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
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
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高管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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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
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
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控环境相关的公司治理、发展战
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控制活动相关的生产管理、采购管理、销售业务、研
究与开发、财务管理、合同管理;控制手段相关的内部审计、内部信息传递、信
息系统管理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信息披露控制、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对
外担保的内部控制、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及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
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
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
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
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
收入的1%但小于2%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重大缺
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
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小于资产总额的 1%,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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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但小于2%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
资产总额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
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包括:
(1)现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对财务报告构成重大影响的舞弊行为;
(2)公告的财务会计报表、报告存在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甚至被监管部
门处罚;(3)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未发现的当期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4)报告
给管理层、董事会的重大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5)审计委员
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
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要错报,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仍应引起董事会
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未建立内部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
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
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
收入的 1%但小于2%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2%,则认定为重大
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
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失小于资产总额的 1%,则
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1%但小于 2%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
过资产总额 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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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
能性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
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
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
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
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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