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作为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尔特”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司尔特 2015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司尔特内部控制的评价方法和程序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
关制度、流程、指引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内部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本公司以利润总额的 5%作为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当潜在错报大于或
等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时为重大缺陷。当潜在错报小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
性水平且大于或等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 20%时为重要缺陷。当潜在错报
小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 20%时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
(1)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活动中存在重大舞弊;
(2)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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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错报;
(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4)控制环境无效;
(5)一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6)因会计差错导致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大缺
陷”的强烈迹象:
(1)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2)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
大影响;
(3)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
纠正。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本公司以利润总额的 5%作为确定缺陷等级标准。当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
能导致的直接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该标准时为重大缺陷。当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
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金额小于该标准且大于或等于该标准的 20%时为重要缺陷。
当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金额小于该标准的 20%时为一般缺
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定性标准主要根据缺陷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范围等因素确定。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1)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3)严重违规并被处以重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4)生产故障造成停产 3 天及以上;
(5)负面消息在全国各地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6)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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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达到重大环境事件(Ⅱ级)情形之一的;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1)违规并被处罚;
(2)生产故障造成停产 2 天以内;
(3)负面消息在某区域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较大损害;
(4)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5)达到较大环境事件(Ⅲ级)情形之一的;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一般缺陷:
(1)轻微违规并已整改;
(2)生产短暂暂停并在半天内能够恢复;
(3)负面消息在企业内部流传,企业的外部声誉没有受较大影响;
(4)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
(5)达到一般环境事件(Ⅳ级)情形之一的。
二、司尔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三、国元证券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元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部、内
部审计部有关人员的现场沟通交流,并同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查
阅合同、报表、会计记录、审批手续、三会会议资料、决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查阅内部审计报告以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查阅公司管理层出具的 2015 年度内
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
了全面、认真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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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元证券对司尔特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司尔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国元证券认为:司尔
特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较为健全、有
效、可行,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达
到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司尔特的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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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何光行 孙彬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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