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天虹商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说明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认真审阅了该关联交易事项相关资料,并且与
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现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2015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2015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
易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3、公司依据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及实际发生情况,对2016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预计的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郭晋龙、涂成洲、欧伟明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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