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农机: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6-2018)

来源:上交所 2016-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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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2016-2018)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星光农

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6-2018)》。具体内容如下:

1、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

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在保

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这一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红

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

利,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

3、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即时生效

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

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

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4、2016-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016-2018 年公司计划将为股东提供足额投资回报。2016-2018 年,公司在

足额预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 30%。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

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如果在 2016-2018 年,公司

净利润保持增长,则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金额的增长幅度应至少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增长幅度保持一致。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

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方式。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利润分配的相应审议程序。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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