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65 证券简称:恒华科技 公告编码:2016(024)号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
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有资金向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提供人民币 4,500 万元的借款,借款使
用期限自 2016 年 3 月 8 日至 2016 年 3 月 28 日止,借款资金占用费按上市公司
融资成本收取。
本着谨慎以及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原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向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总体资金
的使用效率。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过对财务资助对象中城建第五工程
局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核查,认为中城建第五工程局经营和资信情况良好,本次提
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合理,使用用途稳妥,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公司采取了风险
防范措施,能够控制资金流失的风险;财务资助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
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转移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中城建第五工程局提供财
务资助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曾军、韩凌、郭素玲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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