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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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

责,并查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材料,现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

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进行仔细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经核查,公司 2015 年关联资金往来主要是销售电力、材料和租赁等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截止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附属公司

无资金占用情形。我们认为,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侵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2、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15,700 万元,

全部为对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 8,200 万元,占公司 2015 年度经

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7.73%。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控股子公司亦未发生任何

对外担保。

二、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利润分配预案,我们在事前已经收到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的相关材料,并听取了董事会关于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制定原因。鉴于公司2015

年度主营业务亏损且母公司期末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情况,公司2015年度拟不进

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公司2015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

积金转增。

我们认为:董事会本次提出的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利润分配预案是从广大投资者的长期利益考虑,符合广

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预案,即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公司2015

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三、对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

经审核后,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公司建立了完

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了有效执行,且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还能根据监

管部门的要求和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的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在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决策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鉴于

其为公司提供良好的审计服务,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财务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公司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湘潭电化晨

锋工业物流园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租赁等事项,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

行必须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交易价格定价公允且占比较低,对公司独立性没有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具有持续性,

交易金额较小,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并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对继续与控股股东签署专项借款协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继续与控股股东电化集团签署专项借款协议的事项

决策程序合法公正,表决时相关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湘潭市竹埠港老工业区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整

体搬迁及环境治理项目主要实施主体为本公司,且公司处于发展的重要时期,与

电化集团签署专项借款协议获得 5,900 万元专项用于公司竹埠港整体搬迁及环境

治理项目,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完成,该借款年利率较低,能使公司降低财务成本,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与控股股东电化集团签署专项借

款协议,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刘恩辉

赵德军

文永康

201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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