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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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 16 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问询,对公司进行

了审慎核查后,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通知》及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风险,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按照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

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

保,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015年,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厦门安妮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妮企业”)、

厦门安妮商务信息用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妮商纸”)、北京联移合通科技有

限公司提供担保(以下简称“联移合通”),具体如下:

担保方 担保对象 担保类型 担保 担保合同签 担保额度 实际担保金 逾期

期限 署时间 (万元) 额(万元) 情况

公司 安妮企业、安 最高额保证 2015年8月 无

1年 8600 7200

妮商纸 25日

公司 安妮企业、安 一般保证 1年 2015年8月 10000 7200 无

妮商纸 25日

公司 安妮企业、安 一般保证 1年 2015年8月 4000 4000 无

妮商纸 25日

公司 安妮企业、联 一般保证 1年 2015年3月 2700 2200 无

移合通 10日

除上述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未对外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15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

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重大或异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

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已经建立起较为健全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且能够得到

有效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作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续聘2015年度审计

机构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

审计工作期间,勤勉尽责,独立性强,专业水准和人员素质较高,按计划完成了对

本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出具的报告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

五、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作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

供的相关资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本年度利润不分配,结转下一年度;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数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5 股。

我们认为,因公司 2015 年度净利润基数较低,且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值,

不符合《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的条件。因此,上述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运营和投资建设需要,不

存在故意损害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作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

供的相关资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综合了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

环境等因素,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

《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其主要目的在于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

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

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涂连东 江曙晖 刘世平

201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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