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9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预
案》。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董事会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关联董
事执行了回避制度。
3、鉴于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集团”)无偿向公司
提供了人民币 6 亿元的资金支持已 3 年有余,在此前提下公司为万方集团提供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的担保,所贷款项将优先用于公司并购资产使用,对公司
转型有促进作用,故该笔交易是公平、公允的;且万方集团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
母公司,其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良好,因此对万方集团
进行担保的风险较小且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
为确保上市公司利益,经双方约定,凡是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万方集团
还将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同时,担保有限期内,若门头沟项目开发结束且具备还
款条件,为了控制上市公司风险,万方集团愿意按照担保余额延迟向上市公司回
收欠款或为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同等金额的同期担保,直至担保期结束。所
以公司对其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预案》,并同意将此预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崔德文、张超、肖兴刚
201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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