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之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国信证券”)作为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光防雷”或“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对中光防雷 2015 年度内部
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注
册会计师等人员交谈,查阅了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
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和全资子公司四川中光信息防护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
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投资管理、采购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
开发、资产管理、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合同管理、财务报告、信
息传递、信息系统等。纳入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投资管
理、采购管理、销售业务、对外担保管理、资产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
关制度、流程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内部评价工作。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
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
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金额小于营业收
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 2%认定为重
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2%,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
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0.5%但小于 1%认定为重要缺
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控制环境无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外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错报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
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2)、重要缺陷:重要财务控制程序的缺失或失效;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
择和应用会计政策;公司缺乏反舞弊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
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3)、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
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A、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B、公司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C、中高级层面的管理人员或关键技术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D、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E、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2)、重要缺陷:
A、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B、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相关部门调查并形成损失;
C、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D、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3)、一般缺陷: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的不足及持续改进措施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公司董事会认为: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公司已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了满足运营需要的各项
内部控制制度,并已基本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环节,形成了较规范的管理
体系,能够预防、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能够适应公
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需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
有效的实施。随着未来公司业务的进一步发展、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也将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各项相关内部控制。
五、保荐机构对中光防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
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公
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之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程久君 杜跃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