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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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2015 年,公司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

企业的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我们对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

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形成了《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内容如下: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保证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提高经营效率,促进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的局限性,

故仅能对达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

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有一定的

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

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覆盖公司各环节的内部

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

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

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及全部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纳

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

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生产

销售电解二氧化锰、电解金属锰、污水处理业务,主要事项包括公司治理发展战

略、采购业务、销售业务、技术研发、生产安全、资产管理、产品质量信息披露

管理,财务管理,质量控制和生产经营管理,关联交易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

业文化,募集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财务管理、

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

关制度、流程、指引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内部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

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金额小于营业收入

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0.5%但小于 1%认定为重要缺

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② 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③ 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

中的重大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

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①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财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

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

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

性作判定。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

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

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

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董事长:谭新乔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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