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科技: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09 16: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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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华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

要求,对恒华科技拟对中城建第五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第五

工程局”)提供人民币 4,500 万元的借款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借款事项概述

1、借款对象:中城建第五工程局。中城建第五工程局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

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

2、借款的方式与额度:公司以自有资金向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提供人民币

4,500 万元的借款。

3、借款使用期限:自 2016 年 03 月 08 日至 2016 年 03 月 28 日止。

4、借款资金占用费:按上市公司融资成本收取资金占用费。

5、借款资金用途:用于补充短期流动资金。

6、审议程序:2016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出席

会议的董事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的 100%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城建第五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

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公司与中城建第五工程局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借款不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在以前会计年度不存在为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70%,本次借款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1

计净资产的 10%。本次对外借款事项无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二、接受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中城建第五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家清

3、注册资本:30052 万元

4、营业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检测;

房地产开发(不含土地成片开发;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议中心

的建设、经营;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除外);物

业管理;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

5、成立日期:1994 年 7 月 26 日

6、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

18,031.20 60%

北京丽贝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2,020.80 40%

7、主要财务数据:

科目 2014 年度(万元) 2015 年度(万元)

资产总额 227,515.35 261,521.86

负债总额 135,124.48 145,844.68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92,265.71 115,071.53

营业收入 235,877.76 260,868.5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923.26 23,679.51

2

备注:上表中的财务数据为合并报表财务数据,其中 2014 年度的财务数据

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5 年度的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为了确保本次借款能够可靠收回、防范风险,公司与中城建第五工程局和中

城建第五工程局参股子公司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方达成协议,以

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 25 号院 1 号

楼房产作为抵押物,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

1、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建林

成立时间 1994 年 6 月 18 日

注册资本金 6000 万元

生产施工工具、施工材料;建筑装饰、防水保温、建筑幕墙工

程施工及设计;土建建筑施工;销售自产产品;承包机电设备

营业范围

安装工程、智能化工程;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

北京丽贝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为:51.33%

股权结构 中城建第五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为:16.67%

高建林 持股比例为:32.00%

2、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数据

科目 2014 年度(万元) 2015 年度(万元)

资产总额 101,703.95 118,348.37

负债总额 69,141.24 79,801.23

所有者权益 32,562.71 38,547.14

营业收入 220,772.18 236,346.04

3

净利润 6,027.27 5,984.43

备注:上表中财务数据为母公司财务数据,其中 2014 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5 年度的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借款为公司向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提供财务资助,借款双方将签订借款合

同,公司将严格监控借款资金的使用流向,控制资金流失风险。本次提供财务资

助的金额合理,使用用途稳妥,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有利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

的使用效率。同时,公司采取了风险防范措施,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向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提供财务资助,有利

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对财务资助

对象中城建第五工程局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核查,认为中城建第五工程局经营和资

信情况良好,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合理,使用用途稳妥,资金占用费定价公

允,公司采取了风险防范措施,能够控制资金流失的风险;财务资助对象与公司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转移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

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原因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向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事

宜。

六、公司累计对外提供借款的金额

本次拟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 4,500 万元,占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

例为 8.58%。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除上述拟提供的对外财务资助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

七、其他事项

4

1、公司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

务资助外,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2、公司将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恒华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独立

董事也出具了同意意见,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恒华科技此次向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提供财务资助提供财务资助,利

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的使用效率,且资助对象与恒华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采取了抵押担保等风险防范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恒华科技拟对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提供人民币 4,500 万

元的借款事项无异议。

5

(此页无正文,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 悦 和岩彬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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