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我们就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
年3月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自转型体育产业以来,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经
营成本。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公司未从事非
固定收益类或者非承诺保本的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承诺在本次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同
时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仅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不
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交易。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9,500万元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
公司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独立董事:
黄董良 朱仁华 徐林德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