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昌达: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08 15: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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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昌达

保荐代表人姓名:臧黎明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保荐代表人姓名:潘 晨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一致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3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5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4

5.现场检查情况

1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收益未达到招股书披露

的预计收益

自动化装备生产线建设项目的实际收益与

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预计收益存在一定的差异,

具体情况如下:

年度 实际收益 预计收益

2011 年 未达到预定可使用 达产后年均

状态,未产生收益 新增营业收

2012 年 2012 年 6 月 15 日达 入 34,216 万

到预定可使用状 元,年均实现

态,当年实现收益 净利润 5,422

943.11 万元。 万元

2013 年 1,719.01 万元

2014 年 1,095.79 万元

针对以上问题,保荐人采取了以下持续督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导措施:

详细了解了公司生产经营及募投项目运营

情况,并通过访谈详细了解了行业的整体情况。

2015 年中国车市增速明显放缓。车市已从中高

速转入微增长,导致了市场需求的减少。因此

募投项目产能未能充分发挥,募集资金未能实

现预计效应。

针对以上问题,公司需要做进一步整改:

公司在未来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市场

环境变化及时调整生产计划,在稳定现有客户

的基础上积极开拓新的市场和客户。尽力使募

投项目产能充分发挥,募集资金实现预计效应。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9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2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9

1、2015 年 1 月 30 日,出具了对公司 2014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2、2015 年 1 月 30 日,出具了对公司 2014 年

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

见;

3、2015 年 2 月 12 日,出具了对公司的 2014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4、2015 年 2 月 13 日,对公司部分限售股份解

禁上市流通的行为发表了同意意见;

5、2015 年 3 月 17 日,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发表了同意的意

见;

6、2015 年 3 月 23 日,对公司使用募投项目剩

余募集资金转为公司流动资金的行为发表了同

意的意见;

7、2015 年 3 月 23 日,对公司超募资金使用计

划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15 年 9 月 1 日,出具了对公司 2015 年上

半年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9、2015 年 10 月 20 日,对公司部分限售股份

解禁上市流通的行为发表了同意意见。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是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8 日发布了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停牌公告》。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2015 年 9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议案,并披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3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及其他相关文件。

201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发布了关于中止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告,根据尽职调查结果,

本着保护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的目的,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与仕德伟科技和

诺克科技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已提请公司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相关规定承诺自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之

日起三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2

(2)培训日期 2015 年 5 月 26 日与 11 月 19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3 号: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事项》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披露的相关规定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无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4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能够积极配合 无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无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颜华、罗慧承诺:“(1)、本人目前不存在任何直接或

间接与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将来亦不会在

任何地方和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资经营、合

作经营或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等)从

事与发行人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业务;(2)、如果发行

人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 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

围,而本人控制的企业已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 是 无

本人承诺将该公司所持有的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业务

或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并同意发行人在同等 商业条件

下有优先收购权和经营权;(3)、除对发行人的投资以

外,本人将不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投资或自营发行

人已经开发、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相类似的产品、

或在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产品)。”

颜华、罗慧承诺:“(一)不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要求

华昌达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颜华、

罗慧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

拆借公司的资金给颜华、 罗慧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

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颜华、罗慧及

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颜华、 罗

慧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颜华、

罗慧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

是 无

商业承兑汇票;5、代颜华、罗慧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

方偿还债务。

(二)如公司董事会发现颜华、罗慧及其控制的其他

关联方有上述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时,颜华、罗慧及

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无条件同意公司董事会立即采取

有效措施,按占用金额申请司法冻结颜华、罗慧所持

公司相应市值的股份,凡侵占资产不能以现金清偿

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

5

陈泽、胡东群、贾彬、步智林、李军、李海峰、徐学

骏、湖北九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得汇金创业投资

江阴有限公司、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承诺:“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过程

中获取的股份(包括因华昌达送股、转增股本而孳生

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

让。若上海德梅柯 2016 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减值测

试报告出具的日期晚于业绩补偿义务人所持股份的法

定限售期届满之日,则业绩补偿义务人的限售股份不

得转让。待上海德梅柯2016 年度的审计报告出具以及

减值测试完毕后,视是否需实行股份补偿,扣减需进 是 无

行股份补偿部分,解禁业绩补偿义务人所持剩余股份。

交易对象中的九派创投、海得汇金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获得的新增股份进行锁

定承诺:若在本次交易完成时,其持有上海德梅柯股

权时间超 过 12 个月(从九派创投、海得汇金在本次

交易前其持有上海德梅柯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起计算),则其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程中认购

的股份(包括因华昌达送股、转增股本而孳生股份)

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不进行转让的锁定期为十二个

月;否则其锁定期为三十六个月”

参与配套募集资金认购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颜华、

九派创投承诺:“认购的股份(包括因华昌达送股、转

是 无

增股本而孳生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不得转让。”

陈泽、徐学骏、步智林、李海峰、胡东群、贾彬、李

军、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上海德梅柯2014年、2015 年及2016年经审计的归属

母公司股东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 是 无

低于 5,000 万元、6,500 万元和 8,300 万元。如果实

际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利润,业绩补偿义务人将按照《盈

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

颜华、罗慧、陈泽、胡东群、徐学骏、步智林、李海

峰、贾彬、李军、石河子德梅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承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除上海德梅柯及其下属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均未直接

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华昌达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

是 无

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投资的除上海德梅柯及其下属

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将来均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

华昌达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

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华

昌达及其下属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经营范围,本

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除上海德梅柯及

6

其下属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华昌达及其下属子

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与华昌达及其子公司拓

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除华昌达外的其他企业将停止经营相竞争的

业务,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华昌达及其下属子公

司,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承诺人将

相华昌达赔偿一起直接和间接损失。

颜华、罗慧承诺:“本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与华昌

达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华

昌达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承

诺人保证:(1)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

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华昌达进行

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华昌达利益的行

为(2)督促华昌达按照《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 是 无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昌达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承诺人并将严格

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3)根据

《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华昌达公司章程的规定,督促华昌达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陈泽、胡东群、贾彬、步智林、李军、李海峰、徐学

骏、九派创投、海得创投和德梅柯投资承诺:“1、本

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与华昌达及其控制企业发生

不必要的关联交易。2、如确需与华昌达及其控制的企

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承诺人保证:(1)遵

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

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华昌达进行交易,不利用该

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华昌达利益的行为;(2)督促华

是 无

昌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华昌达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

程序,本承诺人并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股东

的回避表决义务;(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昌达公司章程的规定,督促华

昌达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陈泽承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

价值的认可,公司总裁陈泽先生计划自2015年12月11

是 无

日起3个月内,以其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增持公司股

份,总计增持股份不少于168万股。”

四、其他事项

7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

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8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华昌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臧黎明 潘 晨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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