐
秀兰、王惠芳、谭盛娥、乔秀恋、王欣等 10 名自然人以货币出资方式设立。自
2006 年 2 月 5 日成立至今,发行人共发生 5 次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其中 3
次为平价转让,2 次为溢价转让,溢价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缴纳个人 取得股权支 股权转
工商变更 股权转让 应纳税所 应缴税 实缴税
所得税的 付的价款 让价款 (1)
日期 简要说明 得额(元) 额 (元) 额(元)
股东姓名 (元) (元)
王欣 241,500 3,360,300 3,118,800 623,760 623,760
王欣、蔡德梅、谭盛娥、
蔡德梅 367,500 5,060,570 4,693,070 938,614 938,614
赵玉玲、肖香保将各自
2009.12.31 所持蓝海华腾有限合计 谭盛娥 280,000 3,719,570 3,439,570 687,914 687,914
40.20%的股权转让给邱
赵玉玲 336,000 3,614,473 3,278,473 655,694.6 655,694.6
文渊、银环控股、赵昀
肖香保 182,000 1,787,027 1,605,027 321,005.4 321,005.4
赵昀将其持有的蓝海华
腾有限合计 8.50%的股
2010.12.31 赵昀 3,952,041.05 4,139,500 187,458.95 37,491.79 37,491.79
权分别转让给万少华和
周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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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 适用税率:20%。
3、历次股利分配
发行人历次股利分配过程中,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如下:
序 (1) 相关自然人 持股比 应纳税所得 应缴税额(2) 实缴税额
股利分配事项
号 股东姓名 例(%) 额(万元) (万元) (万元)
2010 年 12 月 13 邱文渊 29.60 88.80 17.76 17.76
日,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关于 徐学海 12.60 37.80 7.56 7.56
2009 年度分红决
姜仲文 9.80 29.40 5.88 5.88
议,一致同意将
2009 年度利润中 傅颖 9.10 27.30 5.46 5.46
的 300.00 万元作
时仁帅 7.90 23.70 4.74 4.74
为红利进行分
配,股利款于 黄主明 3.00 9.00 1.80 1.80
2010 年 12 月支
赵昀 13.00 39.00 7.80 7.80
付
邱文渊 24.36 73.08 14.62 14.62
2011 年 3 月 25 徐学海 14.80 44.40 8.88 8.88
日,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关于 姜仲文 10.73 32.20 6.44 6.44
2010 年度分红决
傅颖 9.97 29.90 5.98 5.98
议,一致同意将
2010 年度利润中 时仁帅 8.65 25.96 5.19 5.19
的 300.00 万元作
黄主明 3.49 10.46 2.09 2.09
为红利进行分
配,股利款于 赵昀 4.50 13.50 2.70 2.70
2011 年 12 月支
付 万少华 4.50 13.50 2.70 2.70
周宇宏 4.00 12.00 2.40 2.40
2012 年 8 月 28 邱文渊 20.48 184.32 36.86 36.86
日,公司股东会 徐学海 12.85 115.66 23.13 23.13
审议通过关于
2011 年度分红决 姜仲文 9.26 83.31 16.66 16.66
议,同意公司将
3 傅颖 8.60 77.36 15.47 15.47
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未分配 时仁帅 7.46 67.15 13.43 13.43
利润中的 900.00
黄主明 3.01 27.05 5.41 5.41
万元,向全体股
东派发现金红 赵昀 4.28 38.48 7.70 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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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利,股利款于 万少华 4.28 38.48 7.70 7.70
2012 年 8 月支付
周宇宏 3.80 34.20 6.84 6.84
邱文渊 20.48 92.16 18.43 18.43
2013 年 5 月 4 日,
公司股东大会审 徐学海 12.85 57.83 11.57 11.57
议通过关于 2012
姜仲文 9.26 41.65 8.33 8.33
年度分红决议,
同意公司将截至 傅颖 8.60 38.68 7.74 7.74
2012 年 12 月 31
4 时仁帅 7.46 33.58 6.72 6.72
日的未分配利润
中 的 450.00 万 黄主明 3.01 13.53 2.71 2.71
元,向全体股东
赵昀 4.28 19.24 3.85 3.85
派发现金红利,
股利款于 2013 年 万少华 4.28 19.24 3.85 3.85
5 月支付
周宇宏 3.80 17.10 3.42 3.42
邱文渊 20.48 122.88 24.58 24.58
2014 年 3 月 16
日,公司股东大 徐学海 12.85 77.10 15.42 15.42
会审议通过关于
姜仲文 9.26 55.54 11.11 11.11
2013 年度分红决
议,同意公司将 傅颖 8.60 51.57 10.31 10.31
截至 2013 年 12
5 时仁帅 7.46 44.77 8.95 8.95
月 31 日的未分配
利润中的 600.00 黄主明 3.01 18.04 3.61 3.61
万元,向全体股
赵昀 4.28 25.65 5.13 5.13
东派发现金红
利,股利款于 万少华 4.28 25.65 5.13 5.13
2014 年 4 月支付
周宇宏 3.80 22.80 4.56 4.56
2015 年 3 月 2 日, 邱文渊 20.48 102.40 20.48 20.48
公司股东大会审
徐学海 12.85 64.25 12.85 12.85
议通过关于 2014
年度分红决议, 姜仲文 9.26 46.28 9.26 9.26
同意公司将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傅颖 8.60 42.98 8.60 8.60
6
日的未分配利润 时仁帅 7.46 37.31 7.46 7.46
中 的 500.00 万
元,向全体股东 黄主明 3.01 15.03 3.01 3.01
派发现金红利,
赵昀 4.28 21.38 4.28 4.28
股利款于 2015 年
3 月支付 万少华 4.28 21.38 4.28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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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周宇宏 3.80 19.00 3.80 3.80
(1) 发行人向全体股东派发的现金红利,由全体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 适用税率:20%。
(二)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及历次
股权转让及股利分配过程中,相关股东均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导致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
十一、请发行人说明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会保险的员工
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的起始日
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如需补缴社会保险费,请发行人说明并披露须补
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
并就发行人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意见》14)
(一)经核查,发行人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社会保险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有关要求,开立了独
立的社保账户,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
保险。
1、缴纳社保的员工人数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人数情况如下: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员工总人数 291 279 262
养老保险 288 275 254
医疗保险 288 275 254
实际缴
纳社保 工伤保险 288 275 254
人数(1)
失业保险 288 275 254
生育保险 288 275 254
(1)不包括各年 12 月当月已缴纳社保但当月离职的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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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未缴纳人数及原因
未缴人数共 8 名。具体原因为:6 人为 2012 年 12 月末入职,因当月无法提
供相关材料或缴款时间已过,无法缴纳,发行人已于 2013 年 1 月开始为其缴纳
社会保险费;2 人为退休返聘人员,按规定不用缴纳社保。
(2)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未缴纳人数及原因
未缴人数共 4 名。具体原因为:2 人为 2013 年 12 月末入职,因当月缴款时
间已过,无法缴纳,发行人已于 2014 年 1 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 人为
退休返聘人员,按规定不用缴纳社保。
(3)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未缴纳人数及原因
未缴人数共 3 人。具体原因为:1 人为 2014 年 12 月末入职,因当月缴款时
间已过,无法缴纳,发行人已于 2015 年 1 月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 人为
退休返聘人员,按规定不用缴纳社保。
2、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社保的具体缴费比例如下:
深圳户口员工 非深圳户口员工
项目 时间 企业缴费 个人缴费 企业缴费 个人缴费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2012.1-2012.12 11% 8% 10% 8%
养老保险金
2013.1-2014.12 14% 8% 13% 8%
医疗保险金 2012.1-2014.12 6.5% 2% 0.6% 0.2%
2012.1-2012.6 0.5% - 0.5% -
工伤保险金
2012.7-2014.12 0.4% - 0.4% -
2012.1-2012.12 0.4% - 0.4% -
2013.1 2% - 2% -
失业保险金
2013.2-2014.1 2% 1% 2% 1%
2014.2-2014.12 1.8% 1% 1.8% 1%
生育保险金 2012.1-2014.12 0.5%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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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3、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
发行人办理社保的起始日期如下:
公司名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蓝海华腾 2007 年 4 月 2007 年 4 月 2007 年 4 月 2007 年 4 月 2008 年 5 月
蓝海华腾电气(1) - - - - -
(1)蓝海华腾电气于 2012 年 8 月 20 日成立,目前尚未开展实质性经营,也未正式雇佣员工,因此未有
缴纳社保的情形。
4、是否存在需要补缴情况
目前,发行人不存在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发行人股东邱文渊、徐学海、姜仲文、傅颖、时仁帅、黄主明、赵昀、万少
华、周宇宏、南桥投资、蓝海华腾投资、蓝海中腾投资已就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相关事宜承诺如下:承诺人承诺如应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其
子发行人需要为员工补缴 2014 年度及以前的社会保险费(即养老保险、失业保
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或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罚,或任何利
益相关方就上述事项以任何方式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出权益要求致使发行人
或其子公司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以连带责任方式,无条件全额承担上述补缴费
用、罚款及其他损失,以避免给发行人或公司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或影响。
5、社保主管部门的意见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分别于 2013 年 3 月 4 日、2013 年 9 月 6 日、2014
年 1 月 21 日、2014 年 7 月 30 日、2015 年 1 月 15 日出具《证明》,证明深圳市
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无因违
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而被其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费,目前不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发行人报告期社会保障的具体执行情况良好,
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十二、根据申报材料,2012 年,电动汽车控制器产品对发行人增长贡献较
大,该产品大部分未标注发行人品牌且采用直销模式。请发行人:(1)说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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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标注发行人品牌的销售对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2)结合发行人自主
品牌和贴牌产品在选择销售方式时的商业逻辑,说明约 20%的未标注发行人品牌
的产品为非车用电机产品的业务背景,以及未标注发行人品牌的产品存在渠道
销售的原因,相关产品是否全部实现销售;(3)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同一客
户同时销售贴牌和不贴牌产品的情形;(4)说明贴牌销售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产
品竞争力构成不利影响,如是,请发行人在风险提示中补充披露。请保荐机构、
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16)
(一)未标注发行人品牌的销售对象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未标注发行人品牌的销售对象主要是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客户,主要客户有
福建省福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万向电动汽车有限公
司等。
本所律师经过核查认为,未标注发行人品牌的销售对象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
关系。
(二)结合发行人自主品牌和贴牌产品在选择销售方式时的商业逻辑,说
明约 20%的未标注发行人品牌的产品为非车用电机产品的业务背景,以及未标
注发行人品牌的产品存在渠道销售的原因,相关产品是否全部实现销售
1、约 20%的未标注发行人品牌的产品为非车用电机产品的业务背景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标注客户品牌的产品主要为电动汽车电机控制
器,存在少量未标注发行人品牌的非汽车产品,具体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产品上标注客户品牌的
7,368.77 84.90% 8,579.50 84.80% 5,078.72 78.50%
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
产品上标注客户品牌的
897.27 10.34% 912.09 9.02% 1,063.12 16.43%
中低压变频器
产品上标注客户品牌的
412.95 4.76% 625.63 6.18% 328.07 5.07%
伺服驱动器
产品上标注客户品牌的
8,678.98 100% 10,117.22 100% 6,469.91 100%
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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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注:表中产品上标注客户品牌数据未经审计。
存在少量未标注发行人品牌的非汽车产品的业务背景为:部分下游客户为具
有一定行业优势或区域优势的分销商或者系统集成商,其拥有自主品牌,通过向
发行人采购中低压变频器、伺服驱动器完善其产品体系,为便于其进一步系统集
成或直接销售,要求发行人在产品出厂时标注其品牌,而发行人也希望借助该等
分销商或者系统集成商的品牌影响力扩大销售规模或进入新的行业和市场。随着
公司市场影响力的不断提升,公司对于要求标注其品牌销售中低压变频器或伺服
驱动器产品的分销商或者系统集成商的选择标准日趋严格。
报告期,标注客户品牌销售的中低压变频器、伺服驱动器产品毛利率与发行
人中低压变频器、伺服驱动器产品的平均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项目
金额 毛利率 金额 毛利率 金额 毛利率
中低压变频器 11,172.92 40.05% 10,801.70 42.28% 9,645.78 40.05%
其中:产品上标注客户
897.27 39.72% 912.09 41.57% 1,063.12 38.47%
品牌的中低压变频器
伺服驱动器 1,478.55 53.70% 1,727.59 53.99% 1,089.30 52.98%
其中:产品上标注客户
412.95 56.45% 625.63 54.20% 328.07 53.54%
品牌的伺服驱动器
从上表可见,标注客户品牌销售的中低压变频器、伺服驱动器产品毛利率与
发行人中低压变频器、伺服驱动器产品平均毛利率基本相当。
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发行人标注客户品牌销售的非汽车产品前五大
客户及销售情况如下:
占当期标
标注品
注客户品
销售额(1) 主要销售 直销/ 销售产品标 牌是否
年度 客户名称 牌销售非
(万元) 的产品 分销 注的品牌 为分销
汽车产品
商品牌
收入比例
上海艾威德电气
中低压变
2014 传动科技有限公 329.23 25.13% 分销 INVERDEX 是
频器
年 司
东莞市富利环保 217.51 16.60% 中低压变 分销 东莞富利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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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有限公司 频器、伺
服驱动器
深圳市低碳谷能 中低压变
源管理技术有限 96.66 7.38% 频器、伺 分销 低碳谷 是
公司 服驱动器
长沙奥托自动化 中低压变 ATA 奥托科
79.86 6.10% 分销 是
技术有限公司 频器 技
天津市爱克森自
中低压变 出厂时未标
动化科技有限公 67.10 5.12% 分销 是
频器 注品牌(2)
司
合计 790.36 60.32% - - - -
上海艾威德电气
中低压变
传动科技有限公 382.98 24.91% 分销 INVERDEX 是
频器
司
中低压变
东莞市富利环保
320.59 20.85% 频器、伺 分销 东莞富利 是
有限公司
服驱动器
深圳市低碳谷能 中低压变
2013 源管理技术有限 196.18 12.76% 频器、伺 分销 低碳谷 是
年 公司 服驱动器
启 功电 气
西安启功电气有 中低压变
114.01 7.41% 分销 CHEEGON 是
限公司 频器
ELECTRIC
长沙奥托自动化 中低压变 ATA 奥托科
108.25 7.04% 分销 是
技术有限公司 频器 技
合计 1,122.02 72.97% - - - -
上海艾威德电气
中低压变
传动科技有限公 469.62 33.76% 分销 INVERDEX 是
频器
司
浙江天正电气股 中低压变 出厂时未标
155.76 11.20% 分销 -
份有限公司 频器 注品牌(2)
中低压变
东莞市富利环保
2012 148.76 10.69% 频器、伺 分销 东莞富利 是
有限公司
年 服驱动器
启 功电 气
西安启功电气有 中低压变
140.24 10.08% 分销 CHEEGON 是
限公司 频器
ELECTRIC
浙江正泰电器股 中低压变 出厂时未标
76.84 5.52% 分销 -
份有限公司 频器 注品牌(2)
合计 991.22 71.25% - - - -
(1) 上表中销售额及占比均为主营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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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购中低压变频器产品出厂时未标注品
牌,由其自行二次包装贴自己的品牌。
2、未标注发行人品牌的产品存在渠道销售的原因,相关产品是否全部实现
销售
报告期对于未标注发行人品牌的中低压变频器和伺服驱动器,如果产品的直
接客户为设备制造商,则发行人将该类销售归类为直销;如果发行人产品的直接
客户为系统集成商或分销商,则发行人将该类销售归类为渠道销售。报告期未标
注发行人品牌的产品存在渠道销售,原因即为发行人该产品的直接客户为系统集
成商或分销商。发行人对中低压变频器和伺服驱动器系统集成商的分类标准为将
发行人的产品与其他材料进行组合后,销售给最终的设备制造商形成终端产品。
发行人以渠道方式销售的标注客户品牌产品全部为中低压变频器或伺服驱
动器,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销售金额分别为 1,377.07 万元、1,536.86 万元
和 1,146.91 万元,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67%、7.27%和 5.67%。
根据对报告期各年度该种销售模式下交易金额超过 50 万元且与发行人存在持续
交易客户的调查问卷统计,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该等客户当年销售发行人
产品金额占当年采购发行人产品金额的平均比例分别为 95.83%、96.67%和
94.76%。
(三)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同一客户同时销售贴牌和不贴牌产品的情形
报告期发行人存在对少量客户同时销售贴牌和不贴牌产品的情形,主要为福
建省福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和福建冠龙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对福建
省福工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和福建冠龙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为贴牌销售,
但对于不需要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少量助力转向泵和打气泵电机
控制器,在上述客户未要求的情况下,发行人存在少量的不贴牌销售。
(四)说明贴牌销售是否会对发行人的产品竞争力构成不利影响,如是,
请发行人在风险提示中补充披露
贴牌销售不会对发行人的产品竞争力构成不利影响,主要原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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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发行人贴牌销售的产品主要为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贴牌销售收入占当期全部贴牌销售收入的比重分
别为 78.50%、84.80%和 84.90%。发行人对电动汽车电机控制器产品进行贴牌销
售主要系基于与下游客户保持良好合作关系,扩大发行人在迅速发展的国内电动
汽车电机控制器市场的份额,以及行业特点的考虑。发行人生产的电动汽车电机
控制器在性能、可靠性、使用寿命、安全防护等方面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广泛应
用于国内主流新能源客车厂家的多款车型,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良好的市场
口碑,并由发行人拥有全部知识产权,因此是否贴牌不会对发行人的产品竞争力
构成不利影响。
2、对于少量的中低压变频器和伺服驱动器贴牌销售,发行人主要系基于借
助其品牌影响力扩大销售规模或进入新的行业和市场的考虑,符合发行人的阶段
性发展需要。由于发行人中低压变频器和伺服驱动器产品技术先进、品质可靠、
性能优良,并由发行人拥有全部知识产权,少量贴牌不会对发行人的产品竞争力
构成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未标注发行人品牌的销售对象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约
20%的未标注发行人品牌的产品为非车用电机产品符合发行人经营的实际情况,
未标注发行人品牌的产品存在渠道销售符合发行人经营的实际情况,相关产品已
大部分实现销售;发行人存在少量的对同一客户同时销售贴牌和不贴牌产品的情
形,该等情形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贴牌销售不会对发行人的产品竞争力构成不
利影响。
十三、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 PCBA 的生产主要通过委外加工完成,
期间归入委托加工物资,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后归入公司原材料。请发行人结合
行业特征补充披露外协业务的定价依据、公允性,以及公司各类产品成本构成
中外协部件金额所占比重。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
律师核查公司与报告期内的委托加工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反馈意见》21)
除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反馈意见 5 中的相关回复外,本所律师在此进一步
补充如下意见:
本所核查了发行人的《委托加工合同》、外协对象提供的报价单以及外协对
象的工商资料,核查了发行人外协对象调查问卷和发行人报告期的成本明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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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外协对象进行了访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报告
期内的委托加工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四、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2 年至 2014 年,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
购金额占比分别为 45.48%、44.54%、40.2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
按品类说明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数量、采购价格波动的原因,采购价格是否与
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价格及波动趋势存在较大差异。(2)发行人各期对上海吉电
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采购比例均在 20%以上,请补充说明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
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成立时间、主要股东、主营业务、收
入及利润规模等。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律
师核查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反馈意见》24)
(一)有关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4 月 8 日,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友谊村 99 街坊 5 丘,法定代表人为张乔迪,经营范
围为:电子元件、仪器仪表、五金交电、电线电缆、电子器材、家用电器、电脑
及配件、汽车配件、纺织品的销售,机电设备、环保设备的销售及售后服务(除
专控),商务咨询(除经纪),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世珏 4,000.00 80.00
2 冯国强 1,000.00 20.00
合计 5,000.00 100.00
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元件销售业务,根据其反馈的调查
问卷,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87,973.12 万元、108,278.56 万元和 115,580.83 万元,净利润分别为 59.35 万元、
890.82 万元和 322.73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真实,报告期发行人
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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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十五、请发行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的要求,
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反馈意见 30)。
前述反馈意见的第四点问题“四、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问题的回复。
(一)发行人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
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协助发行
人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
交易”之“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中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
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报告期发行人与关联方
之间未发生过交易。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邱文渊、徐学海、姜仲文、傅
颖、时仁帅、黄主明积极配合提供资料,为发行人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
及其交易提供协助。
(二)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
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不应仅限于查阅书面资料,应采取实地走访,
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
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发行人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
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关联方关系的核查工作,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会计
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含外协厂商)是否存在关联方
关系。
为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本所律师独立但
与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协调配合分别和共同主要实施了以下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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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并经
其本人确认,了解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兼
职情况、其本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报告期内的全部对外投资情况,核查其本
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股权关
系或其他关联关系。
(2)实地走访报告期主要客户、供应商,问询其股东背景、实际控制人及
关键经办人员、主营业务、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等;核查主要客户、供
应商的工商登记资料,取得其股权结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将主
要客户、供应商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与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名单进
行对比,核查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结合对发行人销售和采购情况的核查,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的异
常、偶发或者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交易标的对交易对手而言不具有
合理用途的交易,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在本所律师与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一起共同和分别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时,
发行人提供便利条件,积极配合核查工作。
经核查,发行人与报告期主要客户、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方关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也作为原“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和说明。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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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冯东
经办律师:
胡宜
经办律师:
桂钢
年 月 日
3-3-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