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
制等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
到有效的执行,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现金分红相关规定,鉴于本年度公司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工作,为了顺利推进该工作,公司董事会决定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
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我
们认为,公司上市以来一直执行良性的现金分红政策,给广大投资者提供持续回报。
2015 年度为公司上市以来首次未进行利润分配年度,本次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
公司目前经营环境及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有利于维护股东
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董事
会《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其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15 年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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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对公司 2014 年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发表独立意见:2015 年
度,公司已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
使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并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及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均不存在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同时,公司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
五、关于公司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审查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质和历年工作情况,
发表独立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
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提交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卫建国 符启林 姜峰
201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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