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平高电气 编号:临 2016-016 股票代码:600312
债券代码:122459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已经公司 2015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15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
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10 月 31
日、2015 年 12 月 29 日及 2015 年 12 月 22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有关公告。
由于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
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满足募集资金需求,根据《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对
2015 年 12 月 28 日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之发行数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发行决议有效期限进行调整,发行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具体调整如下:
一、发行数量
原议案内容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最终
询价确定的发行价格计算得出,若按照发行底价 22.33 元/股计算,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不超过 219,435,736 股。如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
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
发行数量上限将依据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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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范围内,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最终发行数量。”
调整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219,435,736 股。在上述范围内,由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二、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原议案内容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即 2015 年 10 月 31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即 22.83
元/股。2015 年 8 月 19 日,公司实施了 2014 年度分红派息,每 10 股派发现金
股利 5.00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0.50 元(含税)。相应地,本次非公
开发行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 22.33 元/股。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
准批复后,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
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的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底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调整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后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的 90%。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
准批复后,由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
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的情况,遵循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底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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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原议案内容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
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调整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
开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发行方案之相关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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