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 指派本所王利民律师、陈军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所假设:
1. 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
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
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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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发布的《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星
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
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根据
会议通知等文件,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投票
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9 日
14:30 在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星光大街 1688 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16 年 3 月 9 日 9:15 至 9:25, 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9 日的 9:15 至 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表决结果统计文件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的最终确认,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8,000,000 股; 本次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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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5,502,800 股, 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5%。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
行表决。关联股东回避未参与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根据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所有议案均获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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