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未进行利润分配
的专项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董事会对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说明如下: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
审字(2016)020195 号),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净利润-47,822,654.53 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0.00 元 , 加 上 上 年 结 存 未 分 配 利 润
850,127,504.40,完成上一年度现金分红 20,528,640.00 元
后,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为 781,776,209.87 元;年末资本公积余额为 677,108,153.10
元。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公
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
年度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
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本年度可不进行现金分红。加之公
司业务受宏观经济及行业政策影响波动性明显,公司发展进
入调整期。综上原因,为提高财务的稳健性,保障公司生产
经营的正常运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更好地维护全体股
东的长远利益,董事会提议: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
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及
财务状况,不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公司上市以来,一直实
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综合考虑利润分配
的各种因素,积极执行利润分配制度,与股东共享公司发展
成果。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