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96 证券简称:中海海盛 公告编号:临 2016-006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77 号)核准,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91,970,802 股,每股发行
价格人民币 6.8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9,999,993.70 元,
扣除保荐承销费、律师费等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77,390,140.82 元。截至 2016 年 3 月 7 日,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
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2016 年 3
月 8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职业字[2016]688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公司在上海农商银行浦东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16 年 3 月 7 日,公司(甲方)、上述开户银行(乙方)、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中海(海南)
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单位:元)
上海农商银行浦东分行 50131000503373127 1,979,999,993.70
合计 - 1,979,999,993.70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贷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
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四、其他
公司将尽快前往相关机构办理非公开发行股份登记及其他后续
事宜。
五、上网公告附件
1、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天职业字[2016]6888 号)
特此公告。
中海(海南)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