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1 证券简称:麦迪电气 公告编号:2016-014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
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出席情况: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03 月 02 日以邮件方式发出。
本次会议于 2016 年 03 月 09 日在公司总部(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舫
山南路 808 号二楼)会议室 D 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 5 名,实
际参加董事 5 名。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泽声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总经理潘卫星先生因公司管理工作需要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
辞职后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证公司正
常经营运作,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 Hollis Li
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止。(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2.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因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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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陈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公告。
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2016 年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标准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
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
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方案是依据公
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工作
的积极性,使其更加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
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4.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
用不超过 1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
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在 1 亿元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董事长行使该项投资决
策权并由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购买事宜。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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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03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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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1.Hollis Li:澳大利亚国籍,护照号码为 E4078***,男,1963 年生,1985 年毕业于上海海
运学院,本科学历。曾任公司营运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麦克奥迪香
港董事。Hollis Li 先生通过 H&J HOLDINGS LIMITED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为 1,661,020
股;Hollis Li 先生系本公司董事长杨泽声先生之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李臻先生
之兄长,除此之外,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2.陈安: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61010419621203****,男,1962 年生,1985 年毕业于华
东理工大学,本科学历。2010 年 9 月至 2014 年 4 月,历任西安西电高压套管有限公司总
经理、执行董事、党支部书记。2014 年 5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西安西电电气销售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生产运营总监。陈安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为 60,000 股,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1.3 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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