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前就《关
于聘请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议,现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董事会提议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
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公司聘任致同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沈维涛
吴炳康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