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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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16]000337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15 年度)

目 录 页 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 1-4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大华核字[2016]000337 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物股

份)《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浩物股份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浩物股份募集资金专

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

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浩物股份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选择的鉴证程序取决于我们的职业判

第1页

大华核字[2016]000337 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募集资金专项报告重大错报风险的

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

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鉴证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

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浩物股份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了浩物股份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浩物股份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浩物股份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

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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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573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4 日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85,287,9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

人民币 4.69 元。截止 2014 年 6 月 4 日,本公司共募集资金 400,000,251.00 元,扣除发行

费用 12,265,287.90 元,募集资金净额 387,734,963.10 元。

截止 2014 年 6 月 4 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14]000205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投入 392,000,000.00(含利息)元全部用于补充流

动 资 金 , 其 中 , 本 年 度 投 入 募 集 资 金 224,000,000.00 元 , 上 年 度 投 入 募 集 资 金

168,000,000.00 元。本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结余存款利息 1,695,741.88 元。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定了《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经本公司第六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根据《管理办

法》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

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2014 年 6 月 23 日,本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按协议执

行。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

荐代表人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根据本公司与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单次从募集资金存款户中支取的

金额达到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或累计从募集资金存款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募集资金总

额的 20%的,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知会保荐代表人。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初时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式

天津兴业银行空港支行 441320100100002296 4,844,963.10 10,735.20 活期存款

专项报告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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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银行名称 账号 初时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式

天津兴业银行空港支行 441320100200001964 30,000,000.00 -

天津兴业银行空港支行 441320100200002252 30,000,000.00 -

天津兴业银行空港支行 441320100200002379 30,000,000.00 -

天津兴业银行空港支行 441320100200002496 30,000,000.00 -

天津兴业银行空港支行 441320100200002643 30,000,000.00 -

天津兴业银行空港支行 441320100200002014 30,000,000.00 -

天津兴业银行空港支行 441320100200002137 30,000,000.00 -

天津兴业银行空港支行 441320100200002884 10,000,000.00 -

天津兴业银行空港支行 441320100200002524 20,000,000.00 -

天津兴业银行空港支行 441320100200002762 10,000,000.00 -

天津兴业银行空港支行 441320100200002907 132,890,000.00 1,685,006.68 7 天通知存款

合 计 387,734,963.10 1,695,741.88

专项报告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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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三、2015 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15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年度投入

募集资金总额 387,734,963.10 募集资金总 224,000,000.00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0 已累计投入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0 募集资金总 392,000,000.00(含利息)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0 额

项目可

承诺投资 是否已变 截至期末投 项目达到 是否

行性是

项目和超 更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 调整后投资总额 截至期末累计投 资进度(%) 预定可使 本年度实现的 达到

本年度投入金额 否发生

募资金投 (含部分 资总额 (1) 入金额(2) (3)= 用状态日 效益 预计

重大变

向 变更) (2)/(1) 期 效益

补充流动 不适

不适用 - - 224,000,000.00 392,000,000.00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资金 用

尚未使用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结余 1,695,741.8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87,734,963.10 元,本报告期使用募集资金 224,000,000.00 元,截

的募集资

止本报告期末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392,000,000.00 元(含利息),利息收入 5,963,948.78 元,支付手续费 3,170.00 元,形成募集资金账户结余存款利息

金用途及

1,695,741.88 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款利息分别以活期存款、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储。

去向

专项报告 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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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2016 年 3 月 9 日

专项报告 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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