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独立董事关于七届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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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七届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专项意见,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2015 年公司没有发生新增对外担保事项,且公司对 2015 年尚未解除

责任的担保已足额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 号文)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希望公司董事会进一

步强化公司治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有效评估对外担保责任

风险,审慎进行对外担保决策,化解公司对外担保责任风险,切实保障投

资者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1、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要求,公

司已经建立和完善了涵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

等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也适应公司

发展的客观需要。

2、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力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有效地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维护了投资者利益和公司的整体利

益。

3、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编制,该报告比较客观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客观全面,

对存在问题的揭示比较深刻。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所做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希望公司积极改进

和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建立更加有效的防范体系,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三、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出了 2015 年度不

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所提出的上述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的运作实际。

四、独立董事对《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审议了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对 2015 年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监管业务备忘录第1号 —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有关规定,

我们对公司2015年度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经核查,2015年公司

除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中短期保本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国债回购外,未

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我们认为,公司购买中短期保本固定收益型理财产

品、国债回购的资金来源于公司的闲置资金,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开

展。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理财产品的选择及购买,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内控制度严格落实,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国债回购,有利

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张 彬 杨 卫 周 建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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