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
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3号》《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
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对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鉴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12名激励对象与预留
授予部分12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
案。
(以下无正文)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晓 阎焱 徐冬根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