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景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等

来源:深交所 2016-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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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在认真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汇报后,经充分

讨论,现就公司 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确认,2015 年度本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净 利 润 -23,677,901.67 元 (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数 据 ) , 未 分 配 利 润

-30,609,961.18 元(母公司会计报表数据)。因此,公司拟本年度不

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在将《二○一五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前,已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取得了我们的认可。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及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独立董事:麦昊天 张在强 李文婷

二O一六年三月八日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21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我们对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

查。

在审慎核查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并认真听取了公司董事会、

管理层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汇报后,经充分讨论,现将有关情况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合符相关规定及公

司制度。

2、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为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其他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等情况。

独立董事:麦昊天 张在强 李文婷

二O一六年三月八日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1 号—定期报告

披露相关事宜》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绿景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总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

求。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控制较

为充分、有效,能够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科学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

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2015 年

度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要求,公司的内部控制是

有效的。

独立董事:麦昊天 张在强 李文婷

二O一六年三月八日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在认真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汇报后,经充分讨论,现

就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

构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

认可。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规模较大,具有证

券业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

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 2015 年,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

作。因此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麦昊天 张在强 李文婷

二O一六年三月八日

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汇报

后,经充分讨论,现就公司对广州市花都区山前大道北侧金碧御水山

庄环湖街 E2-E4 栋-1001 等 298 个车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计量和报告的准

确性,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

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

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独立董事:麦昊天 张在强 李文婷

二O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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