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2015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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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一、2015 年监事会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5 次会议,具体内容如

下:

(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5 年 1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通

讯方式召开。会议经认真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审议通过

了关于变更会计估计的议案》。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2014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在北

京召开。会议经认真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关于审议 2014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 2014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2014 年年报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审议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审议 201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审

议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众

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为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议案》。

(三)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2015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通

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

文》。

(四)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2015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在烟

台召开。会议经认真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及摘要》、《关于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01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2015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以通

讯方式召开。会议经认真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 年第三季

度报告》。

以上 5 次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作,依法制定、实施决策;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着严谨负

责的态度,审慎履职,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召开

和决议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监事会成员列席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有效监

督会议程序合法性及议案表决公正性。经认真审核,监事会

对 2015 年度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报告和提案内

容均无异议。

通过敦促股东大会决议执行并时刻关注后续进展,公司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按要求履行了股东大会决议,无任何损害

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

三、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结合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及实际生产经

营状况,认真履行财务检查职能,对公司财务制度执行、财

务风险控制等情况进行严格检查。监事会认为:中审众环会

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公

正、客观,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2015 年度,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重点

梳理与关联交易、对外投资、股权管理等与投资者利益密切

相关的内控制度,同时深化生产、采购、销售等环节内控管

理,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公司治理框架,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建立了稳定规范的内部控制环境,有效堵塞管理漏洞,

保障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有序开展,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

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执行及监督

充分有效。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有

效。监事会对《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五、监事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

未发生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形。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审批程序

合法、有效,未出现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监事会对公司内幕知情人管理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制定并严格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本报告期内,

公司未发生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规股票交易的行为。

七、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情况。

八、监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情况。

九、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

经营需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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