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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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发行价格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照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决策

程序合法。

(二)公司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定价方式与发行价格的内

容是根据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变化而进行的,按市场一定期间的交易情况确定,符

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相关议

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

(三)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关于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以及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的修订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

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焱军、郭国庆、王小军、郑志华、谢耘

2016 年 3 月 9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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