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 2016-020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3元(含
税);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20股,即每股转增股本2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13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
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117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3月16日
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3月17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3月18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经 2016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公告内容详见 2016 年 2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
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发布的《河南豫光金铅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16)。
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3 月 16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说明:以公司 2015 年末总股本
295,250,776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0 股,共计转增
股本 590,501,552 股;同时,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含税),
共计派发红利 3,838,260.09 元。
(四)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
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登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
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117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公司提供
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自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向公司提供
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3元。
4、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的具体来源为公司历次股本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
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三、日期安排
股权登记日:2016年3月16日
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3月17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3月1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3 月 1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
1、公司股东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2016 年 3 月 16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
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转增股本 本次变动后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295,250,776 590,501,552 885,752,328
总股本 295,250,776 590,501,552 885,752,328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 2015 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新股本总额 885,752,328
股摊薄计算的公司 2015 年度每股收益为 0.0141 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391-6665836
传真:0391-6688986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 1 号
九、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