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东方日升”)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东方日升关于为控股公司江苏斯威克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
意见
公司对控股公司江苏斯威克的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及
EVA 胶膜业务的快速开展,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公司,财务风险处
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江苏斯威克目前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该
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控股公司江苏斯威克拟向中信银行申请不超过20,000
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
满之日起24个月的相关事项。
二、东方日升关于为控股公司常州斯威克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独立意见
公司对控股公司常州斯威克的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经营的需要及
EVA 胶膜业务的快速开展,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公司,财务风险处
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常州斯威克目前经营状况稳定,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该
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控股公司常州斯威克光伏新材料有限公司拟分别向农
业银行、兴业银行各申请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的相关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日升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
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戴建君 史占中 杨淳辉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