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尔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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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作为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尔特”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司尔特 2015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司尔特内部控制的评价方法和程序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

关制度、流程、指引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内部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本公司以利润总额的 5%作为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当潜在错报大于或

等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时为重大缺陷。当潜在错报小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

性水平且大于或等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 20%时为重要缺陷。当潜在错报

小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 20%时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

(1)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活动中存在重大舞弊;

(2)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

1

该错报;

(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4)控制环境无效;

(5)一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6)因会计差错导致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大缺

陷”的强烈迹象:

(1)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2)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

大影响;

(3)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

纠正。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本公司以利润总额的 5%作为确定缺陷等级标准。当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

能导致的直接损失金额大于或等于该标准时为重大缺陷。当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

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金额小于该标准且大于或等于该标准的 20%时为重要缺陷。

当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金额小于该标准的 20%时为一般缺

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定性标准主要根据缺陷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范围等因素确定。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1)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3)严重违规并被处以重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4)生产故障造成停产 3 天及以上;

(5)负面消息在全国各地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6)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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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达到重大环境事件(Ⅱ级)情形之一的;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1)违规并被处罚;

(2)生产故障造成停产 2 天以内;

(3)负面消息在某区域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较大损害;

(4)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5)达到较大环境事件(Ⅲ级)情形之一的;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一般缺陷:

(1)轻微违规并已整改;

(2)生产短暂暂停并在半天内能够恢复;

(3)负面消息在企业内部流传,企业的外部声誉没有受较大影响;

(4)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

(5)达到一般环境事件(Ⅳ级)情形之一的。

二、司尔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三、国元证券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元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部、内

部审计部有关人员的现场沟通交流,并同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查

阅合同、报表、会计记录、审批手续、三会会议资料、决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查阅内部审计报告以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查阅公司管理层出具的 2015 年度内

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

了全面、认真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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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元证券对司尔特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司尔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国元证券认为:司尔

特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较为健全、有

效、可行,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达

到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司尔特的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何光行 孙彬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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