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沈维涛、吴炳康,
现对公司 2016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有
关规定,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于独立判断,一致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经过
核查,自本年度 1 月 1 日起至本报告期末,未发现本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
行方面的重大缺陷,本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完整和合理的,符合公司生产经营
和企业管理的需要,能够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关于公司聘请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请 2016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的议案》一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 年度,公司聘请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提供
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照中国注册
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得了充分、适
当的审计证据,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同意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 2016 年度审
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15 年度,公司虽然扭亏为盈,但因为 2013、 2014 年度亏损较大,公司
2015 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分配利润为负值,不满足《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对现金分红规定的具体条件。
公司董事会基于 2016 年业务发展的需要,拟定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本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资本公积金不转
增股本。我们认为:该议案兼顾了公司的发展与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政策、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运营
和投资建设需要,不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15 年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四、关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对此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有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事项予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发表意见如
下:
1.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提名程序
合法有效。
2.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叶兰昌任职资格合法,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十条中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
形。
3.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独立董事会候选人提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沈维涛
吴炳康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