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76 证券简称:春晖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3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决议中的中小股东含义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除外)。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16 年 3 月 9 日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9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8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本公司大会议室召开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4、召集人: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余炎祯董事长
6、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 2016 年 2 月 3 日、2 月 18 日的《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1、股东(代理人)30 人,代表股份数 707,628,105 股,占本公司总股
本的 44.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705,481,67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21%;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
人数 25 人,代表股份 2,146,42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 意 705,684,778 股 , 占 到 会 股 东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的 99.73% ; 反 对
1,931,527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27%;弃权 11,800 股,占到会
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0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209,3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2%;反对 1,931,5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9.73%;弃权 1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5%。
表决通过《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705,675,478 股 , 占 到 会 股 东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的 99.72% ; 反 对
1,801,327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25%;弃权 151,300 股,占到会
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0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200,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反对 1,801,3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3.68%;弃权 15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3%。
表决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705,583,478 股 , 占 到 会 股 东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的 99.71% ; 反 对
1,893,327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27%;弃权 151,300 股,占到会
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0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108,000 股,占出席
2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2%;反对 1,893,3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7.95%;弃权 15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3%。
表决通过《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 意 705,553,478 股 , 占 到 会 股 东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的 99.71% ; 反 对
1,880,69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27%;弃权 193,937 股,占到会
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0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78,00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2%;反对 1,880,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87.37%;弃权 193,9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9,23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
表决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 意 705,583,478 股 , 占 到 会 股 东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的 99.71% ; 反 对
1,887,69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27%;弃权 156,937 股,占到会
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0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108,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2%;反对 1,887,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7.69%;弃权 156,9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2,23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9%。
表决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银行总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 意 705,675,478 股 , 占 到 会 股 东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的 99.72% ; 反 对
1,788,69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25%;弃权 163,937 股,占到会
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0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200,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反对 1,788,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3.09%;弃权 163,9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237 股),
3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2%。
表决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银行总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 意 705,675,478 股 , 占 到 会 股 东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的 99.72% ; 反 对
1,788,69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25%;弃权 163,937 股,占到会
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0.0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200,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反对 1,788,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3.09%;弃权 163,9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23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2%。
该议案获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通过《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前换届的议案》
同意 705,675,478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
反对 1,788,69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弃权
163,937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200,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反对 1,788,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3.09%;弃权 163,9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23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2%。
表决通过《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前换届的议案》。
9、《关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提前换届的议案》
同意 705,675,478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
反对 1,788,690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弃权
163,937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 200,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反对 1,788,6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3.09%;弃权 163,937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9,237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2%。
4
表决通过《关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提前换届的议案》。
10、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
员的议案》
10.1 审议通过《选举候选人余炎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705,645,691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2%。
10.2 审议通过《选举候选人石松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705,645,691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2%。
10.3 审议通过《选举候选人陶石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705,645,691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2%。
10.4 审议通过《选举候选人廖雁鸣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705,645,691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2%。
10.5 审议通过《选举候选人宣瑞国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705,905,691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6%。
10.6 审议通过《选举候选人姜炯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705,685,691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3%。
10.7 审议通过《选举候选人祝丽玮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705,605,691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1%。
10.8 审议通过《选举候选人王泰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705,604,691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1%。
10.9 审议通过《选举候选人袁坚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705,604,691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1%。
表决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11、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成
员的议案》
11.1 审议通过《选举候选人危潮忠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705,695,691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3%。
11.2 审议通过《选举候选人宋凤明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
5
表决结果为:同意 705,695,691 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99.73%。
表决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苏启云、房保华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
2、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
告;
3、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5、按有关规定要求备查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9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