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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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6 证券简称:春晖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3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决议中的中小股东含义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除外)。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6 年 3 月 9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9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8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本公司大会议室召开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4、召集人: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余炎祯董事长

6、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 2016 年 2 月 3 日、2 月 18 日的《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1、股东(代理人)30 人,代表股份数 707,628,105 股,占本公司总股

本的 44.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705,481,6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21%;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

人数 25 人,代表股份 2,146,4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 意 705,684,778 股 , 占 到 会 股 东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的 99.73% ; 反 对

1,931,527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27%;弃权 11,800 股,占到会

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209,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反对 1,931,5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9.73%;弃权 1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

表决通过《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705,675,478 股 , 占 到 会 股 东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的 99.72% ; 反 对

1,801,327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25%;弃权 151,300 股,占到会

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0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200,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反对 1,801,3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3.68%;弃权 15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3%。

表决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705,583,478 股 , 占 到 会 股 东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的 99.71% ; 反 对

1,893,327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27%;弃权 151,300 股,占到会

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0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108,000 股,占出席

2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2%;反对 1,893,3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7.95%;弃权 15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3%。

表决通过《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 意 705,553,478 股 , 占 到 会 股 东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的 99.71% ; 反 对

1,880,69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27%;弃权 193,937 股,占到会

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0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78,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2%;反对 1,880,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7.37%;弃权 193,9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9,23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

表决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 意 705,583,478 股 , 占 到 会 股 东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的 99.71% ; 反 对

1,887,69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27%;弃权 156,937 股,占到会

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0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108,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2%;反对 1,887,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7.69%;弃权 156,9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2,23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9%。

表决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银行总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 意 705,675,478 股 , 占 到 会 股 东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的 99.72% ; 反 对

1,788,69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25%;弃权 163,937 股,占到会

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0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200,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反对 1,788,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3.09%;弃权 163,9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237 股),

3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2%。

表决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银行总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 意 705,675,478 股 , 占 到 会 股 东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的 99.72% ; 反 对

1,788,69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25%;弃权 163,937 股,占到会

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0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200,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反对 1,788,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3.09%;弃权 163,9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23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2%。

该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通过《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前换届的议案》

同意 705,675,478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

反对 1,788,69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弃权

163,937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200,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反对 1,788,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3.09%;弃权 163,9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23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2%。

表决通过《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前换届的议案》。

9、《关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提前换届的议案》

同意 705,675,478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

反对 1,788,69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弃权

163,937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200,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反对 1,788,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3.09%;弃权 163,9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23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2%。

4

表决通过《关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提前换届的议案》。

10、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

员的议案》

10.1 审议通过《选举候选人余炎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705,645,691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2%。

10.2 审议通过《选举候选人石松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705,645,691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2%。

10.3 审议通过《选举候选人陶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705,645,691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2%。

10.4 审议通过《选举候选人廖雁鸣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705,645,691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2%。

10.5 审议通过《选举候选人宣瑞国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705,905,691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6%。

10.6 审议通过《选举候选人姜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705,685,691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3%。

10.7 审议通过《选举候选人祝丽玮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705,605,691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1%。

10.8 审议通过《选举候选人王泰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705,604,691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1%。

10.9 审议通过《选举候选人袁坚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705,604,691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1%。

表决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11、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成

员的议案》

11.1 审议通过《选举候选人危潮忠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705,695,691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3%。

11.2 审议通过《选举候选人宋凤明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

5

表决结果为:同意 705,695,691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3%。

表决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苏启云、房保华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

2、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

3、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5、按有关规定要求备查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9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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