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味业: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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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独立

董事,2015 年度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和《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独立诚信、勤勉尽责,积

极出席公司 2015 年度的有关会议,慎重审议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

提案,积极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管理出谋划策,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 201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出席董事会会议概况

1、本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出席情况

独立董事 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姓名 事会会议次数

杜日成 7 7 0 0

吕惠聪 7 7 0 0

何云 7 7 0 0

2、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出席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充分利用我们所具备的企业管理、

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参与审议和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期内,

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4次会议,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进行了监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3次会议,主要审议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2015年薪酬管理方案以及审核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绩

效结果;提名委员会召开1次会议,对聘任的公司副总裁发表了意见。上述会议

的独立董事委员均亲自出席了会议,履行了相应职责。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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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交易情况

2015年度,公司没有与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2)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15年度,公司不存在为其他公司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非经常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

核,我们认为这样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募集资金置

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4)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2015年度,提名了吴振兴为公司副总裁,我们审阅吴振兴的履历,未发现有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市场禁入的情

形。我们对201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阅读和分析,认为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

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责权利一致的原则,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管责

任,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5)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15年度公司未发生改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是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6)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2015年实施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的股本总数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8.5元和每10股转增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方案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

且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及资金需求等

因素,同时能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

(7)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未发现承诺相关方违反所作承诺的情况。

(8)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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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检查了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2015年度,公司

能够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有效地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9)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有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解,认为公司进一步地强化内控体

系建设和持续的优化,同时,公司的内部控制能够涵盖公司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各

个环节,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

(10)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目前有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报告期

内对相关事项分别进行审议,运作规范。

(11)其他事项情况

1、委托理财的情况

2015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就本次交易我们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

相关法规与规则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

投资收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因此,同意公司利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三、 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我们本着独立、诚信与勤勉的态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我们积极关注公司经营管理、发展战略以及财务状况,

并针对重大事项提出合理意见,尽职尽责,充分履行独立董事义务,切实维护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3/4

独立董事:杜日成、吕惠聪、何云

201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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