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预案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表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
独立财务
上市公司名称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一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顾问名称
致”)
证券简称 国药一致/一致 B 证券代码 000028/200028
交易类型 购买 ■ 出售 ■ 其他方式 □
1. 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药控
股”);
2. 中国医药对外贸易公司
(以下简称“国药外
贸”);
3. 符月群、张兆棠、廖智、
孙维、张兆华、黄秋仿、
李红兵、林婉群、符建
成、顾超群和郭淑儿(以
下合称“符月群等 11 名
是否构成
交易对方 自然人”); 是
关联交易
4.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现代
制药”);
5.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平安
资管”)、上海理朝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理朝投
资”)(以下与国药控股
合称“配套融资投资
者”)。
是否同时
是否发行股份 是 募集配套 是
资金
本次交易涉及的拟购买资产交易金额占国药一致净资产的比重超过
判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 50%,根据《重组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
依据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故需提
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是否属于《重组办法》第 是否需证
否 是
十三条规定的借壳重组 监会核准
(一) 本次交易中重大资产出售的标的资产为国药集团致君(深圳)
本次重组方案简介 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君制药”)51.00%股权、深圳致
君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君医贸”)51.00%股权、
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坪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坪山制
药”)51.00%股权和国药集团一致药业(坪山)医药研发制造
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坪山基地”)整体经营性资产,国药
一致拟将上述资产置出以认购现代制药新发行的股份。
(二) 本次交易中国药一致拟向国药控股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国药控
股国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大药房”)100.00%股权、
佛山市南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南海”)100.00%
股权、广东东方新特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新特药”)
100.00%股权,向国药外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广东南方医药
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医贸”)51%股权及向符月
群等 11 名自然人少数股东支付现金购买南方医贸 49%股权。上
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国药一致将直接持有
国大药房 100.00%股权、佛山南海 100.00%股权、广东新特药
100.00%股权及南方医贸 100.00%股权。
(三) 为提高重组绩效,上市公司拟向理朝投资等 3 名特定对象采用
锁价方式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70,000 万元,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
本次交易中,资产出售和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作为本次交易方
案的必备内容,两部分同时生效、互为前提条件,其中任何一部分内容
因未获得监管机构批准或核准而无法付诸实施,则其他部分均不予实
施。募集配套资金在前两项交易的基础上实施,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
或者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募集,均不影响前两项交易的实施。
独立财务顾问对材料完备性的核查意见
是/否
序号 项目 备注
/不适用
重组预案文本是否完整,是否符合《26 号准则》第
1 是
二章的要求。
是否提交重组协议或合同、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和
声明、通过重组预案的董事会决议和独立董事意见、董
2 是
事会关于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
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等文件。
重组预案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传
3 媒出版等特殊行业的资产、业务注入的,是否提供履行 不适用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的情况说明或文件。
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出具核查意见及核查意见表。核
4 查意见是否完整,至少应当包括《财务顾问指引》第七 是
条所列内容。
重组情况表及交易进程备忘录。交易进程备忘录是
5 是
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是否提交符合《26 号准则》第五章要求的二级市场
6 自查报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名单和自查 是
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存在 128 号文第五条情形的,上市公司是否充
7 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 不适用
易行为,提交相关说明并在预案中披露。(如适用)
上市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最近一年及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是否根据《重组办
8 不适用
法》第四十三条提交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意见。专项核
查意见是否说明相关非标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
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
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
9 是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是否取得并提供的相应的许可证书
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
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
权利的证明文件,及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的 拟购买资产为股
10 是
说明材料;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源 权。
类权利的,是否已取得并提供相应的权属证书,以及具
备相应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
上市公司涉及创新业务或无先例事项的重组是否已
11 不适用
经相关部门原则同意。
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披露是否存在泄露本次重
12 是
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
有关落实填补每
以及负责落实填补每股收益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等
股收益具体措施
13 重组相关人员出具的承诺文件。承诺内容是否符合《重 是
的承诺将在二董
组办法》、《26 号准则》和《股票上市规则》11.11.2 条等
前出具。
相关规则的规定,并在重组方案中真实、准确、完整、
合规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
南第 10 号——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根据股票交易异常
14 不适用
情况及是否收到立案调查通知同步披露一般风险提示公
告或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独立财务顾问对重组预案的核查意见
是/否
序号 项目 备注
/不适用
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是否不存在按照《并购重
1 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重组办法》等规定不得担 是
任独立财务顾问、不得接收新的并购重组业务等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不存在
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如存在,是否符合《重组
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 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 是
内是否未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
是否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本次非公开发行是
否未违反《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
适用)。
本次重组是否未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
托、传媒出版等特殊行业以及房地产、军工、稀土等行
3 业;是否未涉及反垄断审查、外商投资准入、环保等问 是
题。本次重组是否未明显违反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和国家产业政策。
重组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的,重组方案是否不存在《上
4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是
的相关情形。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未违反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
5 是
组禁止期承诺或涉及的重组禁止期相关规定。
标的资产未作为
标的资产是否未曾在其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中披
交易标的在其他
6 露;如曾在其他上市相关公告中披露,是否对比披露差 是
上市公司相关公
异情况。
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重组方案是否属于《重组办法》第十三条
否
规定的借壳重组;
7
计算原则是否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和预期合并原则。 是
借壳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实际控制人没有发
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
8 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规定的主 不适用
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作、财务与会计等发行条件要
求。
借壳重组方案是否补充披露《26 号准则》第三章第
十五节要求的内容。
在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是否有
9 显著协同效应,如没有显著协同效应,是否充分说明并 不适用
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
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财务顾问对
上述说明是否认可。
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发行股份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同
步操作的,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2015 年 4
10 是
月 24 日颁布)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具有保荐人资
格;公司是否按照规定披露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情
况。
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是否符合
11 是
《重组办法》、《规定》及《26 号准则》的要求。
国药一致就本次
交易拟与国药控
股、国药外贸及符
月群等 11 名自然
人、现代制药签署
相关利润补偿协
本次交易相关方是否按照《重组办法》、《26 号准则》 议,对本次交易的
和《股票上市规则》11.11.2 条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完整、 盈利预测补偿进
12 是
准确出具相关承诺(含业绩补偿承诺),相关承诺是否已 行约定,并拟于本
在重组预案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次重组正式方案
(重组报告书草
案)中予以披露。
本次交易相关方
的重要承诺将在
重组报告书中列
表披露。
上市公司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与交易对
是
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第二条的要
是
求,交易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备;
交易合同附带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是
否
否对本次交易进展构成实质性影响;
13
交易合同是否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一经上市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 是
合同即应生效。
本次交易合同主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合同的披露是否符合《26 号准
是 要内容将在重组
则》第三章第八节的要求。
报告书中披露。
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本
次交易是否必要;本次交易是否未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
联股东的利益。
14 是
涉及关联交易的,是否披露本次重组涉及的董事会
回避表决情况及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回避表决安排
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重组预案是否全面披露交易对方基本情况和下属企
15 是
业名目;产权和控制关系是否披露至自然人或国资部门;
是否披露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和构成一致行动人情
况;是否披露最近五年涉及处罚、诉讼、诚信等情况。
交易标的资产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
本次交易涉及的
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
有关报批事项已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
在预案中披露审
16 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 是
批程序并特别提
的,是否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
示无法获得批准
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
的风险。
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在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
决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是否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
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的,该企业是否
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上市公司
在交易完成后成为持股型公司的,作为主要标的资产的 拟购买资产为企
17 是
企业股权是否为控股权;交易标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业股权。
的,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同意或者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
股权转让前置条件。
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资
源类权利的,是否已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并具备相应
的开发或者开采条件。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
完整性(包括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
18 专利技术、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利于上 是
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
持独立。
针对关联交易:本
次交易主要为切
实履行国药集团
作出的避免同业
竞争承诺;本次交
易完成后,国药一
致原有医药分销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 资产与工业资产
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 之间存在的采购
19 是
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 交易将由内部交
免同业竞争。 易转为与现代制
药下属公司之间
的交易,重组后关
联交易金额可能
不会下降;但是该
等交易是医药分
销商与生产企业
之间的既有商业
模式,具有充分的
合理性和必要性,
同时国药一致将
继续严格履行关
联交易的内部决
策程序,进一步规
范该等关联交易。
针对同业竞争:本
次交易完成后,国
药一致在医药分
销业务与国药控
股不存在同业竞
争;在医药工业领
域与现代制药不
存在同业竞争;但
在医药零售业务
领域与国药控股
存在同业竞争,针
对该等同业竞争,
国药控股和国药
集团已分别出具
《关于避免与国
药集团一致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同
业竞争有关事项
承诺函》。
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的,是否按照《26 号准 针对致君制药、致
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披露其产权和控制关系、主要资产 君医贸、坪山制
权属、担保和负债、转让前置条件落实、最近两年主要 是 药、国大药房、佛
财务数据等情况;最近三年涉及评估、交易、增资或改 山南海、广东新特
制的是否说明与本次交易价格差异情况及原因; 药以及南方医贸。
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否 同上。
20
交易标的是否为控股权。 是 同上。
交易标的不构成完整性资产的,是否按照《26 号准
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披露相关资产名称和类别、权属状
况、最近三年运营情况和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最 是 针对坪山基地。
近三年进行评估或交易的,是否说明与本次交易价格的
差异及原因。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是否完整,其权属状况是否清
是
晰,相关权属证书是否完备有效;
21 标的资产按交易合同约定进行过户或转移是否存在
否
重大法律障碍;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是
涉及重大资产购买的,是否按照《26 号准则》第二 已在预案中披露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披露其主要经 相关事项基本情
22 营模式、购销依赖性、安全生产、环保,主要固定资产、 是 况,并将在重组报
无形资产及特许经营权情况,以及报告期会计政策和会 告书中进一步详
计处理差异及其影响等情况。 细披露。
是否按照《26 号准则》第二十条披露债权债务转移
23 情况及安排,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偿债风险和其他或有风 不适用
险及应对措施。
交易标的涉及矿业权的披露是否符合《信息披露业
24 不适用
务备忘录第 14 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是否参照《26 号准则》第三章第七节及本所《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6 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的
要求披露交易标的评估(含预估)或估值的信息;资产 将于评估工作完
评估(含预估)或估值存在特别事项、期后事项说明的, 成后在重组报告
25 是
是否不会对评估(含预估)或估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书对相关事项进
是否已在重组方案中进行了充分披露;是否披露标的资 行进一步说明。
产近三年评估、交易作价及其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情况
和原因;是否结合可比上市公司分析估值合理性。
将于评估工作完
是否对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股份定价(如 成后在重组报告
26 是
涉及)进行全面分析,说明定价是否合理。 书对相关事项进
行进一步分析。
涉及认购股份的股东,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重组
27 是
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要求,股份锁定期是否确定。
将在二董前出具
是否充分分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上市公司当年每
承诺并在重组报
股收益的影响;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
告书中分析对每
28 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是否提出填补每股收益的具 否
股收益的影响及
体措施,并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就保证填补措施履行做出
填补每股收益的
的公开承诺。
具体措施。
有关许可合同的
主要内容、本次重
交易标的涉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者 组对许可合同效
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产的,是否按照《26 号准则》 力的影响以及许
29 第十九条的规定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本次重组对 否 可资产对交易标
许可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许可资产对交易标的持续经营 的持续经营的影
的影响等。 响等内容将在重
组报告书中进一
步披露。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配套
资金比例是否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募集
30 配套资金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 是
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2015 年 4
月 24 日颁布)的相关规定和披露要求。
交易完成后是否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和为关联方
31 是
担保的情形。
是否披露交易完成后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预计变
32 是
化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将在重组报告书
是否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业绩、
33 是 对相关事项进行
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全面分析。
进一步分析。
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已按照《规定》第四条的要求
34 是
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
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规定》
35 第四条的要求;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本次重组是否 是
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
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是否已按照《26 号准则》第三章
36 第十三节要求充分披露本次重组及重组后的上市公司的 是
相关风险。
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是否存
37 否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38 否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要点
是/否
序号 项目 备注
/不适用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1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1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 是 针对国药控股、国
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药外贸、现代制药
及配套融资投资
者。
1.2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是
1.3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 是 针对符月群等 11
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名自然人。
1.4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是 针对国药控股、国
在任何虚假披露 药外贸、现代制药
及配套融资投资
者。
2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2.1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整、真实 是 针对国药控股、国
药外贸、现代制药
及配套融资投资
者。
2.2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是否已 是 针对理朝投资。
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2.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 是 针对国药控股、国
况 药外贸、现代制药
及配套融资投资
者。
3 交易对方的实力
3.1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验、经营 是 针对资产出售交
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易对方现代制药、
资产购买交易对
方国药控股及国
药外贸已进行核
查;针对配套融资
交易对方,已在预
案中披露相关事
项。
3.2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是 针对资产出售交
易对方现代制药、
资产购买交易对
方国药控股及国
药外贸已进行核
查;针对配套融资
交易对方,已在预
案中披露相关事
项。
3.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情况、 是 针对资产出售交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易对方现代制药、
资产购买交易对
方国药控股及国
药外贸已进行核
查;针对配套融资
交易对方,已在预
案中披露相关事
项。
4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4.1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及 否 交易对方郭淑儿
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不 最近 5 年内受到
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 过刑事处罚,该情
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况已在预案中披
露。除上述情况
外,交易对方及其
高级管理人员、交
易对方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高级管
理人员最近 5 年
内未受到过行政
处罚(不包括证券
市场以外的处
罚)、刑事处罚或
者涉及与经济纠
纷有关的重大民
事诉讼或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是否未受到与证券 是
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4.2 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包括 是
但不限于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未按期偿还大额债
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或受到证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4.2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否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除国药一
致外,国药控股另
持有国药股份
( 600511 )
44.010%股份,为
国药股份控股股
东。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 是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
违规提供担保等问题
4.3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是
5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5.1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否 1. 国 药 控 股 系
国药一致控
股股东,为上
市公司关联
方;
2. 国药外贸、现
代制药与国
药一致系共
同被国药集
团控制的企
业,为上市公
司关联方。
5.2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否 国药控股作为国
的情况 药一致控股股东,
存在向上市公司
推荐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情况。
6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其所 是
持股份
7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是
二、上市公司重组中购买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者托管资产、定向发行购买
资产、借壳重组等情况)
1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围 是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因素 不适用
涉及稀土开采及冶炼分离企业的并购重组,应当披露其 不适用
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条件》的依据;不能提供依据的,
应当披露其是否能通过《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审查具有
重大不确定性,并作重大风险提示
2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2.1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 3 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续经营 是
记录
2.2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间是否 是
真实
2.3 购买资产最近 3 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是
3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3.1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是
3.2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 30%以上)的非 是
经常性损益
3.3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较大的 是
异常应收或应付账款
3.4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如超 是
过 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当在备注中说明
3.5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或其他 是
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问题
3.6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载;或 是
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4.1 权属是否清晰 是
4.1.1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的所有 否 除国大药房下属
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 子公司存在六处
权属证明 土地尚未取得土
地使用权证、两处
房产尚未取得房
屋所有权证外,其
他权益类资产对
应的实物资产和
无形资产的权属
清晰。针对上述权
属瑕疵,国药控股
已出具承诺函。
4.1.2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策障 是
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重大风 是
险
4.1.3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营销体 是
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4.2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算会计
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4.2.1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利 是
4.2.2 该项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是否 否 除国大药房下属
清晰 子公司存在六处
土地尚未取得土
地使用权证、两处
房产尚未取得房
屋所有权证外,其
他权益类资产对
应的实物资产和
无形资产的权属
清晰。针对上述权
属瑕疵,国药控股
已出具承诺函。
4.2.3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出资不 是
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标的资产股权结构披露是否全面、完整(披露全部股东,
4.2.4 及各股东均追溯至其终极自然人股东或国资机构),是 是
否全面、完整披露交易标的的股权演变情况
4.2.5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取 是
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是有证据表明,该股东已经放弃
优先购买权
4.2.6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否 除国大药房下属
子公司存在六处
土地尚未取得土
地使用权证、两处
房产尚未取得房
屋所有权证外,其
他权益类资产对
应的实物资产和
无形资产的权属
清晰。针对上述权
属瑕疵,国药控股
已出具承诺函。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否 除国大药房下属
子公司存在六处
土地尚未取得土
地使用权证、两处
房产尚未取得房
屋所有权证外,其
他权益类资产对
应的实物资产和
无形资产的权属
清晰。针对上述权
属瑕疵,国药控股
已出具承诺函。
4.3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利负担, 否 除国大药房下属
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子公司存在三项
房产土地抵押外,
其他不存在权利
负担。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 是
情形
4.4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管部门 是
处罚的事实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否 拟注入标的公司
国大药房、南方医
贸存在未决诉讼,
相关情况已在预
案中披露。
4.5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 是
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4.6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否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预估)价格 不适用
相比是否存在差异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不适用
相关资产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是否 不适用
在公告中如实披露
5 资产的独立性
5.1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未因受 是
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
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5.2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 是
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6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产或低 是
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7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查,如委 不适用
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予以说明(在境
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上述内容的核查,可援
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意见)
8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 是
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是
9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9.1 购买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两年未发生 是
重大变化
9.2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制人之 是
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9.3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算,或者 是
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收入、费用在会
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9.4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签订聘 否
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理作出 是
恰当安排
10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司 是
不存在较大差异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易标的 不适用
的利润产生影响
11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明确限 是
制或者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12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是
13 上市公司拟取得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是否 不适用
遵循《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4 号――矿业权相关信息
披露》的规定
14 借壳重组判断
14.1 控制权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购买 是 自控制权变更之
的资产总额,是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前一个会计 日起,上市公司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2005 年收购国药
100%以上 控股持有的国药
控股广州有限公
司 90%股权的重
大资产收购已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且本次交易不构
成控制权变更,因
此,本次交易不构
成《重组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借
壳上市”的情形。
14.2 收购人因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 不适用
注入资产的,判断借壳重组时是否合并计算
15 属于借壳重组的
15.1 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不适用
第二章第一节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
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发行人
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
15.2 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不适用
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15.3 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不适用
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规范运行要求。
15.4 重组方案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不适用
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财务与会计要求。
15.5 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选是 不适用
否具备管理借壳经营实体所必需的知识、经验,是否接
受财务顾问关于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知识辅导、培训;
上述情况是否在重组方案中披露。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出售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且不控股、对外捐赠、将主要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
营等情况)
1 出售资产是否不存在权属不清、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是
2 出售资产是否为上市公司的非主要资产,未对上市公司 否 本次交易中,资产
收入和盈利构成重大影响,未导致上市公司收入和盈利 出售、发行股份及
下降 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事项同时生效,
互为前提、互为条
件、同步实施。本
次交易完成后,公
司原有的医药工
业相关资产将置
出上市公司,不再
控股医药工业相
关的资产,而新开
展全国性的医药
零售业务,并将进
一步巩固及增强
两广地区医药分
销的竞争优势。同
时,公司将利用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
投资项目积极推
动医药分销和医
药零售相关业务
的发展。本次交易
有助于提升上市
公司独立性,并且
有利于拓展业务
规模和范围、增强
核心竞争力、提升
上市公司盈利能
力。
3 出售的资产是否为难以维持经营的低效或无效资产 否 本次交易中,资产
出售、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事项同时生效,
互为前提、互为条
件、同步实施。本
次交易完成后,公
司原有的医药工
业相关资产将置
出上市公司,不再
控股医药工业相
关的资产,而新开
展全国性的医药
零售业务,并将进
一步巩固及增强
两广地区医药分
销的竞争优势。同
时,公司将利用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
投资项目积极推
动医药分销和医
药零售相关业务
的发展。本次交易
有助于提升上市
公司独立性,并且
有利于拓展业务
规模和范围、增强
核心竞争力、提升
上市公司盈利能
力。
4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 是
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是
5 上市公司拟出让矿业权或其主要资产为矿业权的,是否 不适用
遵循《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4 号――矿业权相关信息
披露》的规定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1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
1.1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 是
五条的规定
1.2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股票是否不存在交易异常 是
的情况
2 如交易价格以评估(预估)值为基准确定
2.1 对整体资产评估(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 是 评估报告尚未定
同评估(预估)方法 稿,以预估值为口
径
评估(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是 评估报告尚未定
稿,以预估值为口
径
2.2 评估(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预估)目的相适应 是 评估报告尚未定
稿,以预估值为口
径
2.3 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是 评估报告尚未定
稿,以预估值为口
径
2.4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预 是 评估报告尚未定
估)结果 稿,以预估值为口
径
2.5 评估(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是 评估报告尚未定
稿,以预估值为口
径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量等重 是 评估报告尚未定
要评估(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的为 稿,以预估值为口
无形资产时 径
2.6 被评估(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 否 除国大药房下属
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子公司存在六处
土地尚未取得土
地使用权证、两处
房产尚未取得房
屋所有权证外,其
他股权对应的资
产权属清晰。针对
上述权属瑕疵,国
药控股已出具承
诺函。
2.7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 是 评估报告尚未定
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稿,以预估值为口
径
2.8 是否不存在评估(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 是 评估报告尚未定
公司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稿,以预估值为口
径
3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 是 评估报告尚未定
理 稿,以预估值为口
径
4 涉及资产评估(预估)相关信息披露的,是否遵循本所 是 将于评估工作完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6 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 成后在重组报告
披露》要求。 书对相关事项进
行进一步披露。
4.1 预估值(或评估值)与账面值存在较大增值或减值的, 是 本次预估值采用
披露增值的主要项目及增值或减值的主要原因 收益法,是以资产
的预期收益为价
值标准,反映的是
资产的经营能力
(获利能力)的大
小,其中包含了被
评估单位市场占
有率、营销网络、
经营能力、品牌优
势等多种软实力
的价值,因此存在
较大增值。关于此
事项,将于评估工
作完成后在重组
报告书对相关事
项进行进一步披
露。
4.2 评估值(预估值)或与过去三年内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 不适用
大差异的,说明差异原因
4.3 采用收益法评估(或预估)的,披露各主要参数及参数 是 将于评估工作完
选取依据 成后在重组报告
书对相关事项进
行进一步说明。
4.4 采用市场法评估(预估)的,说明可比市场价格情况 不适用
五、债权债务纠纷的风险
1 债务转移
1.1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移债务,是否已获得债权人书面同 不适用
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1.2 如债务转移仅获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其余未获得债权人 不适用
同意的债务的转移是否作出适当安排保证债务风险的实
际转移
转移安排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风险 不适用
2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是否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等 不适用
法定程序
3 上市公司承担他人债务,被承担债务人是否已取得其债 不适用
权人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4 上述债权债务转移是否未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不适用
果有负面影响
5 资产出售方是否就资产的处置取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不适用
六、重组及定向发行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1 程序的合法性
1.1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交易事项履 是 本次重组已履行
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序 和尚需履行的程
序请参见本次交
易预案重大事项
提示部分。
1.2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和 是
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2 重组后,是否不会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他限制经 是 重组后,上市公司
营类领域 不会新增涉及特
许领域或其他限
制经营类领域。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或 不适用
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当特别关注国家对行业
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
对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予以明确,如构成关联交
易,是否明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回避表决及安排情况;
3 是
回避表决及安排情况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如果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变更了主营业务,该变更是否增 不适用
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如果未变更主营业务,定向发行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 是
目标是否一致
2 重组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是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是
3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3.1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后是否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 是
力
3.2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除文化传媒等特殊服务行业外) 是
的主要资产是否不是现金或流动资产;如为“否”,在备
注中简要说明
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确定性 是
主要资产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具有重大不确定 是
性的、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情形
3.3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务,且 是
该等资产或业务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而
具有不确定性
3.4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的特许 是 交易完成后,上市
或其他许可资格 公司无需取得额
外特许或其他许
可资格。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不适用
3.5 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产、交易 是
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带有重大不确
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地位时交易将中止执行
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有负面影响或具
有重大不确定性
3.6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不适用 国药一致就本次
交易拟与国药控
股、国药外贸及符
月群等 11 名自然
人、现代制药签署
相关利润补偿协
议,对本次交易的
盈利预测补偿进
行约定,并拟于本
次重组正式方案
(重组报告书草
案)中予以披露。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不适用 国药一致就本次
交易拟与国药控
股、国药外贸及符
月群等 11 名自然
人、现代制药签署
相关利润补偿协
议,对本次交易的
盈利预测补偿进
行约定,并拟于本
次重组正式方案
(重组报告书草
案)中予以披露。
3.7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反映本 不适用
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能力和存在的
问题
3.8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 不适用 国药一致就本次
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排是否可行、 交易拟与国药控
合理;相关补偿的提供方是否具备履行补偿的能力 股、国药外贸及符
月群等 11 名自然
人、现代制药签署
相关利润补偿协
议,对本次交易的
盈利预测补偿进
行约定,并拟于本
次重组正式方案
(重组报告书草
案)中予以披露。
4 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4.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 是 本次交易主要为
切实履行国药集
团作出的避免同
业竞争承诺;本次
交易完成后,国药
一致原有医药分
销资产与工业资
产之间存在的采
购交易将由内部
交易转为与现代
制药下属公司之
间的交易,重组后
关联交易金额可
能不会下降;但是
该等交易是医药
分销商与生产企
业之间的既有商
业模式,具有充分
的合理性和必要
性,同时国药一致
将继续严格履行
关联交易的内部
决策程序,进一步
规范该等关联交
易。
4.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 是 本次交易完成后,
国药一致在医药
分销业务与国药
控股不存在同业
竞争;在医药工业
领域与现代制药
不存在同业竞争;
但在医药零售业
务领域与国药控
股存在同业竞争,
针对该等同业竞
争,国药控股和国
药集团已分别出
具《关于避免与国
药集团一致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同
业竞争有关事项
承诺函》。
4.3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是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 是
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4.4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中所占 是
比重是否不超过 30%,未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4.5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无形资 是
产(如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
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批准和 是
资质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药品生产
许可证等)
4.6 是否不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是 拟注入标的公司
存在被许可使用
其他方拥有的无
形资产的情形,但
相应双方未书面
约定许可使用费,
标的公司亦未实
际向相应授权方
支付费用。
4.7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或交易对 是
方及其关联人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
司风险的情形
5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5.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保持 是
独立
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有资产的安 是
全构成威胁的情形
5.2 重组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资产完整, 是
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5.3 生产经营和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开 是
5.4 如短期内难以完全做到,是否已做出合理的过渡性安排 不适用
5.4 重组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是否不 否 本次交易完成后,
存在同业竞争 国药一致在医药
分销业务与国药
控股不存在同业
竞争;在医药工业
领域与现代制药
不存在同业竞争;
但在医药零售业
务领域与国药控
股存在同业竞争,
针对该等同业竞
争,国药控股和国
药集团已分别出
具《关于避免与国
药集团一致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同
业竞争有关事项
承诺函》。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是
5.5 重组后,是否未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是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侵权之债;如存在,在
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八、相关事宜
1 资产重组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否
1.1 职工安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不适用
1.2 职工是否已妥善安置 不适用
1.3 职工安置费用是否由上市公司承担 不适用
1.4 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不适用
2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是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律顾问 否 国药一致分别与
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如否,具体情况在备注栏中列明 国药控股(针对国
大药房、佛山南海
和广东新特药的
资产评估)和国药
外贸(针对南方医
贸的资产评估)共
同委托评估机构。
3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3.1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动 是
3.2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是
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3.3 是否不存在重组方或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是
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3.4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专业机构(包括律师事务 是
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事务所)及相
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4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 是
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是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 是
易所调查的情形
5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关承诺 是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是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影响 不适用
6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是
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是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是
7 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重组后的经营风险、财务风 不适用 重组预案中已披
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风险 露本次重组及重
组后的风险,相关
风险将在重组报
告书中进一步披
露。
风险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不适用
8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连续 12 个月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 否
行购买、出售的情形
涉及发行股份的,还需关注以下问题
1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 是
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 是 针对关联交易:本
强独立性 次交易主要为切
实履行国药集团
作出的避免同业
竞争承诺;本次交
易完成后,国药一
致原有医药分销
资产与工业资产
之间存在的采购
交易将由内部交
易转为与现代制
药下属公司之间
的交易,重组后关
联交易金额可能
不会下降;但是该
等交易是医药分
销商与生产企业
之间的既有商业
模式,具有充分的
合理性和必要性,
同时国药一致将
继续严格履行关
联交易的内部决
策程序,进一步规
范该等关联交易。
针对同业竞争:本
次交易完成后,国
药一致在医药分
销业务与国药控
股不存在同业竞
争;在医药工业领
域与现代制药不
存在同业竞争;但
在医药零售业务
领域与国药控股
存在同业竞争,针
对该等同业竞争,
国药控股和国药
集团已分别出具
《关于避免与国
药集团一致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同
业竞争有关事项
承诺函》。
2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册会计 是
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不适用
告的,注册会计师是否专项核查确认
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 不适用
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3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是否为权属清晰的经 是
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4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 是
规定
5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是
如发生变化,交易对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不适用
法》履行公告、报告义务
6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交易对方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否 本次发行触发国
药控股要约收购
义务,不触发其他
发行对象的要约
收购义务。
如是,交易对方是否拟申请豁免 不适用 根据《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六
十三条的相关规
定,国药控股免于
提交豁免申请。
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豁免其要约义务 不适用
7 重大资产重组与通过发行股份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同步操 是
作的,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2015 年 4 月 24 日
颁布)的相关规定和披露要求;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具有
保荐人资格
8 在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是否说明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的
的协同效应情况;如果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是否充分
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
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独
立财务顾问对上述说明是否予以认可。
9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后,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是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尽职调查中,独立财务顾问重点关注了交易标的的资产权属、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情况、盈
利能力、评估(预估)增值情况;关注了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股权控制关系、主要财务状况、资
信情况以及对承诺的履行等;关注了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
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影响等,通过勤勉尽责的尽
职调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 国药一致董事会编制的本次交易预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重大重组若干规定》及《格
式准则第 26 号》的要求。
(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已根据《重大重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出具书面承诺
和声明,且该等承诺和声明已明确记载于重组预案中。本次重组相关方因本次重组出具
的承诺未有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情形。
(3) 上市公司、国药控股、国药外贸、现代制药及符月群等 11 名自然人已就本次交易事项签
订了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符合《重大重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
要求,交易合同主要条款齐备、未附带除上述生效条款外的对本次交易进展构成实质性
影响的其他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置条件。
(4) 上市公司董事会已按照《重大重组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要求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判断并
记载于董事会决议记录中。
(5)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重大重组若干规
定》第四条列明的各项要求。上市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
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
(6) 本次上市公司拟注入标的资产完整,标的资产权属状况清晰,标的资产按交易合同约定
进行过户或转移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7) 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本次交易预案已充分披露本次交易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
险事项。
(8) 上市公司董事会编制的重组预案未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9) 鉴于上市公司按照“累计首次”原则确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且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借壳上市”的情形。
(10) 本次交易中,国药一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药一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以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均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
(11) 公司股价在本次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 20%,未构成异常波动,根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查询记录以及交易各方出具的声明,同时参
考《重大重组事项进程备忘录》,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本次交易中相关核查对象不存
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国药一致股票的行为。
国药一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条
件的相关规定,重组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相关要求。鉴于国药一致将在相关的审计
及资产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方案,届时本独立财务顾问将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准则,对本次重组的具体方案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董事会盖章
财务顾问及主办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