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金财: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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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46 号,以下简称“《规

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事项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审阅

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

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的有关股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

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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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

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

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根据《规则》的要求,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

格的合法有效性,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法律意见,而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议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6 年 2 月 2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6 年 3 月 2 日,

公司在前述报纸、网站上刊登了《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

员、股东参加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9 日 14:00 在北京海淀区学院路

39 号唯实大厦 10 层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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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3 月 8 日- 2016 年 3 月 9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5、 2016 年 3 月 9 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朱烨东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

披露内容完全一致。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114,957,6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2666%。

经查验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

委托书等,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3 月 4 日

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包括代理人)6 人,代表股份 66,0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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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115,023,6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875%。

2、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会股东及股东代

表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

事项进行表决。根据《公司法》、《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分别进行了计票、监票,经合

并统计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2、《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3、《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议案》。

以上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一致,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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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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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彭雪峰 律师:张洪

律师:张静

二 0 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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