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 公告编号:2016-020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或更改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被否决的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参加本次大会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6年2月22日,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201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年3月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7日15:00至2016年3月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于2016年3月8日(星期二)下午1:00开始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宁波市鄞
州区集士港镇山下庄村)召开。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7人,其中卢
先锋先生作为本次关联担保议案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因此无表决权,其余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604,052股,占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股份总数的3.7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5人,其中卢先锋先生作为本次关联
担保议案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因此无表决权,其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
东代表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975,692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人,代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1,628,360股,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卢先锋先生作为公司本次关联担保议案的关联股东,
卢先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审议事项回避表决,卢先锋先生及其一致行动
人合计持股191,670,4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4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卢先锋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
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宁波开心投资有限公司的融资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内容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10,604,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
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票
10,604,052股,占该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该等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0%。
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汉齐律师、范建红律师见证会议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