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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16)010081 号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尔特公司”)董事会
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司尔特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对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
并对上述认定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司尔特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
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
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
系统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
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
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司尔特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
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本报告仅供司尔特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彭翔
中国注册会计师 肖文涛
中国 武汉 2016 年 3 月 8 日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为了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具体内容如
下: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
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
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
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的评价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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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制度、流程、
指引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内部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
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
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本公司以利润总额的 5%作为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当潜在错报大于或等于财务报表整
体重要性水平时为重大缺陷。当潜在错报小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且大于或等于财务报表整
体重要性水平的 20%时为重要缺陷。当潜在错报小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 20%时为一般缺
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活动中存在重大舞弊;
(2)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3)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4)控制环境无效;
(5)一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6)因会计差错导致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重大缺陷”的强烈迹象:
(1)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2)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重大影响;
(3)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纠正。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本公司以利润总额的 5%作为确定缺陷等级标准。当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直接损
失金额大于或等于该标准时为重大缺陷。当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金额小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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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且大于或等于该标准的 20%时为重要缺陷。当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金额
小于该标准的 20%时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定性标准主要根据缺陷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范围等因素确定。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1)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2)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3)严重违规并被处以重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4)生产故障造成停产 3 天及以上;
(5)负面消息在全国各地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6)造成 10 人以上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7)达到重大环境事件(Ⅱ级)情形之一的;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1)违规并被处罚;
(2)生产故障造成停产 2 天以内;
(3)负面消息在某区域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较大损害;
(4)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5)达到较大环境事件(Ⅲ级)情形之一的;
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一般缺陷:
(1)轻微违规并已整改;
(2)生产短暂暂停并在半天内能够恢复;
(3)负面消息在企业内部流传,企业的外部声誉没有受较大影响;
(4)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
(5)达到一般环境事件(Ⅳ级)情形之一的。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及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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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及重要缺陷。
五、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秉承“实质内控”的内控管理思想,关注内控建设,强调对风险的实质性消除或降低,
避免内控缺陷的发生。同时,注重通过流程方法根本性的解决问题,不断地提升内控管理水平。
公司的内部控制将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风险水平相适应,随情况变化及
时加以调整。未来公司将重点关注重要业务和分子公司管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
控制执行,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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