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5年1月8日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雪迪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计划(草案)》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规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是中长期的激励政策,计划连续推
出五年,即2014年-2018年,2014年推出首期员工持股计划,于201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015年-2018年推出剩余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于下
一年度相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期实施方案后正式实施。本次会议申请实施第二
期员工持股计划。我们认为:
(一)实施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
成利益共同体,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留住人才吸
引人才,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二)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三)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
制员工参加持股计划的情形;(四)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及《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郜武先生为本期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审议时郜武先生
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按照上述《持股计划草案》和《管理规则》继续实施第二
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二期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共计230人。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独立董事:
谢青 刘卫 周黎安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