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针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
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针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发
行数量、定价方式与发行价格进行调整是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的,按市场一
定期间的交易情况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
表决。
(三)针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修订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公司关于本次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相关
主体关于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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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公司董事会对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
相关主体出具的关于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以及公司董
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修订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的议案》等议案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焱军、郭国庆、王小军、郑志华、谢耘
201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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