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75 股票简称:沙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26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银行部分资金被法院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部分资金被冻结情况
2016年3月7日,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锦丰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锦丰支行”)通知,公司在
该银行账号中的部分资金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冻结《执
行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6)苏05执15号】。经查,苏州中
院根据《民事判决书》【(2013)苏中商初字第0118号】关于侯东方诉我公司要
求返还原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张铜”)占用的4,500万元及
相应利息侵权一案的判决结果(详见2015年5月13日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5-025)),冻结了我公司在建行锦丰支行账户中人民币7,400万元的
资金。该账户属于公司的一般账户,不是公司的主要银行账户。本次冻结的建行
锦丰支行中的部分资金,没有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
的相关规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
2015年5月9日,公司在收到苏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3)苏中商初字
第0118号】后,已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该诉讼案标的计提了预计负债,对
公司2015年度利润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对以后年度利润没有影响。本次冻结建
行锦丰支行的部分资金,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影响。
三、公司的应对措施
经公司自查,公司账面上不存在欠付侯东方等人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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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审
查后已于 2016 年 1 月 29 日决定受理,并于 2016 年 2 月 14 日公布了合议庭组成
成员,现该案正在最高法待审中。
若该案最终履行法院的判决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将依据 2008 年 11 月与高
新张铜大股东——中国高新投资集团公司等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内容进行追偿。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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