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彬)

来源:深交所 2016-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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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自身

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按时出席公

司年度内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沟通会议,并基于独立立场对公司

有关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了公司及公司股东尤

其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现述职如下:

一、2015 年度出席公司会议及投票情况

(一)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投票情况

2015 年度,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会议 7 次,本人亲自出席 6 次,委托出

席 1 次。

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和维护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在认真审议董

事会议案之后,对董事会所有议案投了赞成票,并对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在平时履职期间,本人能主动获取做出决议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法人治理结构。在召开董事会前,认真

审阅公司各项议案和定期报告,并查阅与议案内容相关资料,为董事会的

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

并发表独立意见。

2015 年度,本人未对董事会有关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共召开 1 次股东大会,本人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本人在认真审议董事会相关议案后,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意见类

会议时间及届次 事项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同意

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5 年 3 月 17 日,

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意见 同意

六届二十九次董事

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同意

对《关于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同意

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15 年 6 月 30 日,

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意

七届一次董事会

关于 2015 年上半年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

同意

2015 年 8 月 14 日,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七届二次董事会 《关于 2015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同意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之独立意见

对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同意

2015 年 9 月 29 日,

七届三次董事会 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关联方房产的独立意见 同意

三、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2015 年,本人为公司工作的时间累计超过十个工作日,对公司

管理和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调

查和监督,做到了尽职尽责;

(二)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在年报审计过程中,能够

按照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的要求,与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会成员、参

与年报审计的会计师进行有效的沟通,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合法合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起到了有效监督和督促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广大投

资者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内控制度建设。2015 年度,凡需

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本人均认真审议了公司提供的材料,并运

用专业知识,在董事会会议上或通过邮件方式反馈并发表了专业意见。

四、其他工作

1、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015 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

决策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上是本人在 2015 年度履行职责

的情况。

2016 年,本人将在任期内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原则,谨慎、认真地

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不断加强自身学习,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管

理层深入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及经验为

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更多建议,更加尽职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

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张彬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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